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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

杨一凡律师2021.12.10585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1996年11月1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抵押第00145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的抵押物包含了A广场第10至14层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信用联社将A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1996年11月1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抵押第00145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的抵押物包含了A广场第10至14层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信用联社将A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

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随后,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房方案、分房方案补充协议书、分房实施细则、会议纪要,将A广场10至14层分给了C公司。1996年10月29日,C公司向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出具委托书一份,写明“我C集团公司与重庆B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项目-A广场(原C大厦)在1996年10月15日由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该项目进行了在建工程价值评估,市场价值为23348万元。我公司同意将该项目以上评估价值由B实业有限公司向有关金融机构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物”。

1996年11月1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渝房96)抵押第00145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的抵押物包含了A广场第10至14层并依法进行了登记。1997年10月27日,信用联社与B公司签订了(江区联)社97年抵借合字第7号抵押借款合同和(渝房97)抵押第00278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信用联社向B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B公司以A广场24至27层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0年1月8日,信用联社、B公司、D公司签订了变更抵押物协议一份,约定D公司将其抵押楼层即A广场第10至14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信用联社(97)抵押字(00278)号和(2000)抵借字(26)号合同的抵押物。信用联社将A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B公司弥补信用联社因更换楼层形成的损失,并由D公司代B公司向信用联社支付原借款利息等内容。

2000年10月29日,B公司向信用联社借款13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0年11月29日,以A广场15楼450平方米和第10至14层房屋相对应的土地也抵押给信用联社。

2001年1月8日,B公司向信用社借款500万元人民币。2001年1月12日,B公司又向信用联社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6月12日,信用联社对上述2000万元、500万元和130万元的借款向B公司进行了催收。

2002年1月31日,C公司向信用联社去函一份,称A广场第10至14层房屋产权属C公司所有,请信用联社将抵押予以撤销。

2001年4月10日,信用联社出具了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一张,转账原因为还投资款,转账金额为500万元,还款单位为B公司。同日,信用联社还出具了收回贷款凭证一张,还款单位为B公司,还款合同号为97抵27号,还款金额为2000万元。B公司在信用联社开设的账户记录还显示,2001年4月10日各自有一笔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还款、借款记录。1998年B公司分三次向信用联社开出金额分别为132750元、35万元、268750元的转账支票。信用联社分别向B公司出具了借款利息结算凭证。

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渝房2001)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2003年2月21日,信用联社因追款无着,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30万元及其利息;D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用联社对A广场大厦第10至15层共计8866.26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B公司和D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B公司反诉称,信用联社未按约定期限提供贷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共计人民币424500元,并请求法院判令信用联社承担反诉费用。

判决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重庆B实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2630万元及利息;二、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权对(渝房2001)抵押第005、006、(渝房2000)抵押第0199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房产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重庆B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反诉请求。

重庆市C集团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除在对C公司是否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上认定和处理错误外,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37.50元,由C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主要有三个焦点问题:

(一)C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广场房地产为C公司与B公司按份共有。当B公司以C公司所享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时,必须经过按份共有人同意,未经同意的,抵押合同无效。针对本案争议标的提出的具有独立意义的诉讼请求,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来,其诉讼请求,应当与本案合并审理。

