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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林艳英律师2022.01.021037人阅读
导读:

在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征地部门有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评,以便征地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但是这种要求明显与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相违背,低评的价格也往往为被拆迁人所质疑,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门看来,被拆迁人总是要获得比评估结果高的补偿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满足,所以,低评才能保证最终补偿价格比较合理,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征地部门的工作。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征地部门有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评,以便征地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但是这种要求明显与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相违背,低评的价格也往往为被拆迁人所质疑,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门看来,被拆迁人总是要获得比评估结果高的补偿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满足,所以,低评才能保证最终补偿价格比较合理,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征地部门的工作。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由于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可能对所有地上附属物,特别是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因此需要进行评估。征地拆迁评估属于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过去一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随着土地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推进,社会性、企业性的土地估价机构也进入到征地拆迁评估工作中来。因为其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就存在着与征地部门的关系问题、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征地部门有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评,以便征地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但是这种要求明显与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相违背,低评的价格也往往为被拆迁人所质疑,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门看来,被拆迁人总是要获得比评估结果高的补偿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满足,所以,低评才能保证最终补偿价格比较合理(是否还有其他的行政干预暂不考虑),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征地部门的工作。排除谈判中心理学的运用这个因素,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一直是采用低评的方式对待征地拆迁评估。事实上,被拆迁人虽然不一定了解社会平均重置成本,但对于自己的实际成本最清楚不过,只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正常的评估价格是可以为被拆迁人所接受的,提出超越正常评估价格不合理要求的只是极少数。相反,刻意的低评,不但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破坏评估结果的社会公信力;而且拖延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进而延误了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造成了征地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无能”,被拆迁人“太刁”的错误印象;最关键的是误导了财政部门和有关领导,使其认为可以用较少的补偿款完成征地项目的补偿工作,因为评估结果一般来说是财政拨款的依据。财政拨款的不足往往最终导致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拆迁或者久拖不决,或者上访不断。

从更高的层面来看,怎样在维护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可能帮助委托人解决实际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土地估价机构是倾向于律师行业,只对委托人单方当事人负责,还是倾向于会计师行业,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应当肯定地说,土地估价机构无论从法律、法规来看,还是从社会实际认可(包括法律界的认可)来看,都属于后者。土地估价机构必须认清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要委婉地拒绝,并说明理由。或者采用其它的补救措施。例如我们在征地拆迁评估中,考虑谈判中的心理学因素,建筑物按征地部门要求适当低评(但重置价格水平要向征地部门说明),构筑物及附属物都按重置价格水平评估。当被拆迁人对建筑物价格提出异议时,在征得征地部门同意后,按不超过重置价格水平的标准予以调整。这样做比较容易被当事人各方所接受,效果比较好。假如过于迁就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评估出来的结果不为当事人另一方所接受,征地拆迁工作很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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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土地出让金补偿标准及返还政策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拆迁土地出让金补偿标准及返还政策

    内容:拆迁土地出让金补偿标准通常依照全部地价的40%来计算,土地使用权存在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则是对公共建筑设施取得土地金返还款的处理意见,房屋拆迁土地出让金由谁承担应参考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指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所需要支付的资金,拆迁土地出让金也有其补偿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包括,个人住房、共有住房、拆迁安置房转让等补偿规定,那么,拆迁土地出让金的补偿标准和返还政策都有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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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经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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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中常见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内容:(北京提供专业的陪同购房法律服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 农村宅基地买卖 房产官司 )[page]那么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中常见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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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法律规定

    内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运用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会运用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民法典》、《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等法律、法规。征地拆迁是一个系统的法律问题,牵涉的法律、法规较多,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那么房屋拆迁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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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拆迁法律常识】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规定

    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那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哪些税费?关于【拆迁法律常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地役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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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征地数量大。2、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3、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问题根源---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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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问题根源---利益冲突

    内容:同样在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活动中,这一假设也不例外。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中政府与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之间存在问题的根源是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征地与失地、土地增值与征地补偿、城市扩张与失业、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等五个方面。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居民房屋拆迁,成为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因为征地和拆迁而引起的利益冲突越发明显。那么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问题根源---利益冲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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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答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答

