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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谎称借款没还属虚假诉讼

周春花律师2021.12.23336人阅读
导读:

2015年11月,乙某起诉至法院,诉称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陆续还款,但未足额还清所有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乙某在无奈之下,提交了撤诉申请,但法院认为其作了虚假陈述,遂不准许其撤诉。乙某按约履行借款义务后,甲公司已经全部还清本息,乙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应予驳回。本案中的乙某,本身是一个出借钱款的债权人,但在收到还款后并不满足,仍然编造虚假的谎言意图欺骗法院,最终被戳穿了谎言。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谎称借款没还属虚假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5年11月,乙某起诉至法院,诉称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陆续还款,但未足额还清所有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乙某在无奈之下,提交了撤诉申请,但法院认为其作了虚假陈述,遂不准许其撤诉。乙某按约履行借款义务后,甲公司已经全部还清本息,乙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应予驳回。本案中的乙某,本身是一个出借钱款的债权人,但在收到还款后并不满足,仍然编造虚假的谎言意图欺骗法院,最终被戳穿了谎言。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谎称借款没还属虚假诉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明明已经收到借款人的全部还款,却依旧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余款。近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甲公司系安徽某市一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其于2012年11月向自然人乙某借款23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且甲公司的全部股东均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1月,乙某起诉至法院,诉称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陆续还款,但未足额还清所有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甲公司未到庭,承办人要求参加庭审的原告乙某代理人说明甲公司已偿还本金情况,以核实原告所说的剩余本金数额。但乙某代理人始终闪烁其词,无法说清甲公司具体还款情况,并一再认为这是甲公司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要求法院直接缺席判决。

对于日常生活来讲,2000多万元并非是一个小数目,乙某代理人这种闪烁其词,引起了承办人的警觉。为了查明真相,承办人至银行调取了乙某的银行卡明细,发现2300万元及相关利息早已于2013年4月全部归还给乙某,转账汇款人正是本案被告甲公司。乙某在无奈之下,提交了撤诉申请,但法院认为其作了虚假陈述,遂不准许其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乙某按约履行借款义务后,甲公司已经全部还清本息,乙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应予驳回。故法院判决驳回了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诚信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诚信的严重缺失,诚信缺失现象犹如毒瘤一般,正迅速地侵蚀到我们社会的每一个地方,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誉、弄虚作假等行为已经见怪不怪,这是何等的悲哀。现今,法院诉讼案件暴增,也与社会整体诚信缺失密切相关,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诚信缺失。本案中的乙某,本身是一个出借钱款的债权人,但在收到还款后并不满足,仍然编造虚假的谎言意图欺骗法院,最终被戳穿了谎言。

法官建议,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加大诚信建设、加强道德教育、健全法制,同时也呼吁全社会每个人都能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共同构建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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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

    内容: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伪造借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案情简介]11月21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诈骗案,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陈*妹、王小甲、王老传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陈*妹凭此借条以王老传的名义于2013年3月将王某起诉至天台法院,导致天台法院判决王某归还王老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法律解读]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妹、王小甲、王老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那么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怎么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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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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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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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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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时效是多少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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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时效是多少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5、但是借款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 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民间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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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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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夸大债务构成虚假诉讼(夸大债务构成虚假诉讼案例)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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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夸大债务构成虚假诉讼(夸大债务构成虚假诉讼案例)

    内容:虚假 民间借贷 纠纷诉讼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是指非金融机关的双方当事人捏造虚假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提起主张虚假债权的民事诉讼,的常见方式,就是利用假合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诉讼,其目的往往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胜诉判决来合法地转移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致使案外人对该当事人的债权无从实现,从虚假 民事诉讼 的现状来看,虚假民事诉讼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这些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亦即当事人往往是利用亲情或人情关系捏造事实并制造虚假诉讼的。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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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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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借款人是否必须共同诉讼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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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共同借款人是否必须共同诉讼

    内容:在实务诉讼中,如债务最终未能履行,现债权人将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起诉至法院,只要求其中一人来履行义务,是否可行,值得探讨,第二,不可行,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将共同借款人一并起诉至法院,即使不起诉,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他共同借款人参与本案,并非,共同借款人均对借贷关系知情,法院可通过其中一人就可查明案件事实,无需全部参与诉讼即可查清事实,二、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挂靠关系: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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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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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上的恶意诉讼认定(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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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民事上的恶意诉讼认定(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

    内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法律主观:恶意诉讼的认定如下:(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ldquo,(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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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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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构成刑事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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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构成刑事

    内容:法律主观:刑法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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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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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欠条的借款有诉讼时效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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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没有欠条的借款有诉讼时效吗

    内容: 没有欠条的借款有诉讼时效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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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夸大欠款金额属于虚假诉讼,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民间借贷暗藏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间借贷暗藏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内容:张某提起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他向法院诉称,闵先生在同年2月2日向他借款6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丁向娜所在的审判团队主要负责民间借贷、企业借贷、典当这类型的案件。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民间借贷暗藏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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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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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如何审查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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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如何审查

    内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如何审查审理这类案件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主张不假思索予以接受。对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应辩证分析、调查研究,加以小心避免受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串通欺骗。法官依法调查了甲生前向丙、丁、戊的借款情况,要求其出示甲原先所打的欠条或复印件,如果不能出示,法院亦不能确认支持其协议,应对甲的主张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同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如何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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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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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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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诉讼时效

    内容: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且义务人也未拒绝还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现出借人主张还款或借款人同意还款或借款人提起诉讼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起计算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问题2008年1月,王先生的朋友谢先生因为家庭开支需要,向王先生借款2万元,谢先生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此后十多年,王先生都没有向谢先生催收借款,直到2022年1月,王先生急需用钱,突然想起朋友谢先生在十四年前向自己借款2万元,当王先生向谢先生主张还款时,谢先生表示听别人说,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借款之日到现在已经过了十四年,在法律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还款,因为谢先生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王先生2022年1月向谢先生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从2022年1月起计算三年,王先生在此期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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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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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借款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借款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内容:【法律分析】个人债务追讨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法律借条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具体如下:借款条的有效期要看借款条写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三年,如果双方有确定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共三年,逾期就会丧失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中在法律上借款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民法典规定,借款的有效期一般是3年,从借款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超过三年主张债权的,债务人有不偿还债务的抗辩权。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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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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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后发现虚假诉讼,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法院判决后发现虚假诉讼,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

    内容:虚假诉讼,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已判决后发现原告虚假诉讼,可以去公安局报案,法律主观:被告发现原告虚假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发现有严重情节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3、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受害人具体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法院判决后可以报案虚假诉讼1、法院已判决后发现原告虚假诉讼,可以去公安局报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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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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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借款起诉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内容:3、法律主观: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纠纷案件,其收费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其收费标准如下: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 诉讼 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法律主观: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纠纷案件,其收费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其收费标准如下: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 诉讼 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借贷诉讼费收费标准不超过一万的,每件交纳50元受理费。

    李楠楠律师
    2023.10.0860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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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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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欠钱后迟迟不还,自己各种催要无果,借助律师的力量,先和解、后诉讼,成功要回142万借款!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49评论
  • 朋友欠钱后迟迟不还,自己各种催要无果,借助律师的力量,先和解、后诉讼,成功要回142万借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05评论
  • 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吴梦云 14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37评论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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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28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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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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