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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购房指标”转让法院认定有效

林艳英律师2021.12.23343人阅读
导读:

本案争议焦点1、购房指标是否具有人身性、可转让性。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购房指标”转让法院认定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争议焦点1、购房指标是否具有人身性、可转让性。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购房指标”转让法院认定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二被告获得樊家村拆迁回购房购买权,2006年3月27日,二被告与二原告经中间人陈环签署了《房屋转购协议》,约定被告将购买回迁房指标转让给原告,回迁房地址为丰台区万年花城某房产,面积为96.43平方米,房屋总价为356787元,转让费10000元,二原告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开发商,转让费当日支付给二被告。同日,在二原告陪同下,被告与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丰台区樊家村拆迁回购房协议书》,二原告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开发商,并办理了购房相关手续及缴纳了各项入住所需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有线电视开通费等,取得了收房钥匙。随后,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

二原告按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购协议》约定,交纳了办理房产证的一切费用,但房产证办理完毕后,被告要求原告再给80万元的补偿,否则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原告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二被告也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二被告要求补偿并拒绝过户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转购协议》,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争议焦点

1、购房指标是否具有人身性、可转让性。

3、该协议时单纯的指标转让还是实质的房屋买卖。

2、本合同继续履行是否存在障碍,即过户条件是否具备和能否过户。

被告主要观点:

1、原告不具有购买诉争房产的资格,诉争房屋属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房,属于保障性用住房,只有属于该危改项目的拆迁村民才能享有以优惠价格购买该房产的资格。

2、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告没有收到购房款,不能仅因为被告收取了原告1万元,就认定被告转让了三十多万房产。

3、依据《城市房屋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双方签署《转购协议》时被告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我方主要观点(谷友军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前,本律师详细的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并咨询了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了解了相关政策,庭审中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本案经过当事人双方举证及法庭调查质证,是非业已清楚。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审理本案并能依法作出判决,我作为原告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

一、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首先,双方签署的协议虽约定是转让拆迁回购房指标,但从双方实际履行过程看,购房整个程序都是双方共同去办理的,如实单纯购买回迁房指标,原告以自己名义办理即可。原告将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交予开发商,借用被告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就房屋的价款、后续物业等费用的交纳以及房屋过户等事宜均进行了约定,因此,事实上应当是房屋买卖 ,只是借被告名义而已。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双方转让的是回购房指标,也应是对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权的转让,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此类房屋购买权不得转让,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自由。

购房指标是一种可期待物权,购房指标转让的不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对其房屋的可期待物权的转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购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法律亦没有禁止购房指标转让的明确规定,房屋出卖方与被告签署的《丰台区樊家村拆迁回购房协议书》中也没有禁止被告转让的约定,故原、被告之间的购房资格转让协议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二被告理应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再次,本案诉争的房屋虽是农村拆迁回迁房屋,但不等同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也非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虽标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但并非保障性用房,该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且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明确表示此类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不受时间限制。因此,本案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

第四,被告虽提出房屋买卖时没有办理产权证,不得转让,故而主张该买卖协议无效,代理人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被告主张的恰恰是规范房屋交易中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故不能作为主张无效的依据。

二、本案虽系被告拆迁安置房,但其是被告超出面积安置的部分,被告已按安置政策另行购买了一套房屋,即被告现在住房。不能仅以有面积优惠就认定存在人身性质,现实中本案所诉争房屋所在地存在大量类似房屋交易,而且均已过户。[page]

三、本案被告因巨大利益驱动,恶意违约,属于严重违背了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如得到保护,何谈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公平?

如被告毁约行为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的合同交易重要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形同虚设;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随意反悔、不讲诚信的法律氛围,这对建立诚信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非常大的负面效应。

因此,从稳定社会秩序和尊重交易公平的原则出发,如果允许无限制期限地随时推翻既存的法律关系,使原本可以合法实际履行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对原告是不公平的,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也与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另,根据京政办发(2000)20号《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者全部有偿转让。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回迁安置房屋并不限制购买权的转让。

综上所述,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完全采纳了原告律师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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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千万别贪小便宜 签“黑白”合同要吃大亏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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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买房千万别贪小便宜 签“黑白”合同要吃大亏

    内容:佛山法院驳回一起购房者诉讼请求提醒买房别贪小便宜买一套房子,却签订“黑白”两份合同。“黑”的自己用,“白”的交给房管局,谎报房价以偷逃税款。于是,同年8月28日,快利房地产公司向郭某出具了票面金额为167167元的购房发票一张及金额为41792元的“水电道路综合费”收据一张。谎报房价签合同无效事隔9年后,郭某今年3月以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之外另收“水电道路综合费”的行为无效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产公司退还上述综合费41792元及利息。该“综合费”应当认定为原告应支付房款的一部分,被告并不存在价格收费的问题,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买房千万别贪小便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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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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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内容:事后严邦顺认为,该合同违背了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应为无效。遂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现售合同》无效。因此,他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龙岗分局颁发的房产证。2008年4月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行政案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行政审查。据此,被告龙岗分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原房地产证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严邦顺的诉讼请求。那么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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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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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内容:房产中介辩称,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清楚其购买的房产是“村证房”,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定金不应退还。被告关于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产是“村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定金不应当返还的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且,即便原告王某明知其所购房产为“村证房”,也并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有效,该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因而对房产中介的上述主张,法院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王某定金1万元。那么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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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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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内容:近日,顺义法院认定这种“阴阳合同”无效,判令买主孔某支付刘某剩余的购房款。多次索要未果,刘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时,物业公司作证,刘某和孔某约定的房价是3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为少交房地产交易契税,与刘某签署“20万元”《房屋买卖协议书》,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故认定该协议无效。经审查,检察院认定法院判决适当。一些二手房交易的当事人双方,为了少缴纳税款,签订虚假合同也就是“阴阳合同”:假合同上的交易价格低于真实合同价格。本案中,刘某就是签订了“阴阳合同”,险些损失11万元合同差价。那么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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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台:“飘”在空中的赠品

