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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xx资产管理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黄东洁律师2021.12.23516人阅读
导读:

上诉人哈尔滨日用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锐普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化集团、锐普公司对其中的300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造纸厂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哈尔滨啤酒厂等原审被告在订有保证条款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应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故各原审被告原应向建行道外支行履行的债务,现应向信达办事处履行。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xx资产管理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哈尔滨日用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锐普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化集团、锐普公司对其中的300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造纸厂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哈尔滨啤酒厂等原审被告在订有保证条款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应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故各原审被告原应向建行道外支行履行的债务,现应向信达办事处履行。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xx资产管理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哈尔滨日用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化集团)、黑龙江锐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普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办事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黑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剑锋和代理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至1994年间,哈尔滨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从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道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道外支行)陆续贷款4205万元人民币,并由哈尔滨啤酒厂等原审被告分别在订有保证条款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分别在不同数额内提供保证。日化集团、锐普公司对其中的300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1994年10月5日,造纸厂与建行道外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造纸厂用其联片供热电站以及日处理五万吨净化水的取水场的厂房及设备为其债务设定抵押,但未办理相应手续,未区分厂房和设备的价值比例,亦未提供抵押财产明细。截止2000年9月20日,造纸厂只偿还贷款50万元,尚欠贷款本金4250万元,利息31592762.78元,本息合计74092762.78元。上述债务已由建行道外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分别于1999年12月10日、12月18日转让给信达办事处,并已通知了债务人造纸厂。原保证人哈尔滨日用化学厂1999年被锐普公司整体收购,并重新注册成立了日化集团,锐普公司和日化集团均承诺承担原哈尔滨日用化学厂的债务。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建行道外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分别与造纸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造纸厂提出的贷款合同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由政府协调签订以及贷款合同由银行单方制定、格式化的问题,不能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双方所签借款合同应为有效。造纸厂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1994年10月5日造纸厂与建行道外支行签订抵押合同,造纸厂用其厂房、设备为其债务设定抵押,但未按1990年5月15日施行的《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抵押合同中的房产抵押应为无效,设备抵押应为有效。按同一债权既有抵押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先行使抵押权的原则,债权人信达办事处应在债务人造纸厂抵押设备财产范围内受偿后,就未受偿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哈尔滨啤酒厂等原审被告在订有保证条款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应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按保证条款有关“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贷款方可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单位的各项投资或存款中扣收”的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符合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保证人辩称其为一般保证,应先由造纸厂偿还债务,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各保证人应在其各自担保的范围内对造纸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锐普公司于1999年将原保证人哈尔滨日用化学厂整体收购,并重新注册成立了日化集团,锐普公司和日化集团均书面承诺承担原哈尔滨日用化学厂的债务,故锐普公司和日化集团应对原哈尔滨日用化学厂担保范围内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行道外支行原对各原审被告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信达办事处且已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信达办事处有权向各原审被告主张权利。故各原审被告原应向建行道外支行履行的债务,现应向信达办事处履行。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造纸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信达办事处贷款本金4250万元,偿付利息31592762.78元(2000年9月21日至执行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时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信达办事处以造纸厂的抵押设备受偿后,未受偿的债权由各保证人在各自担保的范围内与造纸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啤酒厂对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8551742.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哈尔滨中国酿酒厂对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5425642.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对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6983886.7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哈尔滨造纸二厂对借款本金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哈尔滨制帽总厂和哈尔滨市民族帽厂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523226.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哈尔滨药用玻璃厂对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4494569.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哈尔滨松江罐头厂对借款本金1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日化集团和锐普公司对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613695.5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对哈尔滨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大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563元由造纸厂负担。

日化集团、锐普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上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只约定了“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由此可见,这是一般担保。一审法院错误的将一般担保责任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有关担保的法学理论精神。(二)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三个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借款方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应在三个月内通知担保人。这条约定已经明确说明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之日起三个月,如果上诉人不能在担保期内向担保人士张债权,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抵押合同中主债务人哈尔滨造纸厂将自有的房屋和设备抵押,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担保。当时我国并没有颁布有关房屋抵押的《担保法》,也没有房屋抵押无效的法律规定,而一审法院却认定该房屋抵押无效,没有法律根据,《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法律依据。(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已过,上诉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出了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但一审法院未对诉讼时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也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恳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中的主债务和从债务的诉讼时效予以重新审查和认定。

信达办事处答辩称:(一)上诉人应当承担连清偿责任。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方可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单位的各项投资或存款中扣收”,这正是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而非一般保证。(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收到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有权从借款人或者担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保证条款约定三个月不还,债权人有权从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存款中扣收。由此可见,三个月并不是保证期间。(三)抵押合同与上诉人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300万元的贷款本息,无任何关系。上诉人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与抵押合同有任何关系。(四)上诉人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前,应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的规定,上诉人所担保的300万元贷款的诉讼时效始终处于时效期间内,上诉人主张的主债和从债均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日化集团、锐普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日化集团、锐普公司与信达办事处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时,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者担保单位的投资或者存款中扣收。”保证条款约定的贷款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既可以向借款人主张,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这一条款约定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特征,日化集团、锐普公司主张其为一般保证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两个公司应当在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日化集团、锐普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收到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有权从借款人或者担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保证条款约定三个月不还,债权人有权从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存款中扣收,是抵销权的约定,而不是保证责任的除权期间的约定。日化集团、锐普公司主张三个月为保证期间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三)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抵押合同中债务人造纸厂将自有的房屋和设备抵押,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担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是以特定财产担保特定债权,本案抵押合同是为哪笔债权设定的抵押担保不清楚,抵押合同签订后也未进行物权变动的登记。日化集团、锐普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抵押合同是为其提供保证的债权设定的抵押。另外,抵押合同是在借款担保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后才签订的,日化集团、锐普公司主张在抵押财产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当事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的规定,原债权人建行道外支行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向债务人造纸厂主张债权,致使主债务诉讼时效连续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建行道外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办事处时,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单上盖章确认。保证人锐普公司于1999年将原保证人哈尔滨日用化学厂整体收购,并重新注册成立了日化集团,锐普公司和日化集团均书面承诺承担原哈尔滨日用化学厂的债务,因此,锐普公司和日化集团应对原哈尔滨日用化学厂担保范围内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78.50元,由哈尔滨日用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锐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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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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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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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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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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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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