(二)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对此问题的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C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是否有效,能否作为信用联社与B公司间借款抵押合同有效的依据。C公司认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A广场作为企业重要建筑物,应当报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报经批准即以该项目设定抵押的,应为无效。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并不调整企业对外民事关系,即使C公司出具委托书违反了该条例,也不必然导致委托书无效的后果。A广场于2002年7月19日竣工,此前一直处于在建状态,C公司以部分单位入住A广场的事实来证明该项工程已经完工,不属于在建工程,委托书不再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C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已充分说明,信用联社是A广场10至14层房屋的抵押权人。信用联社在向B公司贷款前,已核实了B公司提供的上述委托书的复印件,以及有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资料,履行了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的义务。2.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为总计2500万元借款签订的(渝房2001)抵押第005号和(渝房2001)抵押第006号两份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上述250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因B公司所借款项是用于归还信用联社旧贷款,故该贷款确实在进入B公司账户的当天就又回转到信用联社账户上。但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同时还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信用联社也实际履行了贷款义务。抵押权人信用联社在签订和履行借款抵押合同中并无过错,合同所设定的抵押物亦经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已经产生公信力,即使C公司现已取得A广场10至14层房屋所有权证,也不影响信用联社抵押权的效力。如果该项借款抵押的设置确实侵害了C公司的合法权益,C公司也应当向A广场的联建方B公司主张权利,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3.信用联社、D公司、B公司三方签订变更抵押物协议及进行抵押物交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三方当事人通过分别解除原抵押之后重新设定抵押,不属于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的情形,也未超越委托书的授权范围。该变更抵押物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4.2001年信用联社与B公司签订的总计2500万元借款抵押合同因是借新贷还旧贷,能否以此免除C公司的担保责任。而为旧贷款设定的抵押物与为新贷款设定的抵押物均为C公司所享有的A广场10至14层房屋,这种抵押物的设定虽为抵押人B公司提供,但已经共有人C公司授权,由此可以推定,C公司对以新贷还旧贷是知情的。5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B公司欠信用联社的购房款,不存在超出委托书授权范围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免除C公司保证责任的情形。[page]

(三)D公司与B公司的借款抵押合同应否纳入本案一并审理。D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且对该合同关系的审查与本案信用联社抵押权有效与否也无任何关系,因此不应纳入本案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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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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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内容: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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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1、需是以建设工程为完成物的建设工程合同;2、建设工程应当属于可折价、拍卖的性质;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4、建设工程应当已竣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债务人怠于行使逾期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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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务人怠于行使逾期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逾期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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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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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

    内容: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仍然不履行的,抵押权就不受保护。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债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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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人能否随时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上,《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此做出了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债权人能否随时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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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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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

    内容: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同一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在前的,其清偿顺序亦应在前,即优先于其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若债权人放弃这部分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那么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顺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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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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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现有法律没有做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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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主债务人去世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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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主债务人去世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

    内容:主债务人去世,抵押权无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对于抵押物的侵害是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不法地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这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那么主债务人去世能否直接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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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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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

    内容: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2007年10月31日,xx农-行与A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621012007*2863的借款合同,约定xx农-行向A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年利率分别为l0.935%。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及时清偿利息、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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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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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外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王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均存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杜某某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王某某对杜某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某某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杜某某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某还款。那么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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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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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

    内容: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1996年11月1日,D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抵押第00145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其中的抵押物包含了A广场第10至14层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信用联社将A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的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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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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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那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抵押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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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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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介绍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介绍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介绍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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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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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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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内容: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A广场由B公司和C公司联合建设。2003年8月25日,C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A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A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那么文中案例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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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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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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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内容:基本案情199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计划委员会批准,C广场由A公司和B公司联合建设。信用联社将C广场第24至27层予以解除抵押,作为D公司的抵押物。2003年8月25日,B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对C广场10至14层主张所有权,但其在2003年9月17日提出的第三人诉讼请求书中仅提出以下请求:1.信用联社与A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的抵押第005、006号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确认信用联社对C广场10至14层房屋不享有抵押权。那么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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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

    内容:案情简介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A银行称其对B公司享有合法债权B公司应归还A银行贷款本金120万元并应偿付利息B公司对被告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公司应支付B公司欠款1298355元并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利息损失B公司除此债权以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对A银行债务B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已对A银行造成损害故A银行可依法行使代位权。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权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消极行为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据此原审法院将余忠列为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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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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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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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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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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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律师事务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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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法院 二审 民事案件 近一年 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姚平 633评论
  • 要账的路确实很漫长,但是只要决心开始还是有方法的✊ 本案曹先生为了异地要账长达两年之久,对方一直各种理由搪塞推托,后经介绍找到了北京大律武威运营中心,大律团队戴晓晨律师用专业的经验和沟通技巧让对方在没有开庭就将借款足额还上,并另外支付了相关的费用,曹先生做梦都想不到有这么快,非常感谢随后来送锦旗特别致谢!

    郭铭芝 13评论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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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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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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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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