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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和内容

姚平律师2021.12.27356人阅读
导读:

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按照该条的规定,只有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发包人。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和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按照该条的规定,只有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发包人。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和内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但是《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具体到各种有名合同的实际情况,则存在种种制约合同效力的具体因素,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是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主体方面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关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未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限定,但是从实践看,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一般不是发包人但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

2.关于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者是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关键取决于这些单位和企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因此,法律不仅对这些单位和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而且对它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而言,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要求强,事关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一般的非法人组织和任何自然人均无法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另外,《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_[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建设业务。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是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承包人不具备这一行为能力,都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在决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上的影响。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吸收了《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无效合同效力补正的有关规定,对于承包人事后具备资质条件的,承认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与《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并不相悖。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应当严格掌握合同效力补正的范围及补正的时间。按照该条的规定,只有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对于事前根本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事后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是否允许进行效力补正,从司法解释的用语来看,应当是否定的。其主要理由在于事前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从根本上讲属于市场准人资格的欠缺,而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况则属于有市场准人资格,只是行为能力上略有欠缺而已。关于补正的时间,应是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发包人。对于未完成的工程,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前确定是否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基础。

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还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合同内容

1.“阴阳合同”的问题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所谓“阳合同”或“白合同”一般是指经过公平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是经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而“阴合同”或“黑合同”即为私下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阳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以所谓“补充协议”、“乙方承诺书”等形式出现的协议。对于“阴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内容涉及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依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及民法学理,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如果属于民法上的伪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理由是:其一、伪装法律行为在法理上属于双方有通谋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通过招、投标形式使其合同在表面上合法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在“阳合同”之外。其二,如果双方已有私下协议在先,招、投标程序不过是徒具形式而已,招标人往往以各种理由去排斥其他投标人而使自己签私下协议的相对人中标,这就背离了招、投标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其三,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的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如果事先已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私下协议,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这一强制性规定,而且其中标后签订的“阳合同”不过是一种掩盖另一个“阴合同”的手段而已。因此,构成伪装法律行为的所谓“阳合同”尽管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如果双方在缔结“阳合同”之后,再订立“阴合同”,只要“阴合同”的订立与中标结果的合法性无关,即“阳合同”的订立并不是以事后将订立“阴合同”为前提的,那么“阳合同”是依法招、投标的产物,理应认定为有效。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就“阴阳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实践中的“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表现形式各异,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经常在合同的变更和文本上下功夫有的招、投标中标前后分别签订一份合同,表面上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一份合同报给主管部门备案,而私下签订的一份合同却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还有的在投标前、中标时、中标后签订三份合同,目的仍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往往容易造成与变更合同的界线相混淆。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看,只要针对同一工程的两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不一致,其中有一份是中标合同或者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情形。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在中标之前还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目的在于规避中标合同的,都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2)两份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三个合同实质性内容方面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修改。在上述实质性内容之外修改、变更中标合同的,不属于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但并不是说所有就上述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都属于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情形,而是要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如果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时,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也可以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3)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法律规定的对招标投标进行的备案制度,并不是说中标结果和中标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page]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转包后,转让人即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即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分包和转包既有区别,又有相似的地方。其中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区别则主要在于: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是在分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法律所允许,转包则为法律所禁止。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根据该条解释的规定,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又不是分包。转包是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分包是将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有限制地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劳务分包则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转包和将工程肢解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分包工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禁止。分包人不能将建设工程二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人亦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承包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转包行为的违法性和分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还出现了一类特殊的主体,即实际施工人。《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有关主体的称谓有以下几种表述: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这些概念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概念为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第272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此时的“分包单位”应为合法的分包主体,在本条中表述为分包人。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的分包人。进一步还可以看出,《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应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施工人,即“施工人”不应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涉诉案件,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应当表现为共同被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法》第58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表现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丁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第26条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二因为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索要工资的困难。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合同签订的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国家对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的订立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主要是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除某些不宜招标的军事、保密等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以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应实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而未实行即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如果工程尚未开工,不准开工;如果已经开工,则责令停止施工。《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50条、52条、53条、54条、55条、57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问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无效会发生返还、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三种后果。然而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无效后一概按此处理,尤其是恢复原状,则不仅对当事人而言是巨大的损失,对社会而言也是极大的浪费厂因此司法实践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尤效的,一般采取“确认无效,按有效处理”的办法,避免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浪费。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以工程验收是否合格为标准,分两种情形作了规定:

一是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根据上述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了合同无效以后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折价补偿标准问题。[page]

二是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上述解释第3条的规定,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工程经过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对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当然也应支持。二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对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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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让与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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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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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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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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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审查及欠缺效力一、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审查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承揽合同的主体。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下列主体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主体资格欠缺而应认定为无效: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那么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审查及欠缺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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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效力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被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效力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吗

    内容: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那么,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可以转包吗?关于被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终止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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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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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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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建设工程合作中必须要签订合同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建设工程合作中必须要签订合同吗?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建设工程合作中必须要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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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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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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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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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46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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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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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内容: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总承包人负责。那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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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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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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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和主体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和主体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对他们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有效,况且《建筑法》、《合同法》均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基本建设工程合同要受到国家计划的制约。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和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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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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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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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裁判观点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最高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裁判观点

    内容:最高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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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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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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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和内容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和内容

    内容: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按照该条的规定,只有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发包人。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和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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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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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内容:总分包合同应供劳务分包人查阅,但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劳务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复印件。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都要委派驻工地现场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劳务分包方的人员及自带设备由其自己投保。还可以约定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调整的条件。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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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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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内容:《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一)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变更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成了认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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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134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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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325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564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135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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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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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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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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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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