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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南京xx家电有限公司诉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松公司建设

郭铭芝律师2021.12.18580人阅读
导读:

被上诉人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4号。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汪镇非,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堃、冯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堃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8日,xx公司与xx公司就xx公司新建厂房、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审理中,xx公司与xx公司对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共计1129747.93元亦不持异议。同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伟领取了权利人为xx公司、使用面积为9848.1平方米的该土地使用权证,并交给xx公司。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南京xx家电有限公司诉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松公司建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上诉人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4号。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汪镇非,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堃、冯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堃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8日,xx公司与xx公司就xx公司新建厂房、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审理中,xx公司与xx公司对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共计1129747.93元亦不持异议。同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伟领取了权利人为xx公司、使用面积为9848.1平方米的该土地使用权证,并交给xx公司。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南京xx家电有限公司诉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松公司建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2)苏民终字第09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宝xx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利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邓贵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镇非,男,xx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峨嵋岭10号8幢108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堃,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国富,男,xx公司第六分公司副经理,住南京市石门坎100号26幢2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53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女,经理。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承担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汪镇非,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堃、冯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堃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8日,xx公司与xx公司就xx公司新建厂房、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1997年10月8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6月30日;合同工期238天,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等等。

该工程分别于1998年9月29日、1998年11月20日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委托江宁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741502.34元,xx公司与xx公司对此工程造价审计结果不持异议。一审审理中,xx公司与xx公司对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共计1129747.93元亦不持异议。

1999年1月18日,xx公司就其新建厂房、办公楼所使用的9848.1平方米土地与江宁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0年8月8日,xx公司以经营出现困难,无法继续开发建设为由,给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写退地报告,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签订退地协议并退还土地出让金。2001年6月9日,江宁区土地管理局函告xx公司,决定收回其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xx公司办理退地手续。

2001年1月10日,江宁县土地管理局与xx公司签订出让合同草案,将位于胜利西路以北、经四路以东,面积为10000平方米(含xx公司退出的9848.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xx公司。2001年2月13日,xx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213113.7元。同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伟领取了权利人为xx公司、使用面积为9848.1平方米的该土地使用权证,并交给xx公司。2001年4月28日,xx公司领取了xx公司承建xx公司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9月27日,江宁区土地管理局与xx公司签订了上述9848.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1年2月20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xx公司所欠江宁开发区土地出让金121万元,由xx公司负责付给江宁开发区管委会;xx公司负责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xx公司,由xx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双方共同投资(土地出让金为174万元,厂房、办公楼等设施为180万元,水电20万元),其中xx公司投资180万元,xx公司投资194万元;利润分配、风险承担比例将根据双方投资比例变化而变化;由于xx公司付出土地款及需要再投资,所以目前资金较紧,考虑xx公司也急需资金,xx公司根据今后资金情况,将xx公司的股份逐步以现金的形式受让过来,等等。[page]

2001年8月23日,xx公司向xx公司发出情况说明称:xx公司第六分公司所承建的xx公司工程项目,由于xx公司缺少资金等原因,致使该项目无法投产,xx公司已于2000年12月与xx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由xx公司接收该项目。该项目竣工后,应由xx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发票给xx公司。由于资金问题的原因,该发票未开,现xx公司接收该项目,则项目的资金应由xx公司付给xx公司与xx公司第六分公司。所以,xx公司第六分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发票应开具给xx公司。

2001年8月24日,xx公司开具两张以xx公司为建设单位的建筑发票,一张票号为0111719,金额为151116.94元;另一张票号为O111720,金额为1590385.4元,总金额为1741502.34元。xx公司将发票交给xx公司,xx公司又于当日将发票交给xx公司,xx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xx公司发票两张,并注明票号、金额。

2001年11月14日,xx公司将xx公司的转帐支票一张交给xx公司,该转帐支票金额为2万元。xx公司第六分公司副经理冯国富给xx公司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xx公司工程款贰万元(xx公司支票壹张)。

2001年11月20日,xx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1135524.93元及银行利息370800元。

一审审理中,xx公司陈述,xx公司的债务由自己承担。

二审审理中,xx公司提交与xx公司签订的2000年12月21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合同及交接清单、2001年2月20日情况说明(2)。该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xx公司将其所属位于江宁经济开发区胜利西路36号、面积9848.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地上附着物转让予xx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为174.3万元,地上附着物的成交价格为145.7万元,总成交价格为320万元;xx公司自xx公司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付给xx公司后三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xx公司负责办理转让手续,办理过户的手续费用由xx公司承担;xx公司在确认xx公司办完土地转让手续后,将71.31137万元付给江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xx公司应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xx公司;等等。情况说明(2)的内容为:为方便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双方在2001年2月20日签订联营协议,两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仍以2000年12月21日合同为准,其它文件用来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xx公司另提供2001年1月3日xx公司收取30万元的定金收条、xx公司财务记帐凭证及对外付款的转帐支票。

