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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段建国律师2022.01.18495人阅读
导读: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02年5月份某酒店老板梅某找到其朋友徐某讲酒店用电量太大了要徐某找供电公司抄表员照顾一下。徐某表示同意并讲好把偷的电折成钱2人平分。徐某即找到供电公司的抄表员潘某叫潘某少抄酒店电表然后由他负责回拨电表徐某将少交电费的一半再分一半给潘某潘某表示同意。徐某就将潘某同意的情况告诉了梅某。过了几天梅某和徐某将酒店电表回拨然后梅某就用买柴油的名义从财务上套出了2700元。2002年6月上旬徐某、梅某、潘某在酒店商议好由潘某估一个电表度数然后由徐某把电表数码拨到潘某估报的数码上并由潘某每月给徐某二根供电局专用固定封铅的铜丝。事后三人采取上述方法回拨电表然后由梅某按回拨电表数用白条从酒店财务上套取现金从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共套取现金207345元。其中潘某分得赃款4800元徐某分得赃款4600元梅某分得赃款113345元。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从表面上看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按照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一般原理本案应以盗窃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潘某系供电公司抄表员供电公司按其营业执照公示为国有公司性质。该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描述抄表员工作范围抄表员的职责为负责对本所供电营业区域内分管的用电客户的抄表催费工作。抄表时发现用电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了解分析注明原因发现计量装置卡盘、卡字、自走、倒转或其它故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开出工作单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抄表时发现违章、窃电行为应及时制止做好记录及时开出工作单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参照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可以确定潘某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潘某少抄酒店电表数码并每月提供二根供电局专用固定封铅的铜丝给徐某的行为在潘某职责范围内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本案潘某行为如构成贪污罪徐某、梅某作为伙同人员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应该说是不成问题的。

2、徐某、梅某利用潘某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打破了刑法这一基本原理对本案审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换言之国家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窃取、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由自己和外部人员共同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外部人员作为贪污罪共犯。从这条解释可以看出其制定目的在于打击外部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的职务犯罪。进而不再细究在此类共同犯罪中主从之分而是注重于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后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只要外部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便都构成贪污罪。如果外部人员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自己独占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则依外部人员的行为性质而定。联系到本案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听从徐某、梅某两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指使利用抄表员的工作便利采取少报用电量的手段将少报的用电电费占为己有供自己和徐某、梅某共同使用的情形在主观上三人都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三人都具备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一条。故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徐某、梅某也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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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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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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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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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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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这是就刑法中的身份的功能而言的就是说刑法中的身份必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关于行为人主体的事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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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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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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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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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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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主体一般可分为以下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

    内容: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从上述两点来看李某缺乏致死孙某的犯罪故意孙某死亡的结果并非受王某与李某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对这种情况通说认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之外的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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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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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可以有不同罪名吗?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共同犯罪可以有不同罪名吗?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内容: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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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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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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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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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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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人中具有消极身份的几个问题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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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人中具有消极身份的几个问题

    内容:又如不满14岁的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成年人甲教唆或帮助幼年人乙实施盗窃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直系血亲、配偶及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一般不以盗窃罪处罚。本案中的甲虽然是乙实施盗窃罪的教唆者、帮助者或共同实行者但因其具有家庭成员的身份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对非家庭成员乙仍应以盗窃罪处罚但如果造成的危害性不大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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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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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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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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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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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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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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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内容: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性质如何关键还是看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

    李维律师
    2022.01.1710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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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同犯罪中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该如何定性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在共同犯罪中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该如何定性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潘某行为如构成贪污罪徐某、梅某作为伙同人员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应该说是不成问题的,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于海明律师
    2022.01.1710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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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所为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具有40年法院审判经验的专家老师强势坐镇,各位精英律师思虑周全、准备充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战!展示出专业风范,给予了当事人极大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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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幸陷入痛苦的婚姻中无法自拔?如何做到友好和平离婚?房产、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具有40年法律监督司法经验的郑国庆老师,处理婚姻家事领域实战经验丰富,一场讲座、一个小时,帮您解决各类离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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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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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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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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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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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34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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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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