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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陈宗琼律师2021.12.10288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基本案情

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随后,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房方案、分房方案补充协议书、分房实施细则、会议纪要,将A广场10至14层分给了C公司。1996年10月29日,C公司向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出具委托书一份,写明“我C集团公司与重庆B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项目-A广场(原C大厦)在1996年10月15日由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该项目进行了在建工程价值评估,市场价值为23348万元。我公司同意将该项目以上评估价值由B实业有限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物”。

1996年11月1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渝房96)抵押第00145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的抵押物包含了A广场第10至14层并依法进行了登记。1997年10月27日,信用联社与B公司签订了(江区联)社97年抵借合字第7号抵押借款合同和(渝房97)抵押第00278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信用联社向B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B公司以A广场24至27层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0年1月8日,信用联社、B公司、D公司签订了变更抵押物协议一份,约定D公司将其抵押楼层即A广场第10至14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信用联社(97)抵押字(00278)号和(2000)抵借字(26)号合同的抵押物。信用联社将A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B公司弥补信用联社因更换楼层形成的损失,并由D公司代B公司向信用联社支付原借款利息等内容。

2000年10月29日,B公司向信用联社借款13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0年11月29日,以A广场15楼450平方米和第10至14层房屋相对应的土地也抵押给信用联社。

2001年1月8日,B公司向信用社借款500万元人民币。2001年1月12日,B公司又向信用联社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6月12日,信用联社对上述2000万元、500万元和130万元的借款向B公司进行了催收。

2002年1月31日,C公司向信用联社去函一份,称A广场第10至14层房屋产权属C公司所有,请信用联社将抵押予以撤销。

2001年4月10日,信用联社出具了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一张,转账原因为还投资款,转账金额为500万元,还款单位为B公司。同日,信用联社还出具了收回贷款凭证一张,还款单位为B公司,还款合同号为97抵27号,还款金额为2000万元。B公司在信用联社开设的账户记录还显示,2001年4月10日各自有一笔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还款、借款记录。1998年B公司分三次向信用联社开出金额分别为132750元、35万元、268750元的转账支票。信用联社分别向B公司出具了借款利息结算凭证。

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渝房2001)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2003年2月21日,信用联社因追款无着,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30万元及其利息;D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用联社对A广场大厦第10至15层共计8866.26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B公司和D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B公司反诉称,信用联社未按约定期限提供贷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共计人民币424500元,并请求法院判令信用联社承担反诉费用。

判决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重庆B实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2630万元及利息;二、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权对(渝房2001)抵押第005、006、(渝房2000)抵押第0199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房产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重庆B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反诉请求。

重庆市C集团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除在对C公司是否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上认定和处理错误外,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37.50元,由C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主要有三个焦点问题:

(一)C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广场房地产为C公司与B公司按份共有。当B公司以C公司所享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时,必须经过按份共有人同意,未经同意的,抵押合同无效。针对本案争议标的提出的具有独立意义的诉讼请求,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来,其诉讼请求,应当与本案合并审理。

(二)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对此问题的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C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是否有效,能否作为信用联社与B公司间借款抵押合同有效的依据。C公司认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A广场作为企业重要建筑物,应当报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报经批准即以该项目设定抵押的,应为无效。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并不调整企业对外民事关系,即使C公司出具委托书违反了该条例,也不必然导致委托书无效的后果。A广场于2002年7月19日竣工,此前一直处于在建状态,C公司以部分单位入住A广场的事实来证明该项工程已经完工,不属于在建工程,委托书不再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C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已充分说明,信用联社是A广场10至14层房屋的抵押权人。信用联社在向B公司贷款前,已核实了B公司提供的上述委托书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资料,履行了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的义务。2.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为总计2500万元借款签订的(渝房2001)抵押第005号和(渝房2001)抵押第006号两份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上述250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因B公司所借款项是用于归还信用联社旧贷款,故该贷款确实在进入B公司账户的当天就又回转到信用联社账户上。但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同时还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信用联社也实际履行了贷款义务。抵押权人信用联社在签订和履行借款抵押合同中并无过错,合同所设定的抵押物亦经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已经产生公信力,即使C公司现已取得A广场10至14层房屋所有权证,也不影响信用联社抵押权的效力。如果该项借款抵押的设置确实侵害了C公司的合法权益,C公司也应当向A广场的联建方B公司主张权利,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3.信用联社、D公司、B公司三方签订变更抵押物协议及进行抵押物交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三方当事人通过分别解除原抵押之后重新设定抵押,不属于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的情形,也未超越委托书的授权范围。该变更抵押物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4.2001年信用联社与B公司签订的总计2500万元借款抵押合同因是借新贷还旧贷,能否以此免除C公司的担保责任。而为旧贷款设定的抵押物与为新贷款设定的抵押物均为C公司所享有的A广场10至14层房屋,这种抵押物的设定虽为抵押人B公司提供,但已经共有人C公司授权,由此可以推定,C公司对以新贷还旧贷是知情的。5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B公司欠信用联社的购房款,不存在超出委托书授权范围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免除C公司保证责任的情形。[page]

(三)D公司与B公司的借款抵押合同应否纳入本案一并审理。D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对该合同关系的审查与本案信用联社抵押权有效与否也无任何关系,因此不应纳入本案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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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能否随时行使撤销权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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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债权人能否随时行使撤销权

    内容:债权人能否随时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上,《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此做出了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债权人能否随时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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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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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外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王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均存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杜某某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王某某对杜某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某某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杜某某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某还款。那么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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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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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

    内容: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2007年10月31日,xx农-行与A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621012007*2863的借款合同,约定xx农-行向A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年利率分别为l0.935%。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及时清偿利息、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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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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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现有法律没有做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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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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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

    内容:案例:债权人A对债务人B享有到期债权,B与次债务人C之间有借款合同,此债权也已经到期,但借款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且B怠于行使对C的债权,若此时A欲行使代位权,能否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代位权应为法定债权转让的性质。那么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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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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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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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怠于行使逾期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逾期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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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债务人去世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

    内容:主债务人去世,抵押权无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对于抵押物的侵害是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不法地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这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那么主债务人去世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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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

    内容: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仍然不履行的,抵押权就不受保护。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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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那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81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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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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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

    内容: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1996年11月1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抵押第00145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的抵押物包含了A广场第10至14层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信用联社将A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那么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1058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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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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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内容: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C广场由A公司和B公司联合建设。信用联社将C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2003年8月25日,B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C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A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C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那么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10102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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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

    内容:案情简介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A银行称其对B公司享有合法债权B公司应归还A银行贷款本金120万元并应偿付利息B公司对被告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公司应支付B公司欠款1298355元并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利息损失B公司除此债权以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对A银行债务B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已对A银行造成损害故A银行可依法行使代位权。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权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消极行为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据此原审法院将余忠列为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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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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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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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

    内容: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同一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在前的,其清偿顺序亦应在前,即优先于其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若债权人放弃这部分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那么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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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27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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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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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内容: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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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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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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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典案例分享,没有工程确认单,没有对方签字,到底能否拿到满意的判决,所有的细节都在这个突破点上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16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900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405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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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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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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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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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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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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