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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

郭铭芝律师2021.12.27556人阅读
导读:

2006年9月12日,上海市浦东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通知第三人爱心敬老院,原告张三丰出租的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系违法建筑,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内予以搬出并自动拆除,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予以拆除,并承担相关的拆除费用。据此,被告孙伟平遂找到原告问其原委,原告承认其出租的房屋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遂要求被告将拖欠的房租予以支付。法院判决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系争房屋无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建房手续,出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那么出租人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9月12日,上海市浦东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通知第三人爱心敬老院,原告张三丰出租的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系违法建筑,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内予以搬出并自动拆除,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予以拆除,并承担相关的拆除费用。据此,被告孙伟平遂找到原告问其原委,原告承认其出租的房屋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遂要求被告将拖欠的房租予以支付。法院判决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系争房屋无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建房手续,出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关于出租人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1日,原告张三丰与被告孙伟平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张三丰将位于上海市浦东区东平路1号华光小区旁边的建筑面积总计8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孙伟平使用,每月租金3万元,按季结算,租期截至2009年12月30日。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原告张三丰依约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孙伟平于2005年8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3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被告孙伟平取得上述房屋后,与第三人投资开办上海市爱心敬老院(该院依法取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系合法设立),由被告孙伟平与第三人爱心敬老院共同使用承租的房屋。在承租期间,被告孙伟平仅仅向原告支付房租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爱心敬老院投资太多,现无法筹款支付房租,并表示在年底之前付清房租。原告系老年人,见被告所做的事情是为社会做公益事业,遂同意被告暂缓支付房屋租金的请求。

2006年9月12日,上海市浦东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通知第三人爱心敬老院,原告张三丰出租的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系违法建筑,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内予以搬出并自动拆除,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予以拆除,并承担相关的拆除费用。据此,被告孙伟平遂找到原告问其原委,原告承认其出租的房屋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遂要求被告将拖欠的房租予以支付。但原告的要求遭到被告的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原告张三丰认为,2005年6月11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条款亦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应属有效协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现本人已经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而被告也曾支付部分租金,后由于被告投资敬老院出现资金紧张未付租金,因被告所做事情是为社会做贡献,遂取得本人的理解,同意被告暂缓支付房租,但至今被告仍未再向本人支付房屋租金。更何况,虽然本人出租的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是事实,但与被告承租实际使用房屋、支付房屋租金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被告在承租期间也实际居住使用了承租房屋,被告理应向本人支付剩余的房屋租金。可见,被告不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了本人的经济利益,故被告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支付本人至2006年10月11日止期间(共16个月)的租金45万元;

被告孙伟平认为,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属实,但原告出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原告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建房手续,而且原告在出租房屋时,亦没有将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事实告知本人,存有欺骗之行为。故该房屋租赁协议是违法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亦是自始无效的。更何况,造成协议无效的责任在于原告一方,本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可见,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不应承担支付剩余的租金,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系争房屋无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建房手续,出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5项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此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应属无效协议。而且造成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但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未严格审查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权利是否完整,也存有一定过错。现原告就违法建筑房屋出租的行为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现已收取的租金,属非法所得,应予收缴;被告承租涉讼房屋使用至今,但未支付的租金,属双方约定取得的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三丰与被告孙伟平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二、被告孙伟平、第三人上海爱心敬老院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迁出上海市浦东区东平路1号建筑面积830平方米的房屋;

三、驳回原告张三丰要求被告孙伟平支付房屋租金48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35元,原告负担8941.5元,被告负担993.5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收缴被制裁人张三丰出租违法建筑房屋非法所得3万元。

二、收缴被制裁人孙伟平使用张三丰出租的非法建筑房屋期间按约应支付的房屋使用费48万元。

争议焦点

出租人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系违章建筑,那么房屋出租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该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

所谓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建设部根据上述的规定,亦在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因此,按照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在我国,房屋租赁只应该在两种情况下发生,第一种情况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第二种情况是在第一种情况的基础上,房屋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再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可见,如果既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也不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如果出租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但是,这种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后发生了变化。该《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按照该条规定,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后,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追认,出卖人也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租赁合同无效;如果在合同订立后,房屋的所有权人加以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租赁合同有效。[page]

关于租赁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五)属于违章建筑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系建设部1995年5月9日颁布并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其性质属于行政规章,而上述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4条却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那么,是否由于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后,已经不能以该规章为依据,认定出租违章建筑房屋签订的合同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出租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建房人在建房时没有履行相关的建房手续,他就不能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和出租人出租属于他人的房屋是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同样地可以认定出租违章建筑房屋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合同。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原告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已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经济损失。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收缴双方取得的违法所得。据此,本案租赁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所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故本案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收缴双方非法所得是符合法律之规定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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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尽管村委会可以扣留一部分土地补偿费,但是并非扣留多少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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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拥有出租权的有_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是否有占有权