    内容:开发商承诺顶层复式住宅赠送露台花园,从法律上无法“落地”———露台:“飘”在空中的赠品赠送露台是否有效?“买顶层赠送露台”———目前,打这样广告的进行销售的楼盘不在少数。广告不实构成欺诈后刘某因未获所赠的露台花园而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依约赠送露台花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赠送刘某楼宇露台,但之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就上述赠送行为予以确认。即使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依前述分析,这种赠送约定也是无效的。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承诺赠送刘某露台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购房者的利益,是无效行为。那么露台:“飘”在空中的赠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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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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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内容:为此,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并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张无效”的请求。而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该规定对广告内容事项能否成为合同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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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啃老”购房 离婚时易成“糊涂账”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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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啃老”购房 离婚时易成“糊涂账”

    内容: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出全款为未婚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在孩子婚后为其购房”……随之而来的,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结婚三年后,钱玲和邢波因感情不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波的父亲出的20万元首付属于邢波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剩余的贷款和利息2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法官解析——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面临成家立业的年轻人只能依赖父母出资“买房置地”,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啃老”购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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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而吴某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乔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乔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吴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乔某与吴某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无效。
  • “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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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

    内容:法院认为这20万元的性质成为关键,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一审判决。带着这盘录音磁带,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双方最终还是在20万元系“定金”还是“订金”上争议最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买方付给房产公司的20万元系定金的事实没有认定。房地产公司将买方预订的房屋又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房人完全可以从赔偿损失的角度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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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需要满足的条件分别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协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未能办理按揭,不能“吃掉”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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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未能办理按揭,不能“吃掉”购房定金

    内容:若屈伟逾期未按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办理按揭相关手续,或因屈伟提交资料不合格、资信状况或其他原因导致按揭未获批准,房地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书,屈某已付给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定金不再退回。关于按揭贷款银行,认购书只约定“由房地产公司酌情安排”,银行出具说明称屈伟不符合其个人按揭贷款的准入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并不能说明屈伟不符合其他银行的按揭贷款条件,不代表其他银行不给屈伟发放按揭贷款,所以房地产公司认为屈伟不能按揭贷款违约并以此为由不予返还屈伟的定金,没有事实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屈伟的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500元。那么未能办理按揭,不能“吃掉”购房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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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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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内容:王某山看到来小影下定决心要和他离婚,便偷拿了宋某影的印章并书写了“赠予书”,在法院传票未到之前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予了张某燕。法庭审理后做出判决,王某山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宋某影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无效。分析此案涉及的问题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山同宋某影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那么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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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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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A公司认为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依约支付拖欠A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213450元;由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A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前A公司已提起诉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那么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91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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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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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内容:8月20日,在计生部门的主持下,郭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郭某将住房赠于丁某,丁某实施引产手术。2002年,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迁出所住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应属郭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夫妇要求丁某迁出房屋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郭某赠房行为是否有效及丁某对该住房应否返还。郭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予丁某,事后又未经妻子追认。受赠人丁某取得该房产并不符合89条但书之规定,郭某赠房行为应认定无效,丁某应将该房返还郭某夫妇。那么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3167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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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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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购房指标”转让法院认定有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购房指标”转让法院认定有效

    内容:本案争议焦点1、购房指标是否具有人身性、可转让性。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购房指标”转让法院认定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334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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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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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内容:买卖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仅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其中较为详细地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后来一方反悔,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份居间协议,并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无需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这类详尽的“购房协议”完全可当买卖合同履行。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如双方并未做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那么“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67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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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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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刘某无法向双方约定的法院起诉,而只能向彭某所在地或双方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法院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最高法院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

    内容: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最高法院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982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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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些人就是为了自己私利去冒用别人的身份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未被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有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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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云律师团 3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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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云律师团 455评论
  • 接了三起“假结婚”的案件,有为了北京购房指标的,有为孩子落户口的,有为多分拆迁利益的,婚前都签了类似下面的协议,但协议不规范,在对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对假结婚这一说辞不认可,认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还有一起假结婚案件,在婚姻期间内意外去世,假结婚对象作为继承人主张了100万元的赔偿! 签的协议一定要规范,规避后续带来的风险,前提备注是因为什么原因签协议。

    姚平 212评论
  • 有些人就是为了自己私利去冒用别人的身份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未被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有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大律云律师团 324评论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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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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