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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冯清琴律师 2021.12.07 285人阅读
导读: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普通法并没有接受单独就精神痛苦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精神损害通常被认为是像人身侵害这样的侵权行为的附属物,没有必要看成是单独的诉因。20世纪40年代,美国法律学会明确承认心理痛苦赔偿制度,即我们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必须同时有身体上的伤害发生,美国判例法有详细的规定。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普通法并没有接受单独就精神痛苦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精神损害通常被认为是像人身侵害这样的侵权行为的附属物,没有必要看成是单独的诉因。20世纪40年代,美国法律学会明确承认心理痛苦赔偿制度,即我们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必须同时有身体上的伤害发生,美国判例法有详细的规定。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普通法并没有接受单独就精神痛苦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精神损害通常被认为是像人身侵害这样的侵权行为的附属物,没有必要看成是单独的诉因。而法院也不应该对仅仅是精神上遭受痛苦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但是如果被告的行为极其残暴,以至于对任何一个正常人都能造成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那么就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侵害侵犯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行为必须得到制止。因此,在大量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许多法院(包括侵权法重述)都逐渐的承认并接受精神损害可以作为独立的诉因。

  20世纪40年代,美国法律学会明确承认心理痛苦赔偿制度,即我们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美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导致心理痛苦(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的和轻率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另一种是过失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Negligent 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

  并不是所有的精神上的痛苦都应该得到补偿:“精神痛苦是且仅是‘人的状态的一部分。(Fuentes v. Perez (1977) 66 Cal.App.3d 163, 169.)任何人当他的财产或金钱受到损失,或者是应当到手的预期收入忽然没有了的时候,都会造成精神上的不快,这是很正常的。 `完全的心理上的宁静,在这个世界上几乎是不可能的…`”(Not all mental anguish is compensable: ’[E] Motional distress is

  but ‘part of the human condition.’ Fuentes v. Perez (1977) 66 Cal.App.3d 163, 169.

  Loss by anyone of property or money, and certainly loss of expected wages, will

  normally produce mental anguish. ‘Complete emotional tranquility is seldom attainable

  in this world . . .’

  (6 Cal.App.4th at 801.) )

  根据美国法律学会编辑的《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第46节的规定,行为人对其故意的和轻率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的行为承担责任。构成精神损害的要件是: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极端的和粗暴的;第二,伤害是故意的;第三,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什么是严重的精神痛苦呢?在Davis v. Gage 一案的判决中,爱达荷州上诉法院认为严重的精神痛苦是指已经被“身体上的伤害”证明,或者有证据表明“原告的日常行为已经因此收到妨碍…或者是他/她的精神上遭受难以承受的打击……”(106 Idaho 735, 741,[page]

  682 P.2d 1282,1288 (Ct. App. 1984)。 )

  为了获得侵权法上的赔偿,原告必须证明:

  1 被告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是不记后果的

  2 被告的行为是极端的和粗暴的

  3 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精神痛苦

  4 该痛苦 “十分严重,以至于达到任何合理的人都无法承受的程度。”

  (Herrera v. Conner, 111 Idaho 1012, 1023, 729 P.2d 1075, 1086 (Ct. App. 1986)

  (quoting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46, comment j (1965))。 See also Curtis v.

  Firth, 123 Idaho 598, 850 P.2d 749 (1993); Hatfield v. Max Rouse & Sons Northwest,

  100 Idaho 840, 606 P.2d 944 (1980)。 )

  对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必须同时有身体上的伤害(physical injury)发生,美国判例法有详细的规定。尽管说被告的行为同时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的证据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是相互关联的,但是很明显的是身体受到伤害的证据或者是表现并不是主张故意精神损害赔偿所必需的。(Curtis v. Firth, 123

  Idaho 598, 850 P.2d 749 (1993)。)

  然而在过失精神损害的案件当中,原告必须表明他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伴随着身体上的伤害。也就是说在过失精神损害赔偿的领域里,没有“纯粹”的精神痛苦的赔偿,或者说如果没有身体上的伤害或者疾病的表现,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See Hathaway v. Krumery, 110 Idaho 515,

  716 P.2d 1287 (1986); Brown v. Fritz, 108 Idaho 357, 699 P.2d 1371(1985); Hatfield, supra.)美国爱达荷州高等法院在Czaplicki v. Gooding Joint School Dist.一案的判词中指出,主张过失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证明有“身体上的受伤害的症状”,这种症状包括“剧烈的头痛,偶尔的想自杀,精神衰弱,性欲减退,疲劳过度,胃痛,没有食欲等等”。(The Idaho Supreme Court in No. 231, 116 Idaho 326,775 P.2d 640 (1989))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高等法院2001年12月审判了Linda &Dolly v. Clark & Barbara 一案。被告雇佣Ms. Morgan协助他们举办家庭晚会。原告诉称Ms. Morgan在被告家里喝醉了酒,而后驾车引起交通事故,致使Edna死亡。作为Edna的遗产管理人,原告要求被告作为肇事者的雇主负责赔偿包括过失精神损害的损失,因为被告对其雇佣的人疏于管理。原告声称,由于她亲眼目睹了自己母亲的死亡,精神上和身体上遭受了严重的打击,因此向被告主张过失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诉讼请求是成立的,只要“原告所遭受的损害符合某种客观的医学上的诊断标准并且得到了医学专家的证言证明。”(Corso v. Merrill, 119 N.H. 647,653 (1979))换句话说,“精神上的损害必需要由因此引发的身体疾病的症状来证明”。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能够提供专家证言证明她因为目睹母亲的惨死而遭受巨大的精神伤害,他的身体也没有明显的症状能够作为支持他要求过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page]

  从大量的判例当中我们发现,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 美国侵权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方式以及举证责任都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学习这些经验对我国制定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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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即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并导致精神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依法给予赔偿。至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恋时情人赠送的定情物,虽然价值不大,但意义重大,成为某种象征。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即使你们对宠物狗“寞寞”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无权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失。假如宠物被撞死是由于司机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司机应当按照狗的市场价格向你们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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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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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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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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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那么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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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权是否能继承,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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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精神损害赔偿权是否能继承,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吗

    内容:5、法律主观: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1、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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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应用在婚姻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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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应用在婚姻案件中

    内容: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这里,我们主要谈谈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案件中的适用,以期对审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导致的赔偿,恰恰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家庭暴力往往会侵犯家庭成员的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占很大比例。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应用在婚姻案件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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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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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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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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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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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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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普通法并没有接受单独就精神痛苦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精神损害通常被认为是像人身侵害这样的侵权行为的附属物,没有必要看成是单独的诉因。20世纪40年代,美国法律学会明确承认心理痛苦赔偿制度,即我们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必须同时有身体上的伤害发生,美国判例法有详细的规定。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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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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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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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所以第三者没有赔偿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那么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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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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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内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争鸣。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一些看法。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 39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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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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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内容: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起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这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即使夫妻双方无个人财产,赋予受害人一方婚内精神损害赔偿诉权同样具有作用。那么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 89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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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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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1 64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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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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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亦视为无过错。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版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不同,此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各位在实践中可以参考下列因素确定该如何计算离婚精神损失费。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 59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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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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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发现对方出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元甲婚姻家事 454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965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姚平 721评论
  • 如果你是离婚的无过错方,一定要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772评论
  • 真实案例,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它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你和你身边的朋友也遇见过相似的情况,可以咨询我,给到你专业的指导。

    林艳英 11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403评论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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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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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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