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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长期履行型合同过程的再次选择权

李维律师2021.12.31716人阅读
导读:

本文所称再次选择权是指长期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事态的变化发展,以衡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赔偿后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享有的选择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的权利。其核心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理性判断是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赔偿对方损失后终止履行,除非该合同标的物不可替代或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进行再次选择。综上分析,长期型合同是指合同的标的(标的物)全部履行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清结的合同。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长期履行型合同过程的再次选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所称再次选择权是指长期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事态的变化发展,以衡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赔偿后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享有的选择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的权利。其核心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理性判断是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赔偿对方损失后终止履行,除非该合同标的物不可替代或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进行再次选择。综上分析,长期型合同是指合同的标的(标的物)全部履行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清结的合同。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长期履行型合同过程的再次选择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所称再次选择权是指长期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事态的变化发展,以衡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赔偿后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享有的选择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的权利。其实质是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或待履行过程中,由于订立合同的条件发生了不可承受的或未曾预料的风险,为了衡平利益,法律准许当事人有条件退出的规则。其核心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理性判断是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赔偿对方损失后终止履行,除非该合同标的物不可替代或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进行再次选择。

一、长期型合同是当事人初次选择的产物

(一)订立长期型合同是当事人的初次选择

本文所称初次选择指市场主体经过理性思考,选择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社会连带法创始人狄翼认为社会上的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彼此存在连带关系的集合体,人不仅是一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自觉的实体,也是一种不能孤独生活,并且必须和同类始终在一起的实体。也就是说,人都有两种属性,即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间相互依赖关系大大加强,个人的行为完全受制于社会,个人为了实现利益增殖,必须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当事人在作出初次选择时的假定是交易成本为零成本,当然零成本并不是没有成本,只是说该成本即所支付的代价是双方都能够承受的。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无论权利的初次安排如何,当事人都可能就如何取得划分和组合各种权利义务进行谈判,当事人双方经过谈判,均能使资源向最大化方向流转,其结果总能使产值增加,从而满足一方或双方的需求。因此,当事人的初次选择是双方实现个人需要的手段。

(二)订立的长期型合同是当事人现时的选择

现代意义的合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物与物或金钱与物即时清结的合同,而且包括履行期很长的长期型合同,并且主流已转化为长期型合同。在这里要对长期型合同作广义的解释,笔者认为现代长期型合同是指合同的标的(标的物)全部履行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清结的合同。现代合同的流程用以下数轴图可作简单的阐释。

A → B → C → D

1、A点: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A-B点: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作的准备工作;3、B点:双方订立合同;4、B-C点:合同履行过程;5、C-D:合同履行评价过程。任一长期型合同都要经历这样五个阶段,并且每个阶段都可以分解开来,脱离合同整体。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做的只是1、2、3这三个阶段。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意永远只是现时的选择。我们也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契约只是人们通过事先的约定来约束自己将来的行为的合谋,它是双方当事人对现时权利义务博弈的结果。

(三)长期型合同是当事人对将来的谋化

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相互沟通面建立起来的,要约是一种允诺,承诺是允诺基础之上的一种保证。从实质而言,要约和承诺都是人们对他人的一种保证,这也意味着人们之间确信人类意志能够影响未来,确信一个人现时的行为能够在将来发生影响,承诺不仅是把现时的意志规划未来,而且限制承诺人在未来作出超出现时意志的选择。因为选择是一种奇特的事,在作出选择的同时,选择就消失了。跟所有别的选择一样,契约中的选择,同样是其他机会的丧失,选择在契约中的行使不仅有牺牲其它机会的一般后果,而且有独特的后果,即让别人有权限制自己未来的选择,因此,可以说订立的长期型合同是当事人对将来的谋化。

综上分析,长期型合同是指合同的标的(标的物)全部履行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清结的合同。现代契约关系绝大部分不再是简单的一锤子买卖,而是一个持续的交换,它包含着时间维的扩张,时间性是理解合同履行的核心。

