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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降温”

翁玉素律师2021.11.10557人阅读
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调查队的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乌鲁木齐基本建设投资比去年同期下降9.8%,乌鲁木齐市建筑企业施工面积为604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减少6.1%,由于今年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贷款进行严格控制,上半年全市建筑企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量比去年同期下降6.7%,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调队有关人士分析,近年来,乌鲁木齐房地产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达四分之一以上,已经成为乌鲁木齐建筑企业工程业务量的中坚部分,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8月30日消息目前,正值新疆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黄金季节,但是在乌鲁木齐建筑市场上,却出现了部分建筑企业生产旺季不旺、建筑施工产值同比严重下降的现象,乌鲁木齐市某大型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往年的施工产值中,房地产项目能够占到本企业所有项目的60%左右,而目前该企业的房地产项目仅完成了去年同期60%的产值,部分建筑企业反映,今年以来,虽然签定的建筑工程合同数量有所增加,但合同数额却明显下降。

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8月30日消息目前,正值新疆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黄金季节,但是在乌鲁木齐建筑市场上,却出现了部分建筑企业生产旺季不旺、建筑施工产值同比严重下降的现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调查队的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乌鲁木齐基本建设投资比去年同期下降9.8%,乌鲁木齐市建筑企业施工面积为604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减少6.1%。其中,新开工面积189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减少19.6%。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调队有关人士分析,近年来,乌鲁木齐房地产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达四分之一以上,已经成为乌鲁木齐建筑企业工程业务量的中坚部分。由于今年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贷款进行严格控制,上半年全市建筑企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量比去年同期下降6.7%。

部分建筑企业反映,今年以来,虽然签定的建筑工程合同数量有所增加,但合同数额却明显下降。乌鲁木齐市某大型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往年的施工产值中,房地产项目能够占到本企业所有项目的60%左右,而目前该企业的房地产项目仅完成了去年同期60%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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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果是转包,属于违法的。转包工程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不合法,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情形,不论是哪种情形,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据相关的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转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签订的转包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建筑市场的债务链问题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建筑市场的债务链问题

    内容:唯其如此解开了债务链,要防止债务链的发生,这就要求乙方壮大自己的实力,在市场上竞争,优胜劣汰,亦要求甲方实行招标议标,但不是一种形式,要贯彻《建筑法》而不是一种装饰,本文拟就建筑市场债务:债券、债务链形成的原因,、债务人的心理态势,以及防止,解开债务链的办法进行研究:一、历史原因:从80年代初,建筑市场可谓红红火火,沉寂了多年的房地产业犹如解冻的冰山发出雷鸣般的声响,这声音来自于人们对住房热烈的渴望,来自基础设施欠帐太多,来自于对未来的发展前景的渴望。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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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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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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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

    内容:百分制评标大部分采用量化的标准,硬分中带有部分强制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对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行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在评标会议上,要求投标人“唱标”的形式对投标文件予以当场说明,包括工程的建筑面积、预算造价、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的技术组织措施等等。那么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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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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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内容: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我国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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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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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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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中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浅析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中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

    内容:本文针对目前在劳务分包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减少建筑劳务市场中的纠纷。1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那么浅析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中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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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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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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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暨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暨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

    内容:湖南省关于开展201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暨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的通知湘建办〔2010〕78号各市州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株洲市招标局,省质安监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根据今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安排,我厅定于12月下旬开展201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和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情况。那么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暨第四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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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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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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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及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及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

    内容: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及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 一、主要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1、市场价补偿安置――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2、异地产权房屋安置――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实结算差价。那么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及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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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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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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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合同签约风险规避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建筑工程合同签约风险规避

    内容:建筑施工合同有其本身的风险,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对施工中存在的风险做好防范和控制,从而确保建筑施工的有序进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做好建筑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提升风险控制水平,也是现阶段建筑单位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更。

    黄东洁律师
    2023.11.137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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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和挂靠在建筑市场上存在的风险有: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包合同无效;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的,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降温”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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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降温”

    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调查队的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乌鲁木齐基本建设投资比去年同期下降9.8%,乌鲁木齐市建筑企业施工面积为604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减少6.1%,由于今年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贷款进行严格控制,上半年全市建筑企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量比去年同期下降6.7%,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调队有关人士分析,近年来,乌鲁木齐房地产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达四分之一以上,已经成为乌鲁木齐建筑企业工程业务量的中坚部分,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8月30日消息目前,正值新疆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黄金季节,但是在乌鲁木齐建筑市场上,却出现了部分建筑企业生产旺季不旺、建筑施工产值同比严重下降的现象,乌鲁木齐市某大型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往年的施工产值中,房地产项目能够占到本企业所有项目的60%左右,而目前该企业的房地产项目仅完成了去年同期60%的产值,部分建筑企业反映,今年以来,虽然签定的建筑工程合同数量有所增加,但合同数额却明显下降。

    陈明月律师
    2021.11.1055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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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定性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定性

    内容: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定性1、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那么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0106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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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源市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市场管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济源市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市场管理

    内容:本次专项检查内容包括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分部分项、劳务合同签订情况、工程项目中劳务分包企业的数量和资质情况、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市清欠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检查收到实效,本次检查情况将下发专项检查通报,对违法分包的企业予以处罚;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及负责人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扣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对其市场准入和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同时将以专项检查为契机,积极探索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那么济源市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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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762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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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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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分包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建筑工程分包是什么

    内容: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内容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实际操作中,把其中技术性较强的工程施工和劳务分包出去还是可行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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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33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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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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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

    内容: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一)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履约保证金的作用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那么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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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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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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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标准工时制范围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标准工时制范围

    内容:范围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工作特点,对从事现场施工和直接服务于现场施工的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对于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要书面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并保存备案。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标准工时制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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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033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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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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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美大型建筑企业和北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北美大型建筑企业和北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

    内容:丹尼尔公司、柏克德公司都是在全球排名前列的大型跨国建筑企业。以下六点特别值得中国大型建筑企业借鉴。柏克德公司成立至今,已在七大洲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建了20,000多个项目。福陆公司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提供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和维护服务的综合性工程公司之一。近年来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兼并和重组不断发生。这些大型的国际工程承包商在兼并中获得了新的金融支持,竞争力不断提高。那么北美大型建筑企业和北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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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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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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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怎样处理一、和解或调解,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像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会注意到这个地带又要建新楼房了、哪里的楼房准备竣工了等等现象,可见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当然纠纷也随着而来,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成为焦点和核心,一旦发生合同纠结,不但影响建筑工程队的进度,严重的话还会涉及到人命,今天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到底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2023.04.1982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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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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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女士在去年九月份顺义区路过一个施工方,在这个过程中,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扔东西,将宋女士意外砸伤。宋女士,在手足无措最困难的时候找到了元甲,我们律所帮助谈和解成功,在今天拿到了28万的高额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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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一个成功和解案件!当事人在建筑工地摔伤,元甲律所仅用1个月帮助当事人与公司谈和解,获得赔偿款26万元,解决了伤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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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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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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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继承父母房屋后,其中一子女霸占房屋拒不配合共同出售房屋,其他子女委托我们走诉讼程序后,最终顺利达成调解,按照房屋市场价值拿到了应有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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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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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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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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