原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于1997年10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全面履行该合同所订立的权利、义务。通过庭审调查,xx公司对尚欠xx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不持异议,但对xx公司要求xx公司与xx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其所欠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有异议。通过庭审所查明的事实,首先,xx公司已领取了xx公司所承建的房屋所有权证,xx公司现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该房屋的受益人。其次,xx公司致xx公司的情况说明,其内容实际是xx公司将其所享有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与xx公司的书面通知。虽xx公司在庭审中对此情况说明表示不知,但从2001年8月24日xx公司以xx公司为建设单位身份开具的两张建筑发票及xx公司2001年8月24日向xx公司出具收到xx公司两张建筑发票的收条的书证,足已推定xx公司对xx公司致xx公司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是明知的,xx公司做为债权人对xx公司将欠其工程款的债务转让由xx公司承继也是同意的,故xx公司对涉案的债务转让予xx公司是成立的。xx公司、xx公司以xx公司从未将其所欠xx公司的工程款债务转让予xx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xx公司已将此债务转让与xx公司,此债务应由xx公司履行偿付义务。鉴于xx公司已将xx公司承建的房屋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予xx公司,故xx公司对xx公司工程款不再承担支付义务,对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page]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29747.93元(自1999年1月1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时止);驳回原告xx公司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混淆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运用推定方法,作出错误的判决,请求改判xx公司偿还xx公司的工程款。其主要理由:

1、xx公司所欠xx公司的工程款没有转让给上诉人。xx公司没有将债务转让给上诉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2001年8月23日的情况说明表明xx公司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并没有退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庭审中xx公司也明确表示应由自己承担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债务已经转移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又违反了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债务的转让必须通知受让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才生效。一审中的证据表明,xx公司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xx公司也没有提供同意xx公司转让债务的证据。一审法院在无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上诉人知道债务转让的结论是错误的。

2、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是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原判决认定联营关系错误。2000年12月21日转让合同、交接清单、情况说明(2)、2001年1月3日xx公司收30万元定金的收条和付xx公司房地产转让款的转帐支票、xx公司的财务记帐凭证,证明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联营协议时,xx公司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xx公司已经丧失了联营的条件,xx公司已依照转让合同向xx公司付款,现仅有26.45618万元余款未付,双方之间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联营合同的内容也说明其本身是一份名为联营、实为房地产转让的合同。xx公司在收取xx公司支付的转让款后,一直没有提供正式发票,经xx公司催要后,只提供了xx公司的两张发票。xx公司的债务没有转移,xx公司和xx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2000年11月14日的2万元转帐支票是xx公司收取xx公司房屋转让款后,用于支付xx公司的工程款,xx公司从未向xx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xx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债务已经转移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主要理由:

1、xx公司的情况说明、xx公司的发票、xx公司的收条及支付工程款的支票等事实可以证明债务已转移。xx公司作为债权人是同意xx公司将债务转移给xx公司的,建筑发票属于专用发票,xx公司收下发票并出具收条的行为说明xx公司对债务转移是知情的。债务的转移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2、xx公司称其与xx公司之间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没有相应的依据,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是联营关系。xx公司是凭据联营协议而向xx公司主张权利的。xx公司与xx公司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该合同没有在国土局备案,只有国土局才有权批准土地转让,房屋交接给xx公司时xx公司也没有参加。对于情况说明(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2001年1月3日xx公司的30万元收条和2001年11月14日xx公司收取2万元的转帐支票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对于xx公司提交的其它财务付款凭证和转帐支票,因没有xx公司的财务收据,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伟在xx公司财务付款凭证和转帐支票存根联上的签字真伪不详,不能证明xx公司与xx公司有结算关系,不能确定与本案的房产有关,不予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公司所欠xx公司的工程款债务是否转移由xx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债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债务转移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三方达成债务承担的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xx公司作为债务人,在一审听证及庭审期间均承认债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其陈述已否认债务转移。2001年8月23日的情况说明所载明的内容,只能证实工程项目归xx公司接收、项目的资金如何支付、工程结算发票应如何开具,并未明确xx公司欠xx公司的工程款债务转移由xx公司承担。xx公司在收到xx公司的情况说明后,只是根据xx公司的要求开具建筑发票后交付给xx公司,再由xx公司转交给xx公司,并未就是否同意债务转移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xx公司虽然主张自2001年8月24日债务已转移由xx公司承担,但2001年11月14日的收条表明其所收取的2万元仍是xx公司的工程款。且xx公司、xx公司未将2001年8月23日的情况说明的内容告知xx公司。[page]