二、行使再次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一)再次选择权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1、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通过现时的努力就即时的或将来的风险和利益如何分配的谋划。换言之,合同是当事人现时的行为对将来的或即时行为的初次选择。不可否认,现时的选择是理性人多次衡量的产物,但无容置疑,任何理性都是有限的,人的理性是时间、地点、人的智力水平等诸多因素的混血儿,是有缺陷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所处的市场环境时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尤其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真正的市场机制还远没有完全规范的建立起来,投机取巧,短期行为,不诚实等不良风气盛行,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等市场缺陷大量存在。因此,任何承诺都只能包括全部情况的一部分,所以承诺无论多么完美,都只有根据他的背景才能够理解,同意充其量只能发挥一种触发性作用,把同意与复杂的未来全部等同起来,绝对是愚蠢的。

2、人是有私欲的

人的私欲在合同中便是承诺人给予受诺人得到他在交易中的合理期待的同时追求自身的利润,这种利润是合法的,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又是合理配置资源所需要的,同时也是激励市场主体创造性的动力和源泉,保护这种利润是法所应该追求的价值。

(二)行使再次选择权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1、交易是有成本的

本文所谈论的交易是有成本的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或承受的风险超出其合理的预期。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运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只有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并大于它所花费的成本,交易才会顺利进行下去。而对权利进行法律界定时,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或承受的风险超出了其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往往便会考虑此种交易成本,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不同的交易行为。

2、交易行为的选择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互利性是基础,利益是灵魂,也就是说追求私欲是经济合同的核心。市场经济同时又是讲究成本的经济,每个市场主体都会对市场讯号做出敏捷反应,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实现个人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优化的利用,因此,每个市场主体在选择和评价资源以及选择交易行为时始终贯穿了成本标准,即把成本最低的资源作为优势资源,把成本最小的资源作为选择的前提。社会行为的发展是一个本能的、世俗的演进过程,交易行为的发展同样也是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传统的社会交易行为不能满足现存的经济交往需要时,社会便会对它们进行批判和更新,于是新的交易行为模式便应运而生。每个国家便在其中选择行为模式作为规范行为,并借此来调整社会交往。当然,行为的选择不会全是偶然的,总有某些标准左右或影响人们的选择。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沿着一定的利益轨迹运行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它们的利益有关。交易行为是实现当事人期待利益的具体手段。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当事人,他们为了使自己在交易中处于优势的地位,他们在作出行为选择时,必然会考虑到怎样来合理避免损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page]

(三) 行使再次选择权的合同法理论基础

1、自由原则

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其真谛便是当事人的选择,由当事人自主参与市场活动,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由不仅体现在订立合同上,而且应该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即在履行阶段,合同当事人也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只是这种选择应建立在对他人负责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赔偿他方的合理损失。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实际上就是肯定了这一点。鼓励有条件的违约自由,是保障自由市场主体的应然要求。

2、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只有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才能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三、赋予当事人再次选择权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赋予合同更强的生命力

正如法国一法学家所说,订立合同时,假若当事人已经考虑了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他们就不会订立合同或以其他条件来订立合同。因此,应当推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尤其在现代,合同一般是长期性合同,便暗示了这样的特殊条款,即现存状态是持续的,如不是这样,则可以改变。合同在一定意义上便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博弈,达到规避风险,追求私欲,最终实现公平分配交换剩余价值的工具。如果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自由选择,就意味着其所订立的合同不是僵化的,而是可以随着环境的变化作适当调整的,这样,合同便会呈现出更强的生命力。

(二)有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现代社会,交易安全不再体现为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契约必须履行。而是体现为对当事人双方都公平合理并且于社会有益的合同才要求必须得以实际履行。由于现代合同一般都具有长期性,并且市场变化多端,如果不允许市场主休采取相应的对策,便会使更多的市场主体陷入危难的边缘,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危及市场安全。

(三)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

如果赋予当事人再次选择权,这样方便当事人在赔偿相对方合理损失后与第三者重新建立交易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现阶段,在一定意义上说要提高经济效率,使生产资料有更好的效用,便是要求生产资料在占有人手中得以优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有助于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