    内容: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从2002年4月10日起实施。要经过政府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拆迁房屋。除了应提交申请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要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鉴证有效的征地包干协议书。房屋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专家委员会作出公正的结论。那么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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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议您去进行消费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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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

    内容:追溯其源,《1991年条例》中所强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这一立法目的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将管理作为立法目的,这完全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错位。如果是这样,以行政管理来替代私法便具有了十分冠冕堂皇的理由,显然,这是与法治社会应有的倡扬人权的法治观念背道而驰的。城市私房拆迁实际上是包括土地、房屋等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其各自物权时发生的一种现象,这一现象的发生由于涉及不同的主体,故需要管理机构加以协调。那么: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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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有异议或者疑问的,被拆迁人如何处理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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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有异议或者疑问的,被拆迁人如何处理 ?

    内容: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有异议或者疑问的,被拆迁人如何处理 [法律指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那么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有异议或者疑问的,被拆迁人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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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估价必经的程序 房屋拆迁估价与房龄有关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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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房屋拆迁估价必经的程序 房屋拆迁估价与房龄有关吗

    内容: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那么,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中常见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关于房屋拆迁估价必经的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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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行征地拆迁等土地四大问题引中国官方高度关注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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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强行征地拆迁等土地四大问题引中国官方高度关注

    内容:中国国土资源部高级官员三十一日提出,当前在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过程中,强行征地拆迁等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甘藏春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迁,土地管理的具体政策必须随之调整。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严防违规违法用地反弹,保持土地管理良好秩序。甘藏春说,无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如何变化,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根基不能动。今年国土资源部确定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为六百三十万亩,比去年增加了五十万亩。那么强行征地拆迁等土地四大问题引中国官方高度关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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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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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解决征地住房拆迁乱象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立法解决征地住房拆迁乱象

    内容:《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强调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的同时,首次提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住房权益、逐步完善征地住房拆迁补偿配套制度已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之一。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应当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是同时适用第二、第三两款不明确,致使实践中出现征收集体土地住房拆迁无法适用或适用法律混乱现象。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那么:立法解决征地住房拆迁乱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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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照12种公证纳入法律援助 征地拆迁免费公证 拆迁协议公证怎么办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日照12种公证纳入法律援助 征地拆迁免费公证 拆迁协议公证怎么办理

    内容:3月22日记者从日照市司法局获悉,本市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已将公证纳入法律援助体系。而根据规定,每名执业公证员每年至少要办理2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要求全市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力支付公证服务费的公证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那么,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房地产法规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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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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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

    内容:由此可见,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所附带的一个问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所谓“合理”,主观色彩浓厚,弹性太大,极有可能使补偿款的数额明显偏低,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改为“充分补偿”或者“完全补偿”。至于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可以通过明文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以付清征收补偿款为前提条件、赋予被征收人抗辩权的路径来解决。若把土地征收看成一个过程,则房屋拆迁为其后半程的一个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终止,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母权的不复存在而失去正当权原,归于终止。那么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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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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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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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内容:在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征地部门有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评,以便征地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但是这种要求明显与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相违背,低评的价格也往往为被拆迁人所质疑,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门看来,被拆迁人总是要获得比评估结果高的补偿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满足,所以,低评才能保证最终补偿价格比较合理,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征地部门的工作。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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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内容: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城市化逐步推进,工业园区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速,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及房屋拆迁纠纷越来越多,征地拆迁问题已成为当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无争议。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那么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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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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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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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说“谢谢你给了我一束光”,这句话让我们感到太阳般的温暖!律师不仅能够解决法律问题,也能提供足够的情绪价值,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开启岁月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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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在自驾川藏线的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心受到极大影响,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我们提供了专业咨询、耐心指导与法律建议,让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向。最终帮助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争取到最大利益,得到了当事人的感谢信和荣誉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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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家首发《北京物业行业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线上+线下参与者满满,大家反馈“讲座内容太有用了”“学到了很多技巧”“确实有很大帮助”!专业团队深耕物业行业7年,独家技术优势帮助物业公司解决各种难题!有任何问题随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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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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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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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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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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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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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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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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