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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

陈宗琼律师2022.01.17428人阅读
导读:

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贪污犯罪量刑的档次第二款规定了如何处罚共同贪污犯罪。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补充规定第二条作了修改主要是将数额标准作了调整删除了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这样刑法没有吸收补充规定中关于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如何处罚的精神刑法规定的贪污数额标准仍是针对个人而言的。那么对共同贪污犯罪犯罪如何处罚呢是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参与数额确定量刑幅度还是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个人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这已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

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刑法在吸纳补充规定第二条时对贪污数额的认定仍承袭了补充规定的规定按照个人贪污数额计算而没有吸收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处罚的原则。这不是立法的疏忽它表明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我们知道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贪污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及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犯罪总数额进行处罚其目的是为了加大对这些人的打击力度但这种处罚原则的前提是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犯罪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予以处罚这与个人贪污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一致的。刑法吸纳补充规定后却丧失了这个前提但对贪污罪如何量刑却仍然按照个人贪污数额也就是个人所得数额确定量刑幅度这就产生了上述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个人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对个人贪污数额作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呢从补充规定第二条可知第一款中的个人贪污数额就是第二款中的个人所得数额也就是个人分赃数额。再者从1989年两高对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对语言的通常理解看也可得出个人贪污数额就是个人所得数额的结论。纪要对个人贪污数额的理解体现了刑法对共同犯罪处罚的原则因为刑法删除了补充规定中关于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后对共同贪污犯罪各被告人贪污数额不能只按个人所得数额也就是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认定。纪要对个人贪污数额的理解虽然符合立法的目的但不符合人们对个人贪污数额理解的语言习惯其内容已经大大超出了条文本身的字面含义是过当的扩张解释从逻辑上和语法上讲令人难以信服。

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说应当对首要分子采用犯罪总额确定量刑幅度对其他主犯及从犯采用参与数额确定量幅度。其理由如下

第一共同贪污主观上的故意是指向整个贪污对象各共同犯罪人在事先预谋时也可能对事成之后每人分得多少赃款物共同计议但每人的故意一般不会预先指向某一部分赃款物。分赃是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并将财物据为己有后的利益分配。因此个人贪污数额并不能反映共同贪污犯罪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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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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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内容: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与上述“两高”解答相比补充规定扩大了犯罪总额说的适用范围即除了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主犯也按照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个人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他情节为标准将贪污罪的处理结果分为八种。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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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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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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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推荐阅读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单位是主犯自然人是从犯的刑事责任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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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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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

    内容: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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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处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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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共同犯罪的处罚怎样

    内容: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处罚原则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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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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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内容: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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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 共同犯罪如何处罚,共同犯罪怎样判刑?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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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共同犯罪如何处罚,共同犯罪怎样判刑?

    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以上便是对于共同犯罪如何处罚共同犯罪怎样判刑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让您对共同犯罪的处罚有个清晰的了解当然具体要适用哪个刑罚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做出判断看是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法院根据以下原则就行判决主要是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来进行量刑一、主犯如何处罚。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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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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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两罚制和单罚制。有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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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

    内容: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一主从犯的成立范围无论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参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的适例还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出主从犯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从地位明显另有些实行犯的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对于后者应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以从犯论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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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罚单位犯罪的原则主要有单罚制与双罚制。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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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内容:考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同一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在处罚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也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受贿的数额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当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个人分赃数额可以作为衡量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作用与地位的标准,如果共同受贿犯罪人仅对其分得的赃款数额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共同犯罪等同于单独犯罪而且个人分赃数额不能完全体现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赃数额与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个人分赃数额认定显然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案发时尚未分赃的案件个人分赃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能由司法机关任意认定或者平均分摊在前述区分共同占有型受贿和分别占有型受贿的场合对前者依据受贿总额认定对后者依据个人分赃所得数额认定也会导致量刑上的失衡。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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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犯罪情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哪些,怎么处罚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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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哪些,怎么处罚

    内容: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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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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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

    内容: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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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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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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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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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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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内容: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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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内容: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陈宗琼律师
    2022.01.17102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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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内容: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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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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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李楠楠律师
    2022.01.17104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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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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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正在遭遇家暴,不知如何摆脱。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第一步:立即报警。第二步:立即要求做伤情鉴定。第三步:其他证据证明。第四步:所有证据证明了家暴确实存在,那么对你造成的伤害达到轻伤和轻伤以上的,他要去坐牢。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家暴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那么对待家暴的第五步是什么?那就是起诉离婚。
    林艳英 241评论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83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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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北京法律咨询 238评论
  • 离婚后没有分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居后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会支持。

    北京法律咨询 113评论
  • 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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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能够对转移财产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吗? 对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时,存款、股票、现金等不动产是最容易被转移的,为了防止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

    姚平 65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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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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