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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 上海4业主状告业委会

张嘉娱律师2021.12.30863人阅读
导读: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顾先生等4名业主状告华通公寓业委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对4名业主要求业委会撤销华通公寓收益约定和公布2006-2007年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账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上海市首例小区业主状告业委会的纠纷案件。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享有监督权。华通公寓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先征询业主意再经业主大会讨论后通过。那么“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顾先生等4名业主状告华通公寓业委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对4名业主要求业委会撤销华通公寓收益约定和公布2006-2007年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账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上海市首例小区业主状告业委会的纠纷案件。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享有监督权。华通公寓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先征询业主意再经业主大会讨论后通过。关于“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顾先生等4名业主状告华通公寓业委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对4名业主要求业委会撤销华通公寓收益约定和公布2006-2007年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账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上海市首例小区业主状告业委会的纠纷案件。

华通公寓业主委员会系2006年3月成立,原先的业委会与上海华通置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曾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从2002年4月15日至2004年4月16日止,该合同中约定小区停车费用于小区建设和弥补物业亏损。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现任华通公寓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后区房地局要求该物业公司继续对华通公寓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1月29日,华通公寓业主委员会仍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约定华通公寓的停车费每月3000元、电梯广告费每月人民币250元用于公寓房屋的日常维修、公灯费等支出,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由业委会核定并定期向业主公布。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制定了华通公寓业主大会账目公布报表,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帐户公开报表、停车广告收益等报表予以公布。因涉案4名业主对电梯改造的维修基金支出、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等费用产生异议,故要求业委会提供维修基金支出的费用清单及结算报告、分摊依据明细账目,公共收入及支出的明细账目,还要求撤销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因业主与业委会协商不成,4名业主于2008年4月8日分别起诉到法院,认为在未得到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擅自指定该物业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遂起诉要求公布小区公共收益及支取情况,公布近3年来的物业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审理中,4名业主还提供了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指出华通公寓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公共收益支配等存在问题。

法庭上,华通公寓业委会辩称,原该小区物业一直由该物业公司在管理,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因亏损不愿继续服务。经区房地局指定华通物业公司继续对小区进行管理,而非业委会擅自决定聘用。鉴于该现状,华通公寓的公共收益仍在补贴物业公司,来弥补物业公司开支上的亏损。双方有合同约定,在每半年一次的财政收支情况表中予以公布。业委会对维修基金使用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每半年公布财务报表,并公布支出情况,涉及售后公房的维修基金也由建设银行定期发放,均不存在未公布的现象。

法院认为,业主对居住物业的共有部分,均具有共同管理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业委会的决定,代表了业主意愿,对众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享有监督权。华通公寓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先征询业主意再经业主大会讨论后通过。鉴于华通公寓物业管理亏损的特殊性,一直延续着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的做法,该小区的部分业主也予以积极支持。4名业主对该补贴做法有不同意见,业委会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好解释工作。《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在众业主之间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但现仅有4名业主诉请撤销权,未达到小区过50%的业主认可,法院遂一审判决对4名业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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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草坪毁绿与护绿的业主维权纠纷案例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草坪毁绿与护绿的业主维权纠纷案例

    内容:康城的业主们称这一事件为“毁绿”风波。协和地产既然当时在售楼时早已对这块地块的权属关系与购房业主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即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地,那么这块公共绿地的使用权毫无疑问归属全体上海康城业主所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由开发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变更了小区的规划,没有通过小区全体业主授权认可,且不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要求变更,这种变更的规划方案,不受到法律认可。从第二次业主平整草坪至今,开发商还没有什么明显的动作,但其用心已路人皆知,“保卫大草坪业主联盟”的维权行动仍在继续,他们正在通过信访和法律等途径来保卫自己的权益。那么草坪毁绿与护绿的业主维权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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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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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141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延期办证 索赔200多万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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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重庆141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延期办证 索赔200多万

    内容:为此,“在水一方”141户业主委托了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房地产部主任文道才律师状告开发商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追究其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并集体向开发商提出了200多万元的经济索赔。根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业主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从2007年4月份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才陆续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到现在仍然有大部分没有办下来,开发商已经严重违约。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广大业主办理房产证,并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那么重庆141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延期办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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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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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

    内容: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按照原来法律规定,小区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由于满足这个条件并非易事,小区业主常常难以“当家作主”。经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委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可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作出相关决定。那么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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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驳回业主“撤销收费决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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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驳回业主“撤销收费决定”之诉

    内容:日前,闵行区法院以别墅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高于公寓应属合理等为由,一审判决驳回秦先生的诉讼请求。秦先生自认处于弱势 业主秦先生诉称,业主大会的决定严重侵害了别墅业主的合法权益。缴费率高说明业主认可业主大会辩称,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并非针对秦先生一人,如秦先生有异议,应当根据议事规则与其他业主协商解决。另一方面,业主大会表示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经过协商确定,且程序完全合法,秦先生要求撤销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法院驳回业主“撤销收费决定”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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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转让“公共用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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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转让“公共用地”,侵权!