从行为学角度来看,普通人是从司法机关的行为中认识、认同法律的,也就是看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否对自己的利益实行了切实公正的保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们就信仰它;否则,人们就否定它。承认长期型合同当事人享有再次选择权,让人们从法律中得到实惠,人们就会遵守它,信仰它,建立起崇高的法感情。不然,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行使再次选择权的构成要件

(一) 订立的是长期型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成立后并不立即履行或至少有一方不立即履行的合同,即合同完全履行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二)情势发生了变化

情势指合同订立或履行的条件。情势发生变化简单地说,便是合同订立或履行条件由于情况的改变,从而使之存在的基础产生动摇,即在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或待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当事人不可承受的或未曾预料的风险、损失。

(三)合同目的落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便是利用交换来公平分配交换剩余价值。目的落空指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意外情况,如果当事人继续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将导致一方当事人成本过大或风险过高,造成双方利益失衡,违背了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初衷。

五、行使再次选择权的法律后果

(一)再次选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

再次选择和预期违约都是建立在一个已经成立并具有长期性特征的合同基础上,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原因而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行为后需要对相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行使再次选择权不当就是预期违约的一种形式。当然,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前提不同

再次选择是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合同时的条件发生了改变,如果按约履行将导致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或承受的风险过高,依据利益衡平原理,当事人支付一定对价后终止履行,它应是法律允许的行为;而预期违约是当事人恶意毁约的方式,它会破坏市场秩序,一直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2、理念不同

再次选择依然体现当事人信守承诺。因为当事人行使再次选择权时首先应考订立的合同对其的约束力,并且只有赔偿相对方的合理损失后才能进行。也可以说再次选择权人追求个人经济效益时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这样从制度上可以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预期违约只是为了片面追求个人无限的私利,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3、赔偿范围不同

认定再次选择时赔偿范围的公式是信赖利益加上期待利益的利益,同时减去期待利益的风险。认定预期违约时赔偿范围的公式是信赖利益加上期待利益的利益,同时加上期待利益的风险。

(二)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

订立合同是为了通过它来合理分配交换剩余价值,从而达到实现双方的期待利益。当然并不是一有期待便会产生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合理的谨慎,期望对方完全履行后可得的利益以及应承担的风险。期待利益包括利益与风险,这主要是因为长期型合同的时间性所决定的,长期型合同完全履行不可能在瞬间予以完成,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由于价值规律时刻在起作用,因此,利益与风险同在。风险是指由不确定因素所决定的,对经济行为当事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件。风险事件虽然其出现没有必然性,但出现的概率较高,是商业上获得利润的必要代价,因此,风险也是期待利益的一部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待期待利益正如在寻找蓝色幸福之鸟的过程中,想象着这只鸟已先存在邻近的树林里了。信赖利益是指由于信赖对方的允诺而支付的代价,一般而言,包括缔约费用、履行费用、利息、以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丧失所产生的损失。其有如下两点特征:一是依附性。缔约中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人的信赖产生的,它必须依附于缔约行为。二是善信赖性。即缔约人对缔约行为必须保持善念行使,防止损失的扩大,增加无端的缔约费用,信赖利益的支付是当事人为了使相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从而使自己能获得期待利益的必要成本,它是实现期待利益的桥梁。[page]

(三)赔偿范围的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从以下三个维度予以把握:

1、时间维度

时间维度在此是指行使再次选择权的时间或相对方以合理的方式从事替代交易的时间。

2、地点维度

地点维度是指确定市场价格的赔偿地点,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地点维度指的是买方践约市场,即实现买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地方;如果是买方违约,则地点维度指的是卖方践约市场,即实现卖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地方。

3、市场价格维度

市场价格维度是确定赔偿价格的市场。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市场价格维度指的是买方市场该标的此时的价格;如果是买方违约,指的是卖方市场该标的此时的合理价格。

