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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的研究

姚平律师2021.11.02750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的研究

问题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既约定了迟延给付工程款的利息标准,又约定了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如发现了发包人迟延给付工程款的情形后,承包人既按合同约定主张迟延给付工程款的利息,又按合同约定主张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在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承包人的可能性有多大,如不支持,会将利息标准和违约金计算标准下调至多少。

具体调查结论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相对复杂。因为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违约金方面的规定,但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规定,而且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有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的主张和法院的认定可参照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合同法总则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合同法总则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又不一致,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能分别参照不同的规定而得出不同的裁判结论。

第一,参照借贷合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备注:本条实质上是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但依照该《规定》的第三十条,借贷合同中任何一种违约责任都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采选理由:该案当中原告一审主张的是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在诉讼当中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也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认定违约金。

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诉求:1.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向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704838.26元,施工期间垫资利息500万元;返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及从2011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从2011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向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按拖欠工程款金额分段计算的每日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2月28日和2011年7月18日签订承诺书,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1‰

一审法院判决: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理由: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虽然在2011年7月18日承诺函中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约定,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约定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故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未作约定,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综上所述,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应从2011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支持垫资利息与保证金利息。

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上诉及上诉理由:要求最高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违约金的判决,改判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5571979.99元。理由:根据2011年2月28日和2011年7月18日的承诺书,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1‰。在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垫资完成施工后,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应按照前述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按照2011年7月18日的承诺书,违约金数额为92154920.85元;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为65571979.99元;按照2010年12月8日的承诺书,违约金为4000万元。一审法院仅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错误。

最高院观点: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就应当按照该承诺书的约定,每延误一天按未付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但由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依前述约定标准主张违约金而以银行利率的四倍请求违约责任,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应依据银行四倍利率计算违约金(2017.03.02)。

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东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采选理由:该案当中原告请求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各级法院均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从而予以调整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原告河北东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诉求:判令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按日息千分之一向河北东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东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锅炉设备采购及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每延误一天按未付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判决: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理由: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非常明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迟延付款违约金过高,经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一、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违约金的相应约定基础上,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

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审:一、二审法院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违约金计算错误。

最高院观点:驳回再审申请。理由: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非常明显,一、二审法院鉴于双方约定的迟延付款违约金过高,经纳川公司申请,在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违约金的相应约定基础上,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2017年审结)

第二,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计算标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至1.5。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未能找到适用此种标准的审判案例。

第三,参照合同法总则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5、6、7款规定: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1.3倍的结论。即违约金数额≤实际损失(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3。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采选理由: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利率千分之三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此种利息并非被法院认定为违约金,故而没有受《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限制;该案例再一次证明了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并不受实际损失1.3倍的限制。

结合本案与其他案例,最高院似乎采取了这样一种立场——欠付工程款利息请求权不能超过年利率24%,而迟延履行违约金请求权不能超过当事人实际损失的1.3倍。

原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一审诉请: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2478760.07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亿元(2016年5月31日前利息和违约金按一亿元计算,之后每日利息和违约金根据未付工程款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

合同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的工程款发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给承包人,每延期支付一天,发包人按应付而未支付工程款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承包人加付逾期利息和损失赔偿金及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调整为按年利率24%,理由:从案涉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出尚欠工程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远远超过法律保护的限度。

被告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及上诉理由:要求最高院撤销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上诉理由没有涉及违约金计算标准。

最高院观点:维持原判决(2018.08.16)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之间的关系

根据已有的法律规范可以明确的是,原告对被告同时主张多种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每种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都要有约定;在当事人约定多种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依照借贷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一并主张;而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就只能择一主张。

合同法总则违约责任一章一共规定了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即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可知定金与违约金之间是择一的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可知,即便在当事人的损害和违约金赔偿极度不相符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仅能请求变更违约金数额,可以参照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中,有关这一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结论,既有法院支持了当事人一并提出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主张,也有法院仅支持了其中一项诉求;但法院都没有明确采取此种裁判的法律依据为何。

根据对已有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得出,法院在能否一同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的立场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仅支持当事人违约金请求,驳回了逾期利息请求的典型案例:

普安县人民政府、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违约金请求,而驳回了逾期利息请求。其理由在于:“违约金与利息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如果违约金或利息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那么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

案例采选理由:该案与最高院2018年之后审理的案例不同之处在于,该案当中最高院要求被告方对违约金是否超过原告损失的30%负举证责任,若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法院即认可了原告日息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请求;但在2018年之后,最高院逐渐明确了应当由原告方就自己的损失负举证责任的立场,若原告举证不能,则法院仅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3倍确定违约金赔偿。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在2018年之前还是之后,当事人实际损失的1.3倍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的限制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方都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主张抗辩,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诉求:支付逾期应付未付工程款利息377.62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2日,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并承担违约金2637.39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2日,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一审法院判决:1.按照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2.驳回原告工程款逾期利息请求。理由:违约金与利息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如果违约金或利息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那么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虽然,本案中部分款项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约定的计算标准存在差异,以及双方确认的已支付工程款19735765元中每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同导致对每期欠款的本金数确定存在影响,但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是从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的陈述中分析其意思表示,二是考虑减少计算不便,提高诉讼效率,三是更重要的方面在于依据该院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单独适用违约金能够使太平洋公司的利益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故对太平洋公司“违约金与利息同时主张”的诉讼理由不予采信。

