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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押金——解读三“金”之大不同

段建国律师2022.01.01341人阅读
导读:

“我爱我家”置业顾问表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那么定金、订金、押金——解读三“金”之大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爱我家”置业顾问表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关于定金、订金、押金——解读三“金”之大不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定金”与“订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我爱我家”置业顾问表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我爱我家”提请广大客户必须注意的是,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


二、“定金”与“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4.制裁后果不同: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启动其罚则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违约方以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的押金义务,惩罚效果较弱。


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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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

    内容: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提出该字据的“订金”是双方约定“定金”的笔误,原告予以承认,但仍然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1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收条上写是订金,但是双方约定的应该是定金,适用“定金法则”不应退款。”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庭依法采纳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认定该10000元款项属“订金”性质,因此房屋买卖未成交后无须退款。那么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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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订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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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定金” 差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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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订金”“定金” 差别大

    内容:案情:赵某与王某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赵某定做皮鞋一双,价格为500元,赵某交付定金50元整,若将来赵某不交付价款,则50元没收;若王某不能依约交付皮鞋,双倍返还定金100元。赵某与王某的约定中,50元为定金,若主张该50元为定金,应坚持“名实并举”,不仅要求“定金”用词正确,而且应有相应定金罚则与内容,名与实一致,才能认定为定金。认定“定金”或者是“订金”,不应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重在看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订金”“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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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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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订金”≠“定金”

    内容:后两人因退款问题产生争议,付德财认为自己付的是定金,刘富贵不履行协议,应当双倍返还其定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付德财的诉讼请求。定金的成立应当在书面文书上写明“定金”的字样。定金的作用表现为,当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订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的债权额。四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订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可适用定金罚原则。那么“订金”≠“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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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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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内容:若主合同不存在,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可依情况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定金与订金的发音相同,却因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因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订金X元,没有明确约定此订金为彼定金的性质,是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是丧失定金。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那么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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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把“订金”当“定金”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莫把“订金”当“定金”

    内容:当人们在购买大件商品,特别是商品房、汽车等特大宗商品时,经销商往往要求消费者预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钱,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定金”。而这笔钱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大部分消费者往往是糊里糊涂,认为反正是先交一部分钱,至于这笔钱是“定金”还是“订金”无所谓。从支付数额上看,“定金”和“订金”的支付都由双方约定,但“定金”支付不得超过主标的物金额的20%。而“订金”的效力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那么莫把“订金”当“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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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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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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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内容:“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订金”的效力是约定的,主要看有无担保性质的内容。如果对“订金”的处理没有约定,则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对“订金”的处理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交付的订金不是书面形式约定的,不能认定为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交付的订金即使符合前几个条件,但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也不能认定为定金。那么“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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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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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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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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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

    内容:”后来,李四因重大过失而没有按时交付张三30套窗帘。而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本案中的合同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是,从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来看,显然规定的是“定金罚则”的内容,具有担保性质。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着重在看双方表示的真是意思,虽然合同中用的是“订金”但是真是意思表达是“定金”,因此,主张第二种意见。那么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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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与订金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1、在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而订金通常只能按原数额返还;2、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对债权的担保,订金不是法律概念,是一种预付款,是对债务的部分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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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

    内容:法院认为这20万元的性质成为关键,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一审判决。带着这盘录音磁带,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双方最终还是在20万元系“定金”还是“订金”上争议最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买方付给房产公司的20万元系定金的事实没有认定。房地产公司将买方预订的房屋又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房人完全可以从赔偿损失的角度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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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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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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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房产交易中心的员工向王某出示了李某的房产系李某与其丈夫刘某共同购买的凭证。之后王某当即交付了押金,李某也向王某出具了一张“今收到王某交与的1万元押金,保证将位于xx出的房产以24万元的价格卖于王某”的收条。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的“押金”具有定金的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押金”的性质并不明确,是民间常用的一种不规范的合同用词,其本意是卖方为了防止买方毁约而要求买方交付的预付款,作为买方的履约凭证。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本案当中,当事人交付的是押金,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押金的权利与义务,即没有提到要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不属于定金的性质。那么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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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奴”如何节省贷款利息——省息招数大比拼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房奴”如何节省贷款利息——省息招数大比拼

    内容:据测算,一笔50万元、期限为30年的贷款,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利息支出相差 12万元之多。因此,如何节省贷款利息也成了目前房贷一族最关心的问题。因此贷款买房,公积金贷款最省钱。变更还款方式省息划算 据一家国有银行的理财师介绍,对于还款能力较强、收入较稳定、有额外收入来源的贷款者,可以向银行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将原有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变更为等额本金还款,达到省息的目的。而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支付利息款 59.6475万元。另外,银行理财师认为,提前还贷要算好账,比如,还贷年限已经超过一半,月还款额中本金大于利息,提前还款的意义就不大。那么“房奴”如何节省贷款利息——省息招数大比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018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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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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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剖析“定金罚则”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剖析“定金罚则”

    内容: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那么剖析“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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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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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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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内容: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那么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174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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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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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婚后才发现,三观不合,分歧越来越严重,婚姻中总需要一方迁就另一方,怎么办? 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上,不要陷入「二选一」的思维定势。纠结时提醒自己:为什么不可以两个都要?「两个都要」可以解决掉70%的纠纷。 遇到确实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要跟对方讨论一个公认的「决策机制」。无论是掷硬币还是划拳,还是各自划分领域,还是轮流做主,还是谁洗碗就听谁的……都行。你们不一定要同意对方的决策,只要同意这种决策机制。 在决策机制方面,我想特别推荐一种方法,来自经济学家史蒂文•兰兹伯格:由意愿更强的那一方来做选择——意愿用金钱来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纸上写下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支付的费用,出价高的那个人可以做决定,同时必须向输掉的一方做出全价补偿。仔细想想这个方法,真是太聪明了。 任何时候,如果你和对方因为「不同」而产生了不愉快,请不要把这一切归因为「不同」带来的。请相信,只要我们在意彼此,求同存异,所有的「不同」最终都可以导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观不合」就草草定论。

    林艳英 802评论
  • 人生会有很多十字路口,每个选择都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一个家庭的解散,受伤害最大的可能是孩子。爱孩子,请从心出发。❤☀

    元甲婚姻家事 434评论
  •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元甲婚姻家事 573评论
  • 婚姻的喜剧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婚姻的悲剧也在我们生活中不断上演,两种不同的剧本恰恰决定了女人一生的命运。一桩好姻缘,让女人饱饮幸福琼浆:一桩坏姻缘,让女人饱尝痛苦汁液。婚姻占据着我们生命中的大部分时间,婚姻牵扯着我们太多的精力,它是我们生活的主要内容,也是决定我们命运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婚姻现在正困扰着你,可以随时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370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943评论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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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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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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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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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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