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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风险转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2420人阅读
导读:

简称ART)分散巨灾损失.弥补传统保险风险转移方式的供给不足。ART产品的魅力在于它具有较高的成本效率优势.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展风险转移空间和能力。可以说,在过去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保险产品一直被局限在风险转移的概念中,保险公司接受被保人缴纳的保费,作为交换承诺在所承保的风险发生时给予赔偿。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ART产品最早的形式自保公司,已成为承保各类风险的主要渠道和提供其他一些ART产品的机构。有限风险产品形式多样,但其主要的特点是转移有限的风险给承保人,并在多年期内稳定承保结果。那么另类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简称ART)分散巨灾损失.弥补传统保险风险转移方式的供给不足。ART产品的魅力在于它具有较高的成本效率优势.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展风险转移空间和能力。可以说,在过去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保险产品一直被局限在风险转移的概念中,保险公司接受被保人缴纳的保费,作为交换承诺在所承保的风险发生时给予赔偿。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ART产品最早的形式自保公司,已成为承保各类风险的主要渠道和提供其他一些ART产品的机构。有限风险产品形式多样,但其主要的特点是转移有限的风险给承保人,并在多年期内稳定承保结果。关于另类风险转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际上较多地利用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分散巨灾损失.弥补传统保险风险转移方式的供给不足。ART产品的魅力在于它具有较高的成本效率优势.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展风险转移空间和能力。但是相对于传统的再保险来说.ART产品在技术上也更为复杂,所受到的条件限制也比较多.

全球保险市场产品创新的主流趋势是,由传统的风险转移朝着风险融资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过渡,全面风险管理将成为保险业最具潜力前景的发展领域。在这一创新趋势中,主要特征或曰代表性产品就是非传统风险转移(A1ternative risk transfer又称ART)产品与方式及其发展与运用,它不仅对整个保险市场甚至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的革新影响会日益广泛和深刻,而且必将决定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大方向。

在全球商业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中,未能与市场规模量的增长相对应的就是保险产品的创新。可以说,在过去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保险产品一直被局限在风险转移的概念中,保险公司接受被保人缴纳的保费,作为交换承诺在所承保的风险发生时给予赔偿。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人所不愿承担的风险,风险从被保人“转移”到了保险公司。

ART产品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出现,使保险产品与概念有了新的突破。最早的ART产品的主要形式是指自保公司。自保公司由非保险公司创立,直接为其面临的多种高频率发生但低损失的风险提供保障,同时也为某些传统保险市场上无法投保的发生频率低但危害性大的风险进行融资。因此,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ART产品具有这样的特征,即作为传统保险产品的补充,它提供的是传统产品无法或不愿提供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这些产品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风险转移,而是在于风险融资,即为被保人自留风险提供融资,使其在财务上能够为风险的发生作准备或应对已发生的风险。

直接触发ART产品的,是美国的巨额巨灾风险赔付,由于市场承保能力的严重不足,ART产品作为管理风险的另类手段被开发出来。预见这一创新形式在未来更快的发展,则是它应合了当今世界经济金融发展的潮流。