为说明上述观点,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方从事标的为A的交易,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此时,该商品卖方市场价格大致有50元/百斤,51元/百斤,52元/百斤等。买方市场价格大致有51元/百斤,49元/百斤,50元/百斤等。甲乙签订合同时约定价格为50元/百斤,并约定两个月后履行合同。一个月后,由于诸多市场因素,此时该商品买方市场价格有60元/百斤,61元/百斤,59元/百斤等,卖方市场价格有61元/百斤,62元/百斤,59元/百斤等。且此时价格变化在国家的承受范围之内,但根据可预见规则及角色保全理论,甲方承受风险能力的极限是60元/百斤。于是,甲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提出行使再次选择权,其赔偿范围应该这样计算,即如果乙方已解除合同并已在一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完成了一笔替代交易,他可以向甲主张他从事替代交易时所支付的替代品的价格与订立合同时约定标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其它损失予以赔偿。其中合理差额便是期待利益的利益减去期待利益的风险,其合理的其它损失便是信赖利益。如果乙没有采取任何行为,则甲应该赔偿的信赖利益是[50-(51+49+50/3)]*数量,期待利益是[(60+61+59/3)-50]*数量。如果卖方市场价格有43元/百斤,40元/百斤,42元/百斤等,买方市场价格有40元/百斤,39元/百斤,41元/百斤等。乙方承受风险能力的极限是40元/百斤。如果乙行使再次选择权,而甲采取了替代交易,则乙赔偿甲从事替代交易时所支付的替代品的价格与订立合同时约定标的的价格之间的合理差额及缔约费用。如果甲没有采取行动,则甲的信赖利益是[50-(50+49+51/3)]*数量加其它合理的缔约费用。期待利益是[50-(43+40+42/3)]*数量。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出现了负数,则按零来计算。如果按约定中合同的性质,该合同中连环合同,则不需另外赔偿。损失只限一次,其赔偿额依照以上方法确定。

注 释:

1、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4页,第413页,第58页,第60页,第90页。

2、科斯:《初会成本问题》,1960年版。

3、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5页,第156页,第45页。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5、魏杰:《市场经济前沿问题》,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00页,第58页。

6、尹田:《法国民法上合同法的司法变更原则》,(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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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以避免买卖合同纠纷

    内容: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那么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以避免买卖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28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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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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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解除权人就能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示违约;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

    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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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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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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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履行合同算诈骗吗,不履行合同会坐牢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不履行合同算诈骗吗,不履行合同会坐牢吗

    内容:买卖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合同纠纷会坐牢吗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没有触犯刑法的情形下不会被判刑,法律分析:合同欺诈一般不会坐牢,但是如果存在利用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会坐牢。

    赵金保律师
    2023.12.1238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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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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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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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内容: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不可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异议及时提一旦客户通知解除合同而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那么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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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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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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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长期履行型合同过程的再次选择权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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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长期履行型合同过程的再次选择权

    内容:本文所称再次选择权是指长期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事态的变化发展,以衡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赔偿后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享有的选择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的权利。其核心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理性判断是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赔偿对方损失后终止履行,除非该合同标的物不可替代或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进行再次选择。综上分析,长期型合同是指合同的标的(标的物)全部履行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清结的合同。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长期履行型合同过程的再次选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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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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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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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的过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合同履行的过程

    内容: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已充分注意到准备行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并赋予合同当事人中止合同的权利。理论上通常将这一表述称为英美法上的先期违约制度,但其从另一方面却表明了立法者对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的重视。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由以上三个阶段组成的,这三个阶段中任一行为的发生,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它应包括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总体要求,确保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等等。同时,也承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完全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履行强调的是行为的过程,完全履行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那么合同履行的过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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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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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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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履行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履行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内容:合同履行与纠纷的规避策略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在合作伙伴选择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资质,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减少合作风险,双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履行问题和纠纷的产生,双方应确保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的履行,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争议的发生,2. 履行期限的违约:一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损失,从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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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626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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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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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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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内容:《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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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42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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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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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

    内容: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那么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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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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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所在地发生洪灾承包人承担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所在地发生洪灾承包人承担

    内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所在地发生洪灾承包人承担

    吴梦云律师
    2021.10.2237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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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8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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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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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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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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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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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拆迁的两套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再次闹到法庭,后来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参与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将两套房屋给两个子女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无疑不说都是为了孩子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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