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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用遍了程序!七个年度、七个裁判!成功案例

杨一凡律师2021.12.08119人阅读
导读:

但一审却没适用担保法,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我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结果驳回了对方诉请,对方不服上诉,结果维持,对方申请,再审结果又维持,对方又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2000年到2006年跨了七个年度,先后经过了四个判决、三个裁定,此时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此案。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用遍了程序!七个年度、七个裁判!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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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本案系担保合同纠纷,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然而基本用遍了民诉法中的所有程序,当事人在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不明,当时合同法已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没有出台。但一审却没适用担保法,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94年4月15日),后我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结果驳回了对方诉请,对方不服上诉,结果维持,对方申请,再审结果又维持,对方又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2000年到2006年跨了七个年度,先后经过了四个判决、三个裁定(七个裁判),此时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此案。

基本事实:

1998年12月23日登封市A信用社(下称信用社)与段X仁、河南省登封市B煤矿(下称B煤矿)签订《A信用合作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书》。约定借款时间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23日止。

1999年2月8日,信用社与郑州市少林塑料制品厂、B煤矿签订《A信用合作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书》。约定借款时间自1999年2月8日,至1999年5月8日止。

两合同均为作用社提供格式合同,两合同担保条款均约定:“以河南省登封市B煤矿作为自己的借款担保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担保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担保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和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由担保方必须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至到借款方还完本息后,责任终止。”

一审:

借款人段X仁、郑州市少林塑料制品厂合同到期后未偿还债务,2000年8月28日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只起诉了担保人B煤矿。

信用社主张: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B煤矿偿还本息。

B煤矿主张:合同的约定与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担保”是一致的,“不能偿还”即为“不能履行”,保证方式是一般担保,现已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定: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限不明确,被告应当在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担保期限而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2000)登经初字第****号判决,判令B煤矿十日内偿还本息。

一审后,B煤矿未上诉。

[page]

再审一审:

2001年B煤矿认为冤枉而申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1)登民监字第020号裁定——决定再审

双方主张:同一审。

法院认定:合同中有关保证条款应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审被告作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原审原告在没有举出债务人段X仁和郑州市少林塑料厂不履行合同和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诉请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01)登民再初字第024号判决:撤销本院(2000)登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再审二审:

信用社不服提出上诉

双方主张:同一审。

法院认定:合同的有关保证条款应为一般保证,又因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且上诉人信用社未分别在主合同期满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上诉人信用社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02)郑民终字第213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次再审:

信用社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河南省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郑民立复字第三号裁定——决定再审

双方主张:同一审。

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保证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B煤矿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信用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04)郑民再字第67号判决:维持本际(2002)郑民终字第2137号判决。

河南省检察院抗诉:[page]

信用社仍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抗诉。检察院同意抗诉。

豫检民抗(2005)186号《民事抗诉书》认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民再字第=67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保证人B煤矿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保证责任,即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从双方签订的《A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书》第六条“担保条款”的内容来看,其前一部分“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和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由担保方必须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至到借款方还完本息后,责任终止”符合一般保证的情形,但是后一部分“同时贷款方有权从担保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的约定来看,又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这后一部分约定的内容应当理解为如果借款方不偿还借款,那么出借方信用社就有权随时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中担收贷款本息,否则这一内容的约定在逻辑上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由于该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前后矛盾,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B煤矿在本案合同的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认定其为一般保证显属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答辩状

答辩人:登封市B煤矿

法定代表人:袁占国

担保纠纷最常见的纠纷是关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如何适用法律上的争议,针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的抗诉意见,答辩人从此三个方面阐述我们的基本意见如下:

一、保证方式有约定,而且约定明确,为一般保证。

答辩人同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对合同第六条“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和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由担保方必须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至到借款方还完本息后,责任终止”符合一般保证的情形的意见。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答辩人在此前几次诉讼中也多次提到“不能偿还”和“不能履行”的含义是一样的,为一般保证,此案已经历了四次判决,答辩人的观点及后三次判决均认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二、关于保证期间,对类似担保期间“至借款方还完本息后,责任终止”如何理解。

撇开担保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如何适用法律,单就“至借款方还完本息后,责任终止”如何理解。对此担保法实施前及担保法实施后的解释,均理解为是担保期间约定不明,而不是保证方式约定不明。[page]

1、河南省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应如何运用法律的具体意见》(试行)第三关于适用《担保法》的有关问题中,第5中规定“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由于该约定的终止时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故该保证期间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

2、李国光《六大经济热点案件审判原则》讲话(2001年11月30日)“关于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问题”中提到“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属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3、担保法《解释》32条第2款也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4、抗诉书对“同时贷款方有权从担保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抗诉书理解为“有权随时从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这种理解答辩人也是认可、同意的,“随时”体现的是一种时间状态,具体是6个月?1年?2年?3年?、、、、、、均不是,这“随时”二字不是一个具体的时间,是一个不固定的时间,随时可以扣款,直至本息扣完为止,仍然是终止时间处于不明状态,所以,答辩人意见是,这种“随时”可以扣款的约定仍然是保证期间的约定,而不是对保证方式的约定。