首先,全球市场一体化的加速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市场的一体化意味着风险的加大及相互之间关系的加深,风险管理的方法因此也得跳出传统的框框,寻求更全面更有效的管理。与此同时,风险的加大使得投资者对资本回报率要求也增加了。这就意味着企业资本必须得到更有效的应用。再者,全球金融市场自由化与消除管制的趋势日益加强使得新产品的创新成为可能。另外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金融理论的长足发展和现代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飞跃所起的作用。没有金融理论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就不可能为新产品订价。而通讯技术的飞跃性发展将买卖双方更快、更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在风险的易变性不断加大,全球巨灾风险的损失越来越大等背景下,ART产品将越来越步入保险和金融市场的前台。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ART产品最早的形式自保公司,已成为承保各类风险的主要渠道和提供其他一些ART产品的机构。现全球大约有4000个自保公司,年保费收入在180亿美元左右,占据了市场总保费的近6%,自保公司已成为其母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有利渠道。除此之外,ART产品与方式还扩充了其它一些新的形式。其中有代表性的产品是所谓的有限风险产品,也即通称的金融再保险产品。该产品最突出的特点是利用跨时间来分散风险,与传统产品利用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形成直接的对比。有限风险产品形式多样,但其主要的特点是转移有限的风险给承保人,并在多年期内稳定承保结果。这种风险融资的方法使得其可保的风险并不仅限于传统的保险风险,而可包括非保险风险,比如利率风险(如未能实现预期投资回报),信用风险(如因投保人破产而没能收回欠款)和汇率风险(如因按外汇支付赔款而需要更多的资金)。ART产品的另一项重要创新就是多险种/多年期综合产品。前者是将各种风险包括传统的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结合在一起在数年内进行分散;因为不同类型的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不同,存在相互对冲的可能性因而能减少整体组合的风险。后者是利用时间来分散风险。这一产品的宗旨就是根据客户存在的不同风险采用不同的手段来加以控制,为客户提供全面风险管理。在ART产品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证券化产品将保险风险包装成证券,例如债券、期权、期货及互惠信贷,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吸引投资者。由于资本市场的能量巨大,通过这一产品,保险市场直接通过资本市场来扩大了承保能力。而这对例如承保能力严重短缺的巨灾风险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全球保险市场产品创新的大趋势,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深刻的认识,要看到保险产品由风险转移朝着风险融资多元化发展,决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产品创新,而是有着许多方面的重大意义;首先,它代表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日益融合。在传统的保险风险转移体制下,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完全是相互独立的。而对传统的风险转移…

其次,ART产品的发展已经并将继续对全面风险管理这一概念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全球金融经济不断—体化的趋势下,商业竞争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激烈。而企业是否能生存下去视乎企业是否能最有效地利用资本,是否能对所面临的风险实行最有效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方式无疑是目前风险管理方法的最优方式。前面提到,ART产品通过扩大承保能力及利用风险融资而扩大了可保风险的范围。而许多具有相当灵活性的ART产品本身即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的工具。

另 外,ART产品的出现将为传统的(再)保险公司带来强大的挑战。一方面,由于ART产品的出现,全面的风险管理成为可能。客户因此要求(再)保险公司不只是单纯地提供资本,而是能够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资本管理方法,成为其金融顾问及资本管理顾问。对于许多(再)保险公司来说,还需要很大的努力才能获得这方面的技能。另一方面,ART产品的出现使得(再)保险公司与(商业及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角色分工的日益模糊,一些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也开始介入ART产品市场。他们在管理资本方面的优势将给(再)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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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的风险:1、在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如果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无法要求偿还、索赔。2、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将财产出卖,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反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货物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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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的风险转移

    内容:货物的风险转移风险的转移,是指确定由谁来承担风险导致的侵害后果,即所造成的货物意外损失。《公约》规定,货物未特定化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卖方的货物足以使买方有权拒收时,则在卖方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在买方接受货物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即违约可能导致风险不发生转移,即使交货以后。那么货物的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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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最新假离婚财产转移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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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2022最新假离婚财产转移有哪些风险

    内容:损失财产为消除房产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因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无法要求偿还索赔。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拥有房产的一方不同意变更登记另一方只能吃哑巴亏。一旦有关部门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享有的一套房优惠将取消仍按相关贷款政策执行。一方面假离婚可能假戏真做导致家庭的破裂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所谓合法的形式来获取房贷优惠存在很大法律风险。那么2022最新假离婚财产转移有哪些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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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手中。 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是由出卖人还是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意外损失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的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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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的风险由谁承担?

