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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牵连犯处罚的原则

杨一凡律师2022.01.17209人阅读
导读: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牵连犯毕竟不是数罪并罚在处罚原则上理应有所不同。在无碍于贯彻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精神的情况下牵连犯的处罚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是有利无弊的。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牵连犯的处罚问题也就是对牵连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处罚主张以从一重罪处罚亦即在处理时按牵连犯数罪中的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由以往普遍坚持通说mdashmdash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各种处断原则的观点争鸣并进而演变为关于牵连犯概念的存废之争。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说。

1、从一重处断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其理由是牵连犯虽然触犯数罪名但它不是通常的数个独立的罪行也不是单纯的一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数个独立的犯罪故裁判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数罪中的一个较重的罪论罪并处以重罪之刑但不是必须以法定刑的最高刑处罚。如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牵连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即应以盗窃罪论处。如上述原则不能体现从一重论处时可依数罪的事实、性质、危害、情节择一较重者论处。

2、从一重重处断说。该观点认为所谓从一重重处断当然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而是考虑到他毕竟还犯了其他的罪应当在重罪的法定刑范围内适当从重。同时重罪如果有几个法定幅度(罪刑单位)也应该根据重罪本身的情节对号入座。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在牵连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中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的法定情节在量刑时都应当综合地予以考虑。这样对牵连犯的处罚就可以既和单纯的一罪有严格的区别同时也可与一般的数罪并罚有显著的不同。只要有牵连犯概念的存在这样的定罪处罚原则是比较恰当的。这是由于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可以贯彻依法从重惩处严重经济犯罪的精神。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否定了从重从轻的所谓中间线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对于经济犯罪中的牵连犯罪在其中的一个重罪的法定刑幅度内择一能够体现严惩精神的刑罚同样可以贯彻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牵连犯毕竟不是数罪并罚在处罚原则上理应有所不同。在无碍于贯彻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精神的情况下牵连犯的处罚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是有利无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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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等要全面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的全过程,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司法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司法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内容: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质上还是主张从一重处断因为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处罚原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讨论范围之外的。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推荐阅读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王学瑞律师
    2022.01.1790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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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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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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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

    内容: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充分评价原则牵连犯理论是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对牵连犯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与量刑。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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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利弊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利弊

    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二)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推荐阅读牵连犯处罚原则、现状、价值取向牵连犯处断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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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43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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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原则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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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原则

    内容: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424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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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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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内容: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诉人、法官各自对牵连犯认识的不统一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公诉人或法官手中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

    龙珊律师
    2022.01.1796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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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具体包括: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公正公开的原则;4、处罚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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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内容:按照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对中止犯予以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基本处罚原则。我们知道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发挥犯罪中止制度之“金桥作用”。可见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该条还为具体适用这两种处罚原则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否造成损害是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条件。

    郭铭芝律师
    2022.01.1812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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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对其重复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利弊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利弊

    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二)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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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17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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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开等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

    内容: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这原则是我国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程序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指对相对方的某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个行为违反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个行政机关作出次处罚。那么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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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91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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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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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内容: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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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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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牵连犯处罚的原则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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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牵连犯处罚的原则

    内容: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牵连犯毕竟不是数罪并罚在处罚原则上理应有所不同。在无碍于贯彻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精神的情况下牵连犯的处罚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是有利无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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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内容: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牵连犯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如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牵连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即应以盗窃罪论处。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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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牵连犯的处罚规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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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牵连犯的处罚规定

    内容:牵连犯的处罚对牵连犯的处罚也是有争议的概言之有一律并罚说从一重处罚说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说等观点。一般来说牵连犯毕竟是在一个总的犯罪意图统率下的一种犯罪形态由于评价犯罪严重性的标准应该是体现犯罪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的诸要素总和。但是任何事物有原则就有例外对牵连犯的处罚也一样。当立法者认为某个具体的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与单独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和不相上下甚至更大时便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对其要数罪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则属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问题也是完全能够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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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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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两罚制和单罚制。有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犯罪中止 处罚原则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犯罪中止 处罚原则

    内容:犯罪中止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也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周春花律师
    2022.01.1872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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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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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交通处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交通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我国刑法中牵连犯的处罚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我国刑法中牵连犯的处罚规定

    内容:1、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林艳英律师
    2022.01.1761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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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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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的利弊分析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的利弊分析

    内容:(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推荐阅读牵连犯的处罚规定牵连犯是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赵金保律师
    2022.01.1723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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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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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10岁的小朋友因母亲去世,跟随父亲与继母生活,尝尽人间冷暖,致中度抑郁。天用律师从法理与人情处罚,向法官全力争取,法院判决撤销不作为的父亲监护权,姥姥作为监护人抚养孩子健康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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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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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正在遭遇家暴,不知如何摆脱。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第一步:立即报警。第二步:立即要求做伤情鉴定。第三步:其他证据证明。第四步:所有证据证明了家暴确实存在,那么对你造成的伤害达到轻伤和轻伤以上的,他要去坐牢。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家暴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那么对待家暴的第五步是什么?那就是起诉离婚。

    林艳英 611评论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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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295评论
  • 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财产比例我方65%,婚姻期间且行且珍惜🙏,不管比例多少,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既然不爱了也没必要伤害。

    王熙 501评论
  • 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后果: 交通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的,可能会被起诉,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肇事人的财产用以赔偿。 全责不赔钱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不还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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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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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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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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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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