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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财政部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段建国律师2021.12.15866人阅读
导读:

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对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统一,对“低限税额”掌握不尽一致,地区间差距较大。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财政部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对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统一,对“低限税额”掌握不尽一致,地区间差距较大。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财政部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部1987年[1987]财农字472号文曾规定:“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运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从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看,这个规定总的看是符合实际的。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对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统一,对“低限税额”掌握不尽一致,地区间差距较大。今年10月在我部召开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分析会上,各地同志反映,税额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为了协调税收政策,避免毗邻地区的税额过于悬殊,保证耕地占用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定各地区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按2元计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按1.5元计征。

二、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三、各地要做好公路建设用地单位的纳税工作,不得自行规定减、缓、免税,对于拖欠不交的纳税户,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此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87]财农字47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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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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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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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那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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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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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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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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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南昌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根据《南昌市新建区关于调整新建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内长堎镇、望城镇各地类均为6.04万元/亩;南昌望城新区各地类均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为5.07万元/亩;樵舍镇枫树村、枫杨村、七里岗垦殖场各地类均为4.1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区域内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那么南昌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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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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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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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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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建设部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内容: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那么建设部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题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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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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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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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2022年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内容:2022年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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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通知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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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通知

    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那么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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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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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梧州市清理整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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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梧州市清理整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各类开发区是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设立各类开发区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那么梧州市清理整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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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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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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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关于发布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内容:各有关检测机构: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建设标准体系也不断充实完善。日前,建设部陆续发布22项工程建设标准,其中10项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2项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那么关于发布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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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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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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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内容: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质量验收主要是划分为四个方面,三个工程一个检验批,这些都可以和上文对照。地面节能每个施工段为一检验批,共划分两个检验批。由上述定义可知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那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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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赔偿法补偿标准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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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土地赔偿法补偿标准

    内容:二、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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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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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驾最新标准 2024年3月起实施! 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 0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02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03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新检验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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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女方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如下:起诉: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然后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会通知原告到立案庭预交诉讼费及证据书。 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具体标准在法律上并未规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消费水平来确定。离婚诉讼的费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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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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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用所)创办于2010年,地处北京CBD国贸。 天用所是一家新型综合智慧律所,以技术赋能、专业驱动为理念,是“植根本土、放眼国际”的特色云律所。天用所率行业之先引入法律技术产品,在国内各地设有云分支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的法律服务网络,各地服务机构与天用所资源共享、分工合作。云律所宗旨是整合律师行业优势资源、实现将首都律师、专家顾问的高水平法律服务推送到全国各地的客户,让客户体验新型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便捷化、科技化。云律所通过全国一体化运营,努力打造律师、客户之间“分享•共赢”的法律生态圈。 天用所与时俱进,为客户设计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维护客户对法律需求的选择权,在数字时代享受便捷、普惠、专业、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天用所怀着海纳百川、兼收并蓄的胸襟情怀,汇集了实战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律人才,不断吸收拥有使命感、责任感的资深合伙人、青年才俊。天用所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知名高等学府,部分律师曾就职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科研院校,不少律师现担任省市政府机关法律咨询专家或在各级律师协会兼任重要职务。天用所还聘用大量具有丰富司法工作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造诣的专业人士担任专家顾问,组建了实力强大的专家顾问团队,保证法律服务的高水准。 天用所秉持守护规则、尊崇品质、诚信重德的使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公司证券金融、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破产重组清算、合规业务、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事、私人财富管理、物业、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等多领域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前瞻性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建所以来,天用所在专业服务能力上精益求精,深受客户、业界同仁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获赠无数客户锦旗,连续多年获得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社会机构的嘉奖,同时积极践行服务宗旨,在全国各地举办近百场法律公益讲座、上万次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被《CCTV栏目》、《方圆律政》、《法律与生活》、《法制晚报》、《法律生态圈》、《人民政协网》、《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商报》、《见证品牌》等主流媒体所报道。 不忘初心,方能恒远。天用所将一以贯之,以敬畏之心打造底蕴,以无畏精神铸就光辉,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持续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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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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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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