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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这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

王熙律师2021.12.281011人阅读
导读:

遂依法判决:1、欧阳某与某村委会于1989年9月1日订立的《荒山造林合同》有效。[评析]本案是一起颇具典型的承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村委订立的第二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这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遂依法判决:1、欧阳某与某村委会于1989年9月1日订立的《荒山造林合同》有效。[评析]本案是一起颇具典型的承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村委订立的第二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这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村委会与欧阳某于1989年9月1日签订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即本案第一份合同,是村委会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将肖家戈山场发包给欧阳某造林,签订合同的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本案的第二份合同即《荒山造林承包合同》,是被告陈某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交代黄某以村委会的名义重新与欧阳某签订的,该合同一是订立未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不是村委会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将分成比例由原来第一份合同的发包方4成,承包方6成更改为发包方2成,承包方8成,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本案的第三份合同即经公证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系陈某与王某到邵武公证处,将第二份合同的内容填到统一格式的《邵武市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中并在格式合同书中加上了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的条款以及在格式合同书当事人条款的乙方及其乙方的落款处签上了陈某的名字,尔后进行公证而形成,该合同一是申请公证时欧阳某未到场且无欧阳某书面授权委托,公证程序违法,无公证效力;二是合同约定以公证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公证程序违法,无公证效力,条件不成就,合同也即不生效;三是合同的订立未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不是村委会的意思表示,四是合同将分成比例由原来第一份合同的发包发4成,承包方6成更改为发包方2成,承包方8成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应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的第四份合同即镇纪检会于2002年7月31日起草的《造林协议》,协议内容未经当事人协商,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中体现的承包方只是欧阳某一人,协议签字时又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当事人分别签字,造成欧阳某认为承包方只有自己一个人的重大误解。原告欧阳某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1、欧阳某与某村委会于1989年9月1日订立的《荒山造林合同》有效。2、撤销欧阳某、陈某与某村委会于2002年7月31日签订的《造林协议》。3、欧阳某、陈某、某村委会订立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即第二份合同、经公证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即第三份合同无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颇具典型的承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

一、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村委订立的第二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合同无效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因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是否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主要是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而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规则合法性原则。本案第二份合同是在1990年订立的,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前,故原则上应适用《合同法》实施前的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从四方面来审查,本案出现违反其中第二方面即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第三方面即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规定。一方面,是被告陈某于1990年在未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情况下,私自将本来利润分4:6的分成比例改为2:8分成,加盖了朱山村委公章,不是朱山村委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存在合同内容损害了集体的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指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能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并且还不能违反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失效)第七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该合同内容损害了集体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具备有合同不生效的构成要件,而合同不成立没有不得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和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的要求。因此,再审中将本案第二份合同确定为合同不成立属定性不当。

第二,着眼点不同。合同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件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合同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本案中,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即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外,还存在不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即合同内容损害了集体的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而应确定为合同无效。

第三,时间上的不同。合同成立一般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本案中,除了当事人具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还有欠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即具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第四、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销或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而无效合同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因涉及四份合同,只确定第一份合同有效,所以未产生需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只有订立一份合同,若确定合同为不成立还是无效,那么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就完全不同了。因此,确定第二份合同为不成立或无效,其法律后果不同的,不能互相混淆。

二、经公证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属不成立还是属无效。

除了根据以上所说的在构成要件、着眼点、效力这三方面对这份合同进行分析,认为应确定为无效合同外,还应注意从时间上进行区别。虽然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合同只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一般即为成立,但遇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时,必须自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而合同是否成立就不存在这种情形,这也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主要区别之一。

在本案中,陈某于1992年11月4日将未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私自将4:6分成改为2:8分成的与原告签订的第二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并携带着原告私章同代表朱山村委王迪兴一起到邵武市公证处,将第二份合同的内容填到统一格式的《邵武市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进行了公证。公证员在原告未到场、亦无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仍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由于第二份合同约定以公证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本案公证合同订立和公证时,原告未到场,且无原告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公证程序违法,无公证效力,条件不成就,合同也不生效。若认定为合同不成立,显然属不妥,因合同不成立不存在附条件民事行为、即条件成就后合同才成立。因此,再审认定该合同不成立属定性错误,应确认该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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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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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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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该案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内容:赵明祖主张必须首先查清所谓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到底是谁投资.然后才能审理原告的各项主张。实际上,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和一切合同纠纷的唯一正确方法。(三)关于各个争议焦点所涉事实的认定与分析1.苏和平要起诉全部工程款,其前提必须基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而赵明祖则主张双方并未签订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说苏和平主张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未成立,当然谈不到有效无效。苏和平作为建筑建筑承包合同主体不合法。那么该案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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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库承包合同的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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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水库承包合同的解除效力

    内容:承包人认为没有违约,发包方无权行使解除权——书面告知 解除合同效力引争议签约承包水库饲养鱼黄xx是凭祥市人。农业中心和黄xx在2003年2月10日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双方对生效没有另外约定,合同从签订当天起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规定,黄xx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不按时交付第一期承包金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在黄xx拖欠承包金1年多后,发包方才决定终止合同履行,并给他发送了书面通知。“按法律规定,只要终止合同的通知书送达对方,合同便发生终止的效力,即便黄xx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无效。那么水库承包合同的解除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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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成立吗?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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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伦某诉何某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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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某诉何某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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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这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

    内容:遂依法判决:1、欧阳某与某村委会于1989年9月1日订立的《荒山造林合同》有效。[评析]本案是一起颇具典型的承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村委订立的第二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这份《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属不成立还是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8101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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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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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无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无效

    内容:现在的建筑行业可能没有以前发展那么迅速,但是一直都是稳步在进行发展的,这也是国家金融管控的情况,那么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无效?那么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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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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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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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方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方面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和劳务分包序列。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必须在施工单位的资质范围内签订,没有资质、超出资质或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是违规行为,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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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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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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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当属无效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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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工程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当属无效

    内容:1998年9月26日,某区街道办事处委托下属的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湖北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与聂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拖欠的承包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那么工程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当属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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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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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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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岁老人交通事故抢救无效伤亡,次要责任,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元甲律所介入,在40天内获赔80万元和解拿到高额赔偿。这不仅仅是律师的责任,更是家属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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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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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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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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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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