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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

王学瑞律师2021.12.11705人阅读
导读:

”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那么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关于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权担保的类型

担保,从性质上看,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保。人保即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从责任类型上可将其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物保即用动产或者不动产等物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形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金钱保即通过定金、押金和保证金等形式来保证债权实现。

了解担保债权的类型后,我们来解答当多种担保并存时,债权该如何实现其中的两个“应当先”的问题:

二、两个“应当先”的规定

(一)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先实现债务人物保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相关规定,当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或者出现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应该先实现债务人物保,即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实现物的担保。而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则担保的实现并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物保,也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保证。

(二)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因此,当多种债权担保并存时,除了两个“应当先”,其余的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若有约定实现顺序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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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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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

    内容:从法律规定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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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的实现有哪几种方式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担保债权的实现有哪几种方式

    内容:通过上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有哪几种方式”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都有了初步了解了。那么担保债权的实现有哪几种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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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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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内容:担保债权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那么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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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型?主要债权有哪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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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型?主要债权有哪些担保

    内容:债权人要求债务担保是保护自身债权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担保法上仅指定金。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那么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型?主要债权有哪些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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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应当实现被担保债权的情况是: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担保债权!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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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担保债权!

    内容: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能充分受偿后,方能要求一般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出现债的不履行情况,即在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担保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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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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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有哪些呢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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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有哪些呢

    内容: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那么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有哪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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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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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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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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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内容: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那么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1131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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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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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实现?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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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实现?

    内容:对于债权人来说,保护自己的债权,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是正常的事。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17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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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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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有两个以上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怎么办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务有两个以上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怎么办

    内容:、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担保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担保权人因担保合同享有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依据《民法典担保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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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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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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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包括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包括什么

    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那么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1118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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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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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担保债权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那么担保债权主债权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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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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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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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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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

    内容:作为《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积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六、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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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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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务达成协议的,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就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了相关利率、罚息,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被告提供了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军”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新田县房地产交易所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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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

    内容:”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那么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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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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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包括哪些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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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包括哪些

    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那么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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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怎么办? 项目存在挂靠,工程款该找谁要? 如何破解工程款拒绝支付难题? 谈判调解、财产保全、支付令、担保、债权转让,多种高效方法,破解疑难杂案! 3月23日14:00, 仅20个名额 ,私聊咨询直播密码,扫码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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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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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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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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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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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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