另外不能人为地把第六条主观地割裂开来,进而分成前后两部分,这种分法是不科学的,“同时”是直接承接上文“至到借款方还完本息后责任终止”的。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在该第六条中“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和“同时贷款方有权扣款”是对保证期间约定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均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而不是保证方式的约定。

所以,抗诉书将“同时贷款方有权从担保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理解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

三、担保行为及原一审均在担保法解释之前,解释不适用本案。

1、从保证方式上讲,答辩人有先诉抗辩权,申请人没有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从保证期间上讲,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约定的保证期间均为六个月。申诉人在超过法定六个月期间,于2000年8月28日才起诉,依法不予支持。

唯独担保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为2年,然而,担保法解释第133条第2款非常之明确地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本案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以后,原一审时本解释没有出台,两次再审三次判决及今天庭审均发生在解释之后,均不是“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所以不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没有溯及力。

总之,从保证方式上讲我方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从保证期间上讲我方不仅是有权拒绝,而且是已经依法免责。此案已经过了四次判决,三次裁定,从2000年至今跨了七个年度,不应再缠诉下去,高院应该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page]

答辩人:河南省登封市B煤矿

代理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忠臣

法律顾问吴作甫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忠臣、法律顾问吴作甫接受登封市B煤矿的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根据庭审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保证方式为一般担保

1、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我方在此前几次诉讼中多次提到“不能偿还”和“不能履行”的含义是一样的,符合17条的规定,此案已经历了四次判决,后三次判决均认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2、两份合同及条款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申诉人拟制并提供的,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二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该规定,即使对保证方式存在不同理解也应该按一般保证理解。

3、抗诉书也认为第六条“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和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由担保方必须偿借款本息的责任至到借款方还完本息后,责任终止”为一般保证。

4、对“同时”如何理解,“同时贷款方有权从担保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抗诉书理解为“有权随时从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这种理解我方也是认可、同意的,“随时”二字体现的是一种时间状态,具体是6个月?1年?2年?3年?、、、、、、均不是,这“随时”二字不是一个具体的时间,是一个不固定的时间,随时可以扣款,直至本息扣完为止,仍然是终止时间处于不明状态,所以,我方的意见是,这种“随时”可以扣款的约定仍然是保证期间的约定,而不是对保证方式的约定。

另外不能把第六条人为主观地将其割裂开来,将一个整体意思分成前后两部分,这种分法是不科学的,“同时”是直接承接上文“至到借款方还完本息后责任终止”的,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在该第六条中“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和“同时贷款方有权扣款”是对保证期间约定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均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而不是保证方式的约定。抗诉书把对保证期间的约定理解成为保证方式的约定,系偏听申诉人一面之辞所作的学理性的解释,依法不能成立。[page]

以上说明,本案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权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

二、关于保证期间

1、答辩意见中已经明确说明“至借款方还完本息后,责任终止”系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

2、申诉人在此前的诉讼中曾提出本案保证期间为2年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因为,本案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后,担保法施行前与担保法相冲突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当时担保法解释没有出台,而且双方1998年的合同中还明确约定按担保法执行。那么按担保法的规定,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

3、从6个月保证期间上讲,申诉人在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间,于2000年8月28日才起诉,我方不仅有保证方式上的先诉抗辩权,而且已经免责。根据担保法25条第2款“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退一万退,即使在保证方式上做出对我方不利的解释,即使把本案理解成为连带责任的担保,那么根据担保法第26条第2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我方也依法已经“免责”,所以说,无论按一般担保,还是按连带责任担保,我方均已经“免责”,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关于法律适用,担保法解释是否可以适用于本案,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原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的规定,该《规定》适用担保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担保行为,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1995、8、30)所否定,该《通知》:“四、《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两部法律颁布前作出的有关票据、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凡与《票据法》、《担保法》抵触的,除本《通知》第三条所述情况外,不再适用。”即原一审时适用的《规定》第11条不适用于本案。

2、此前诉讼中提到过李国光的讲话[《六大经济热点案件审判原则》讲话(2001年11月30日)],讲话中明确提到的仍然是“对担保法颁布前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问题”,本案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后,所以李国光讲话关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诉讼时效内的两年”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但李国光讲话明确提到担保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

3、担保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本案担保行为分别发生在98年、99年,担保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对该解释溯及力问题,解释133条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两次再审三次判决及今天庭审均发生在解释之后,均不是“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所以不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没有溯及力。

综上所述,从保证方式上,我方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从保证期间上,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此案均已过了保证期间,我方不仅有权拒绝履行,而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免责”),解释中关于[page]2年的保证期间不适用于本案。

