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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任冰峰律师2021.12.23612人阅读
导读: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了有效防范借贷风险,我们在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了有效防范借贷风险,我们在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主体

1、按照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一方必须是公民(自然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显然突破了一方必须是公民(自然人)的限制,其范围还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

因此,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是自然人,应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建议填写其组织机构或营业执照号。

2、出借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并将审查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借款人署名栏应要求作为自然人的借款人本人当面签字、按印,如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了在借款人署名栏处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印章外,还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按印。

3、为了更好地保障出借人的权利,如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建议将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作为借款主体,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出借人有利,但为避免就此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作为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借款人署名栏处签字、按印。

二、利息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亦无权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为避免在利息问题上产生争议,建议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利率(利息);对此,《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保证

对于数额较大或风险较大的借贷,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

出借人应当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以核实其是否符合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并将审查后的保证人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保证人署名栏处应要求作为自然人的保证人本人当面签字、按印,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了在保证人署名栏处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印章外,还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按印;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保证人为公司的,则应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公司提供本次担保已依法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文件,以尽量避免借贷双方日后在保证合同效力问题上产生纠纷。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了有效防范借贷风险,我们在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此外,我们还在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3款中约定由保证人事先书面声明放弃相关合同抗辩权利,以更好地维护出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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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

1、关于诉讼

我们在合同第九条预设了两种争议解决的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如果选择第1种(诉讼)解决方式的,建议在合同最后“签订地址”一栏约定对己方有利的签订地。

如果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则可按照《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作为诉讼管辖法院所在地;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根据前述规定,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系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可依法向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仲裁

如果选择第2种(仲裁)解决方式的,我们在合同中预设由××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这主要是考虑到多数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比较清晰,从保护出借人利益的角度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缩短仲裁时间,提高仲裁效率,从而尽快使案件裁决后进入执行程序。

五、效力

1、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只有在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在此基础上,《规定》第九条结合实践中款项交付的多样性,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转账、汇款、票据、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的起点。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

根据《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一般而言,除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之间(如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自合同成立(订立)时即已生效。

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将企业间的借贷合同确认为无效;而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从而为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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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版借款保证合同模板 以供参考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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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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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五条本担保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变更主合同条款,应征得丙方的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丙方应如实提供。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及罚息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那么新版借款保证合同模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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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注意事项具体包含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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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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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解析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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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抵押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借款利率不能是高利贷;2、需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3、借款抵押合同的内容一般需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担保范围等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订立担保合同法律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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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担保合同法律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担保合同一般是三方合同,应注重借款人资格的审查,约定借款的用途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还需要让借款人进行反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那么,担保合同范本如何写?关于订立担保合同法律注意事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订立的具体约定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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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贷借款合同几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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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贷借款合同几个注意事项

    内容:网络借贷是最近几年比较火的投资项目,其实本质还是借贷合同,那么P2P网贷借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因此,投资人在P2P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电子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网贷借款合同几个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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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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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

    内容:借款合同保证是指借款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为借款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进行担保,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借款合同保证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那么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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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9个注意事项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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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9个注意事项

    内容: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那么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9个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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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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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要明确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签订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等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处理借款合同纠纷要提供哪些证据以及注意事项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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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处理借款合同纠纷要提供哪些证据以及注意事项

    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处理一些借款合同时应当提供的证据由借条或者是相应的借款合同。处理借款合同纠纷可以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相应的权利。那么处理借款合同纠纷要提供哪些证据以及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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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范本要写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的姓名,住址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范围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签订银行借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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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银行借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内容: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那么签订银行借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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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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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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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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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了有效防范借贷风险,我们在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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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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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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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写借款合同格式注意事项以及借款合同的陷阱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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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书写借款合同格式注意事项以及借款合同的陷阱有哪些

    内容:盖章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私章。合同生效后,必须对条款的个别文字进行订正的,订正方应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在订正处双方加盖公章并注明订正日期。防范方法是,在本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违约情况,列举不同情势,分别订立违约责任。辨别对方填写的明确或潜在的违约责任条件和时限,予以剔除。②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书写借款合同格式注意事项以及借款合同的陷阱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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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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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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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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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借款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3)实际债权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债权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另外,需注意在《借款合同》文本中对逾期还款的利率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以便主张借款到期后的利息。那么借款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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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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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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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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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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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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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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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709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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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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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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