    内容: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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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那么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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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房屋出租后可以转租吗1、房屋转租合法的条件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合法的转租须符合两个必要条件首先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其次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也可解除租赁合同。那么房屋出租后可以转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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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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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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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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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出租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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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出租人是

    内容:不按时交租时间超过半年,新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大方公司负责。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新隆公司一直占用两间办公室及一个仓库至今。2006年8月8日,新隆公司致函大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原租金过低,今后年租金为850万元,每年重新签订一次续租合同。大方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间内作出答复。新隆公司遂于2006年8月16日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方公司搬出大楼。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定合同有效。那么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出租人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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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承租人同意,亦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能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是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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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未经承租人同意,亦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能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是

    内容:原告周xx认为,本人对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出租的房屋。更何况,本人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何xx,并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房屋承租期间,原告在未经本人同意、亦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将本人承租的房屋擅自出售给第三人何xx,原告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本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及时腾出房屋,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未经承租人同意,亦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能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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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的注意事项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简单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的注意事项

    内容:在住宅租赁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又可分为公房租赁合同、私房租赁合同和公房转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具有不约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标准由统一规定;而私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租赁当事人必须符合上述资格限制,才能签订租赁合同。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内的毁损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碍了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时,出租人还有义务修缮房屋,这些补救措施的标准通常应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状况。那么简单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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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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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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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房屋出租税收可否由承租人承担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民法典房屋出租税收可否由承租人承担

    内容:进行房屋租赁时,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签订租赁合同,而出租人需要缴纳一定税费的,租赁合同的税费包括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那么民法典房屋出租税收可不可以由承租人承担?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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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477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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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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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对于拆迁补偿款扣留比例,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在实践中,村委会预留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比例大约在20%至30%之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侵害了村民的权益。
  • 未经同意 承租人不能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未经同意 承租人不能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

    内容:承租人若需改建、扩建、生建租赁房屋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应报房管、规划部门审批,否则即违章建筑,同时也侵犯了出租房屋所有权。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那么未经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841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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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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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内容:所谓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通过租赁合同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租赁合同便成为确立承租人身份的证明。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对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不按照其承诺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承租人有权向人们法院起诉。那么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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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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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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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出租人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

    内容:2006年9月12日,上海市浦东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通知第三人爱心敬老院,原告张三丰出租的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系违法建筑,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内予以搬出并自动拆除,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予以拆除,并承担相关的拆除费用。据此,被告孙伟平遂找到原告问其原委,原告承认其出租的房屋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遂要求被告将拖欠的房租予以支付。法院判决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系争房屋无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建房手续,出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那么出租人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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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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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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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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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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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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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去世后直管公房在其他兄弟姐妹都不同意的情况下,怎么变更承租人? 此案件就比较特殊,兄弟姐妹就针对此事签订了《房屋分配协议》才得以变更承租人,可是该房屋遇到了拆迁,这个时候一方反悔了闹上法庭,最终找到我们后调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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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去世后直管公房在其他兄弟姐妹都不同意的情况下,怎么变更承租人? 此案件就比较特殊,兄弟姐妹就针对此事签订了《房屋分配协议》才得以变更承租人,可是该房屋遇到了拆迁,这个时候一方反悔了闹上法庭,最终找到我们后调解解决纠纷

    姚平 531评论
  • 父母去世后直管公房在其他兄弟姐妹都不同意的情况下,怎么变更承租人? 此案件就比较特殊,兄弟姐妹就针对此事签订了《房屋分配协议》才得以变更承租人,可是该房屋遇到了拆迁,这个时候一方反悔了闹上法庭,最终找到我们后调解解决纠纷

    大律云律师团 553评论
  • 🚩婚后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婚后购买的房屋,除非当事人对房屋的归属及份额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就应当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双方共同所有。而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由于房子的归属问题重大,因此,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屋时,还是要事先约定清楚,以防发生纠纷。因此,如果有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款的,我们建议做到如下两点: 1.签署书面协议 很多人之所以不愿意签订书面协议,是因为碍于情面,怕伤感情。但事实上,如果不说清楚,可能更容易伤感情。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是几家凑钱购买房屋,最好事先写清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房屋情况; (2)每家出资的数额; (3)每家出资算是赠与,还是算借款; (4)房屋的归属。 2.保存好相关证据 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款,如汇款凭证、刷卡证据等最好保存好,在将来产生纠纷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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