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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类型

任冰峰律师2021.12.27528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主要是围绕工程的建设、交付和结算而发生的。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由于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发包人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却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或者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主要是围绕工程的建设、交付和结算而发生的。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由于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发包人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却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或者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类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主要是围绕工程的建设、交付和结算而发生的。司法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工程的交付和工程款的结算三个方面。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一、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

建设工程的质量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即建筑施工方来说,一般其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我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建筑工程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但是由于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可能是勘察、设计、监理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造成的。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有关责任分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总体上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可以分为承包人原因和发包人原因以及其他原因三类。而不同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处理上是截然不同的。

(一)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首先应当承担修复义务,具体体现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而发包方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请求承包方支付修理费用的案件。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减多少工程价款及合理修复费用应如何确定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方在请求承包方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二)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等。由于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发包人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却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或者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亦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但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就是说对未使用部分,其质量责任仍然由施工单位承担。根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进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该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要求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三)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主要是指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包括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对于第三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又不可归责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第三人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其性质为侵权责任。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讲,双方均无责任,主要是风险转移的问题

二、关于工程交付方面的纠纷

关于工程交付方面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竣工时间和工程量两个方面。竣工时间是判断工程是否按期完工的标准,而工程量则主要是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在通过正常途径难以计算工程量时,往往还要进行技术鉴定。

(一)关于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包括约定竣工时间和实际竣工时间: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日期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明确了在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则:[page]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

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但承包人有总包人与分包人之分,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又有实际施工人一类主体,那么分包和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行使这一权利呢?

有人认为,优先权系对建设单位行使,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包单位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提出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请求权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条的背景来看,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特殊保护条款,旨在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一条款也考虑到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也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

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来看,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工人工资包括农民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果将这两个司法解释的条文结合理解的话,认为实际施工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是顺理成章的结论。

如果实际施工人都享有这一权利的话,合法的分包人又凭什么不享有这一权利呢?首先,从合同关系上看,合法分包人不仅与总承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合法分包人地位“合法”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分包合同是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因而合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一种间接的“合意”。其次,从合法分包人请求权的内容来看,完全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再次,从合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区别来看,二者之所以存在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完全是由分包行为的合法与否决定的,而不管分包行为是否有效,只要分包人完成了合格的建设工程,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因而分包行为合法与否并不是决定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不限于一级承包人,例如美国法律中就规定了“建设者留置权”,规定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以及普通工人,只要他对建设工程投入了合同要求的劳动或者材料设备,而未得到合同要求的款项,就可对在建的建筑物行使留置权,通过对在建工程的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所欠工程款和材料款。

由此可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策选择和价值取舍的问题。如果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很自然地也会得出否定性的结论,认为分包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如果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从维护施工人的利益出发,则可以得出肯定性的结论。

实际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意就在于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承包人的权益中实际上包含了劳动者工资等基本生存权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中体现的也是这一精神。既然如此,分包人所要求的建设工程价款又为何不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分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与实际施工人一致,因为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从总承包人或次承包人处取得施工权的,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总承包人或次承包人由于种种原因怠于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或者无法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而行使这一权利的。一也就是说,二者行使这一权利的理由和方式在逻辑上应当是一致的。

由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合法分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办理。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

前面的引用已经表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14号《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先于抵押权;二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三是特定条件下不能对抗消费者,即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二,一是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关于第二种力一式的程序,目前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上有两种思路,一是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如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法院可以启动拍卖程序另一种就是权利人先通过仲裁或法院民事诉讼的程序取得以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形式确认的权利后,通过执行程序处理。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后一种做法更为可取。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写在纸上的权利,要将其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仲裁裁决或者法院裁判是最有权威的途径,而且在由纸上的权利向现实中的权利转化的过程中,还要确认是否符合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等最基础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按第一种思路是很难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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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是不是...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李维律师
    2023.11.1722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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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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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内容: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可以看到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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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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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内容: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办法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办法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这些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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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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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区别

    内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一)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为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专业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合同。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二)装修合同就是为了房屋装修而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1649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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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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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13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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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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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935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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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客户与被告签订电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权转让协议,多方谈判成功签署和解协议后被告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后期通过支付令方式处理,客户春节前成功收回投资款👏👏👏 这类型纠纷实践中骗局特别多,擦亮眼睛👀👀👀

    王熙 72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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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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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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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59评论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崔玉君律师,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婚姻继承等,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对最新法律动态及司法实践能够准确把握,还善于从整体把握谈判及诉讼策略,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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