本案从2000年原一审到现在2006年今天的法庭审理,已经跨了7个年度,期间经历了四次判决,三次裁定,即7个裁判,在这长期的诉讼过程中,如果申请人能够拿出任何事实、证据或法律规定证明我方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那我愿意承担,但恰恰相反,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表明我方有义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我们最后意见,申诉人、抗诉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忠臣

法律顾问:吴作甫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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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汽车担保案成功案例

    内容:案件背景赖某与陈某于1999年曾为其好友戴某购买汽车贷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即至2006年3月17日止。合同履行期间,戴某因故不能支付银行按揭款;汽车也被其私自转移,其人也不知去向。那么汽车担保案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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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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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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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用遍了程序!七个年度、七个裁判!成功案例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用遍了程序!七个年度、七个裁判!成功案例

    内容:但一审却没适用担保法,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我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结果驳回了对方诉请,对方不服上诉,结果维持,对方申请,再审结果又维持,对方又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2000年到2006年跨了七个年度,先后经过了四个判决、三个裁定,此时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此案。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用遍了程序!七个年度、七个裁判!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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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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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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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裁判离婚程序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法院裁判离婚程序

    内容:法院裁判离婚程序第起草民事起诉状书第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和证据材料第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第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第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第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第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那么法院裁判离婚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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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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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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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

    内容:但第一被告仍未按此还款计划履行,原告遂于2001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截止2001年10月31日的电费人民币808912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74963.41元,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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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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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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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代理担保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成功代理担保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

    内容:近日,王永灵律师代理的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们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胜诉,第一被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货款×百万元。两份担保合同均已生效。但两份担保合同对保证的方式并未明确约定。那么成功代理担保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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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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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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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借款用途监管权利和义务)成功案例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借款用途监管权利和义务)成功案例

    内容:本人参与的一个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为保证人摆脱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尴尬地位作出一些探索,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发放借款2300万元,但并未将借款存入专用账户,之后该借款也未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因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贷款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万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保证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认定,贷款银行未尽到借款用途的监督管理义务,免除保证人60%的担保责任。那么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借款用途监管权利和义务)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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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98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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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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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是否有效成功案例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担保是否有效成功案例

    内容:2、假设高xx与第三人存在合伙关系,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取得为善意取得,抵押担保合同仍然有效。那么担保是否有效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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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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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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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再审案完胜: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成功案例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一再审案完胜: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成功案例

    内容:2007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丙在100万的限额内对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没有收到一审判决,等出售房屋时,才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错过了上诉期,因此,只得申请再审。再审过程及结果丙以甲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甲的签名并非甲亲笔所签,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并申请笔迹鉴定。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做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货款85万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丙对上述款项在其提供担保金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一再审案完胜: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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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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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成功案例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典当纠纷成功案例

    内容:代 理 词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接受杨先生、李女士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上海某某典当行有限公司诉杨先生、李女士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先生和李女士的仲裁代理人。换言之,李女士与申请人之间无通过仲裁解决彼此间产生纠纷的纠纷解决办法。而上海市仲裁委在未经庭审,未就李女士应当承担的担保方式作出裁决前先行驳回李女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程序违法。杨先生之案尚未最后定案。那么典当纠纷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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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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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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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147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161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323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331评论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王熙 444评论
  • 【天用案例】以恋爱的名义借钱千万注意!别被骗财又骗色!有人说“你的宽容就是对方放纵的理由”,上次的借款还没有还一分钱,随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钱理由向小丽扑面而来,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多笔记录,合计有20多万元。为了所谓的“面子”,小丽内心也很挣扎,但还是不得不借给小李钱,但每每提及还钱的时间,小李都是一堆借口,“过几天就还给你、生意赚钱了肯定还你、等我出差回来就还钱......” 这些搪塞的理由小丽都听了无数遍,碰到小李这种近似耍无赖的行为,她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是无计可施。频繁的争吵和小李的言而无信,让小丽失望透顶,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走向分手的边缘。 有一天下班后,小丽给小李发微信,忽然发现信息发不过去,显示自己已不是对方好友!小丽心里咯噔一下,她顿时感觉不妙,赶紧拨打了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无法接通......”的声音。 这时,小丽顿时原地慌乱,那个曾经口口声声说要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居然借完钱就“失踪了”!自己难道真的是被骗了吗?她感到沮丧和绝望,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诉说,只有独自默默忍受。 电话打了半个月,仍然是无法接通。小丽感到非常无助,内心痛苦至极,一方面觉得自己感情受骗,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 难道这借出去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对方要回钱呢?在痛苦的挣扎中,小丽没有放弃,她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随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帮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专案组核实事实、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贷纠纷,虽然对方给打了欠条,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师以联系到对方父亲作为突破口,仅用3个月,成功和解、案结事了,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当事人对天用律所专业实力和高效办案非常认可,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邢颖 47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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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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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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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吴梦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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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李孟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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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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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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