xx公司与xx公司于2000年12月21日签订的转让合同证明双方之间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虽然对转让合同和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转让款的情况有异议,但依据2001年8月23日的情况说明,应认定xx公司已明知xx公司所建项目由xx公司接收,且xx公司对于转让合同中的30万元定金的支付情况和2001年11月14日收取xx公司工程款2万元不持有异议。在联营协议签订之前,xx公司已支付完土地出让金,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又领取房屋产权证,并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转让土地和房屋的款项,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转让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并未就债务转移达成合意,也没有以各自的行为认可债务转移。一审判决推定xx公司欠xx公司的债务已转移由xx公司承担的依据不足,xx公司上诉认为债务未转移的主张是成立的,应予支持。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全面履行该合同所订立的权利、义务,xx公司应当向xx公司偿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29747.93元(自1999年1月1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时止);

三、驳回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38元、保全费80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8元、公告费600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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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容: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杨高路2585 弄126号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德尧,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昌友,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沈xx,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盖北乡四合村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述合同签订后,沈xx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沈xx遂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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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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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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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

    内容: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存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灵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常张高速公路20标项目经理部,将其承接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溪口镇渡坦坪村的常张高速公路20标二工区的狗子滩隧道承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那么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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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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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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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南京xx家电有限公司诉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松公司建设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南京xx家电有限公司诉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松公司建设

    内容:被上诉人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4号。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汪镇非,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堃、冯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堃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8日,xx公司与xx公司就xx公司新建厂房、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审理中,xx公司与xx公司对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共计1129747.93元亦不持异议。同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伟领取了权利人为xx公司、使用面积为9848.1平方米的该土地使用权证,并交给xx公司。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南京xx家电有限公司诉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松公司建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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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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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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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恒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兰州恒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

    内容:本院于200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德尧、徐昌友律师;被上诉人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嘉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合同签订后,沈xx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直至1999年2月12日,xx公司向沈xx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承诺在1999年3月3日之前向xx公司作出海波花苑等工程的施工决算费用同时结清。沈xx遂诉至原审法院。上述审计结论与xx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清单”明确的数额相一致。工程竣工后聘任关系即告解除。那么兰州恒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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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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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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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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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内容: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某集团xx有限公司、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存华,被告中铁某某集团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灵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常张高速公路20标项目经理部,将其承接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溪口镇渡坦坪村的常张高速公路20标二工区的狗子滩某某承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那么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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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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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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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xx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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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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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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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内容: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 年2 月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发包给刘某某。本院认为,刘某某与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部门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那么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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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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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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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王绍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并答辩:被告中标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工程,2005年8月1日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孟某某未实际投入施工,而是由原告组织具体施工,并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据此证明被告将六座桥梁分包给原告刘某某具体施工。那么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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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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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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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xx诉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我的损失。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杨晴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辩称,我公司与杨xx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在履行协议中,杨xx没有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且有拖延工期的违约行为。杨晴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商贸中心项目部已给付超过30%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杨xx的无理请求。原告杨xx针对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辩解我每一笔款都有领条,不存在多领的现象。那么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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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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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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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县建筑安装实业公司与浙江xx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耀华保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xx县建筑安装实业公司与浙江xx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耀华保

    内容:签约后,xx建筑公司应被告要求,将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并进行施工。xx保龄球城的内部装修系xx建筑公司承建,对这一事实xx保龄球城无异议。该院认为,装修合同虽系海龙宫酒楼与xx建筑公司签订,但实际得益及使用该装修工程是xx保龄球城。而xx保龄球城开张营业至今未支付xx建筑公司工程款显属不妥,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决:一、杭州xx保龄球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县建筑安装实业公司工程款5651501元。那么xx县建筑安装实业公司与浙江xx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耀华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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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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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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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女士在去年九月份顺义区路过一个施工方,在这个过程中,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扔东西,将宋女士意外砸伤。宋女士,在手足无措最困难的时候找到了元甲,我们律所帮助谈和解成功,在今天拿到了28万的高额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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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581评论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王熙 330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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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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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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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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