    内容:法院认为,业主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权利。业主们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院,诉求二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无效。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其他业主在利用物业设置经营性设施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和俱乐部未按上述约定征求业主们同意,侵害了业主的权利。那么物业转让“公共用地”,侵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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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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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纠纷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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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离婚协议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纠纷

    内容: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那么离婚协议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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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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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 上海4业主状告业委会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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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 上海4业主状告业委会

    内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顾先生等4名业主状告华通公寓业委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对4名业主要求业委会撤销华通公寓收益约定和公布2006-2007年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账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上海市首例小区业主状告业委会的纠纷案件。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享有监督权。华通公寓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先征询业主意再经业主大会讨论后通过。那么“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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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约能否“自动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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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租约能否“自动续约”

    内容:”王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屋,当时与业主约定租赁期为一年。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租赁期满后,在继续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业主未表示异议,并收取了租金,视为双方达成了“自动续约”。现王某如不找人转租,则违背了双方“自动”达成的契约,业主有权扣王某的租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王某与业主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那么租约能否“自动续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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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滥用大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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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滥用大修费

    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而目前,境内外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存在“使用人和审批人”不分,而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侵占公共维修资金,或者由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不专业而导致公共维修资金的无效使用。香港、新加坡并没有明确业主在收房时交纳公共维修资金,但“楼宇翻新”计划在小区里是不断进行的一项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业主立案法坛根据物业的情况发起“楼宇翻新”计划,拥有50%以上业权的业主同意,这项楼宇翻新计划就得强制进行。那么“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滥用大修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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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 业主状告业委会

    内容:小区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经费使用有异议,业委会被业主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顾先生等4名业主状告华通公寓业委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对4名业主要求业委会撤销华通公寓收益约定和公布2006-2007年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账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上海市首例小区业主状告业委会的纠纷案件。华通公寓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先征询业主意再经业主大会讨论后通过。那么“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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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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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丰模式”破解物业费收缴难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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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聚丰模式”破解物业费收缴难

    内容:聚丰公寓业委会主任姚雪珍表示,224户业主同意按户分配的173户,占绝大多数,因此决定按户分配。业主委员会用全体业主共同财产产生的收益,替业主们交物业费的做法减轻了居民们的负担,物业费收缴再也不是难题。业委会询问了相关部门后终于明白,是前期物业侵占了小区业主的共同财产。市物业协会秘书长梅鸥表示,“聚丰模式”是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允许的,采取这种模式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业主通过,如何使用这笔收益应该向业主大会报告。那么“聚丰模式”破解物业费收缴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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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首例业主索要公共车库收益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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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北京首例业主索要公共车库收益案开庭

    内容:中国法院网讯 9月19日上午九时,业主陈女士状告小区物业及开发商,索要公共车库收益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据悉,本案是朝阳法院物权法实施后,受理的首例业主索要公共车库收益的案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金致达公司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因占用原告公摊面积从事车库出租所产生的收益24000元;要求二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30日间一个车位的出租收益。”盛昌鑫鼎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是受金致达公司委托来管理车库。该公司表示,车库是归金致达公司所有,并非业主所有。那么北京首例业主索要公共车库收益案开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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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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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纠纷怎样跳出“怪圈”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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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物业纠纷怎样跳出“怪圈”

    内容:而在此之前,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已经“盘根错节”。“案中案”2007年5月10日,上海泰欣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华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驻南华城小区。陷“怪圈”两年来纠纷诉讼不断,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成员、业主们都感到精疲力竭。“对簿公堂是无奈之举。”南华城业委会委托代理人潘某说。那么物业纠纷怎样跳出“怪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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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状告业委会申请撤销决议被驳回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业主状告业委会申请撤销决议被驳回

    内容:业主告业主大会要求撤销决议投票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诉请被驳 业主马先生等两人认为,业主大会公告的《首批议案表决》第12条严重违反了《物权法》及上海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故请求撤销。查明,富宏花园办公楼等的原房地产权利人为林某,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林某投票权数为36票。之后,业主大会认可马先生等两人拥有投票权数51票。但在此前,了解到原业主林某从未接到任何通知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业主权利。现马先生等两人起诉要求撤销《首批议案表决》第12条决定,应举证证明在进行业主投票时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程序性要求之事实。那么业主状告业委会申请撤销决议被驳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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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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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内容:同时,还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这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亮点3 物业违规收费要退款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专家解读] 现实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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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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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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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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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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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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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的协议怎么写 你们只需要订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在其中约定婚内的财产各自归各自即可。订立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要求: 首先在形式上,婚内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约定要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你们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安排写在这一部分即可。 第三,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就是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则无效。 最后,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相对公平,协议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权,比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等。同时也不能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婚内协议的约定,有诸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可能功亏一篑,建议向家与家律师咨询,让一份有效的财产协议守护你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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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楼业主要交电梯费吗?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就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共有。这也就意味着,全体业主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住在一楼,也不能以“不坐电梯”“基本不使用”为由拒付电梯费。 在实践中,电梯费的分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其分摊费用;一种是业主集体对电梯费分摊、计收进行约定,按约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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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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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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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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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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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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