合同约定:由乙方出资65%(或55%)的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50%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的中间日,利息支付时间与工程款同时支付。

若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拖延工期,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工期,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向乙方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每拖延一天按单项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被告普安县政府上诉及上诉理由:请求最高院降低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即月息3%)从2016年8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月息不能超过2%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院观点:驳回上诉。理由: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及标准亦无不当。首先,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其次,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普安县政府亦不能证明一审判决判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其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普安县政府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没有事实根据。而太平洋公司虽然称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错误,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亦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太平洋公司的该主张亦不予支持。(2017.09.27审结)

其二,支持了当事人一并提出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请求,但上限依然是实际损失1.3倍的典型案例:

南充市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法院作出此种裁判的理由在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华某公司(原告)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为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在人民法院已经判令云投公司、云投南充分公司(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根据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性质,一审法院认定云投公司、云投南充分公司支付给华某公司的违约金为应付工程价款利息的0.3倍,并无不当。”

案例采选理由:该案当中原告主张的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请求权;由该案可以清晰的看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请求权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而并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即利息请求权不适用《合同法解释》关于违约金问题的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约定不受实际损失1.3倍的限制。

此外,该案中原告方虽然既主张了利息请求权,亦主张了违约金请求权,并都得到了部分支持,但得到支持的利息请求权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得到支持的违约金为同期银行利息的0.3倍,即原告获得的赔偿总计依然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3倍。

原告华某公司诉请一审法院:1.判令南充分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工程欠款利息。2.判令云投公司、云投南充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约3000万元。

合同约定:华某公司与云投南充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1.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2.任何一方违反《施工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均应向对方支付该分项工程结算总额15%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1.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欠款利息。2.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应付工程价款利息的0.3倍。

原告华某公司上诉及上诉理由:1.请求最高院改判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欠款利息。理由:华某公司与云投南充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华某公司按双方约定主张支付利息5200万元和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利息应得到支持。2.判令云投公司、云投南充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理由:华某公司主张违约金3000万元有理有据,原判决将违约金调整为以应付工程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0.3倍计息不公平。

最高院认定: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云投公司、云投南充分公司自2016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华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并无不当。理由:双方当事人已经结算确认案涉七个工程价款,项目的国家审计现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华某公司在国家审计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欠款,应视为其已放弃审计确定后发包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约款的适用,即主张按照24%年利率标准计算迟延支付结算款利息的适用条件已不能成就。在此情况下,应视为2016年4月6日双方对案涉七个工程项目结算后,对于迟延付款的利息标准没有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8.12.25)

本院对华某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华某公司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为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在人民法院已经判令云投公司、云投南充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根据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性质,一审法院认定云投公司、云投南充分公司支付给华某公司的违约金为应付工程价款利息的0.3倍,并无不当。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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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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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的研究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的研究

    内容: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的研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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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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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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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缔约过失。省建工集团明知蔡xx不具备承包资质,仍违法允许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本案讼争工程,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蔡xx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民工集体上访,致使省建工集团荣誉受损,管理上存在过错。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本应属蔡xx的权利和义务,省建工集团只需配合,出具相应印章即可,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日常生活经验亦如此。省建工集团认为向建设方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办支付350万元劳务工资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则认为是省建工集团北京分公司所作所为。那么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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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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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 工程款 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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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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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内容:根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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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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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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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

    内容:二、法律分析1. 关于工程款结算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如果必须退场,应当及时与发包方协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款结算和违约金支付,在发生中途退场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工程款利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关于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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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1153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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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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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程款逾期利息怎么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拖欠工程款逾期利息怎么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一般都约定有利息,虽然在实务中很少执行,但是当甲乙双方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甚至进入司法程序时,工程承包单位一般会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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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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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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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问题解析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问题解析

    内容:但是,施工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符合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如果施工方按照法律规定就其不提交竣工资料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或同时履行,而建设方在施工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答复的,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问题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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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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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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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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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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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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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4. 工程款支付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风险,5. 工程验收和结算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注意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和结算,确保工程质量和造价符合合同约定,3. 工程签证和索赔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和索赔,确保签证和索赔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类型1. 工期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通常是固定的,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将会面临罚款、赔偿等责任。

    李楠楠律师
    2023.09.2765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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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是怎样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逾期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是怎样的?

    内容:一般违约金是不能够超过实际损失的30%。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逾期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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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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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

    内容: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那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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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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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诉讼利息怎么算(工程款诉讼费)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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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工程款诉讼利息怎么算(工程款诉讼费)

    内容: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法律规定利息怎么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算,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任冰峰律师
    2023.03.0733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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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3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101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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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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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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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企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届于普通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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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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