    内容:货物发生灭失和损害的原因很多,有些损失是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如卖方对货物包装不良等;而有些损失是由于风险造成的,如海上风浪等。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其法律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因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那么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的风险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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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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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怎样

    内容:风险转移的时间依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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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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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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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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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内容: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代办托运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办理完托运手续,办理完托运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在代办托运中,卖方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那么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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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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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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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

    内容: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那么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其实货物交付,通常指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个条款作为石材机械企业要特别关注,这样规定有更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以这样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那么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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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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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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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内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那么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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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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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风险转移及分类的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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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转移及分类的问题介绍

    内容:风险转移的分类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财务型非保险风险转移有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转移,因此,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风险转移及分类的问题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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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类风险转移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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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另类风险转移

    内容:简称ART)分散巨灾损失.弥补传统保险风险转移方式的供给不足。ART产品的魅力在于它具有较高的成本效率优势.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展风险转移空间和能力。可以说,在过去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保险产品一直被局限在风险转移的概念中,保险公司接受被保人缴纳的保费,作为交换承诺在所承保的风险发生时给予赔偿。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ART产品最早的形式自保公司,已成为承保各类风险的主要渠道和提供其他一些ART产品的机构。有限风险产品形式多样,但其主要的特点是转移有限的风险给承保人,并在多年期内稳定承保结果。那么另类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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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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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有什么风险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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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有什么风险

    内容:损失财产为消除房产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因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无法要求偿还索赔。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拥有房产的一方不同意变更登记另一方只能吃哑巴亏。一方面假离婚可能假戏真做导致家庭的破裂财产遭受损失。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将无法挽回。因此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所谓合法的形式来获取房贷优惠存在很大法律风险。那么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有什么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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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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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内容: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合同法》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个条款作为石材机械企业要特别关注,这样规定有更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以这样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那么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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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财产转移的风险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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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假离婚财产转移的风险有哪些

    内容:为消除房产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因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无法要求偿还、索赔。一方面,假离婚可能假戏真做,导致家庭的破裂,财产遭受损失。 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那么假离婚财产转移的风险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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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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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物风险转移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标的物风险转移

    内容: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在路货买卖中一般出卖人要转移货物有关单证给买受人,而货物的保险单一般也是同时转让的,当货物发生风险时,买受人就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标的物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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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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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转移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转移

    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那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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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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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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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

    内容:乙主张自己虽然实际占有牛,但未付清牛款,牛的所有权仍归甲,甲未在法律上将牛真正“交付”自己,风险由甲承担。”但此条规定能否妥当解决上述案例所涉实质问题,需要进一步思索和论证,从而有利于指导我们正确把握风险转移的司法准则。”二是债务人主义又称交付主义原则: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为风险转移界限,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那么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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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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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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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案件模拟法庭,既可以让客户提前感受一下庭审的实际情况,又能锻炼新人,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风险点,大家集思广益,一举三得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

    元甲婚姻家事 410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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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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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年分居不办离婚,风险有多大?你知道吗?快来了解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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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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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写不好,离婚之后也一堆麻烦事、纠缠不清,一不小心就踩了坑。我总结了7件需要注意的事情,离婚时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自己吃亏! 夫妻本是同林鸟,感情不和各自飞。离婚虽然自由,但是也要谨慎。防止对方在离婚协议上给您使绊子,无意间就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协议离婚一定更要约定的7件事: 🌷1.抚养费的递增比。物价上涨,抚养费不变,相当于您在给对方减少抚养费; 🌷2.孩子户口的迁移:在离婚协议中,要约定好孩子资料的交接和户口迁移的问题,防止对方一直拖延; 🌷3.自己户口迁移的问题。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迁出户口,这样就避免了对方强制迁移的风险; 🌷4.探视权的时间和地点。防止对方阻止您探望孩子; 🌷5.财产约定:千万不要随便的约定,其他财产不做分割,要是离婚几年以后,发现对方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还是那句话就会影响到您的分割; 🌷6.债务的约定:要分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避免离婚后,还要帮对方承担还债的风险; 🌷7,违约责任:避免对方不按照约定,执行的时候不要听信口头的约定,白纸黑字一定要这样签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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