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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赵金保律师2022.01.17498人阅读
导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共同贪污行为的定罪问题中最难把握的是不具有上述特定身份的人员与具有上述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如何定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共同犯罪的性质和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来确定罪名。这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所确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们知道当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要件时该犯罪就是真正身份犯该身份称为构成身份。贪污罪正是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真正身份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共同贪污的行为人既可能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可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当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在同一贪污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彼此关照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时就成立共同贪污行为。这种共同贪污行为的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他们既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或者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还可能是上述三种特定身份者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对这类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行为其定罪直接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一点应当说是没有疑义。共同贪污行为的定罪问题中最难把握的是不具有上述特定身份的人员与具有上述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如何定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共同犯罪的性质和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来确定罪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既看到了共同贪污犯罪的整体性同时也抓住了职务犯罪须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之便这一特性应该说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我国刑事立法也体现了这一要求现行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此条规定的以贪污共犯论处的条件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否则便不能以贪污共犯论处。这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所确认。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若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同时利用两者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如何处理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上述主犯论的重申只适用于那些能分出主从且只有一个主犯的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犯罪案件都能分出主从犯也并非所有的共同犯罪案件都只有一个主犯如果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犯且这些主犯中既有国家工作人员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都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之便如果仍按上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则难以定罪。对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应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这种观点应该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却未能充分体现刑法典严惩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法旨意。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共同贪污犯罪仍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所以仍应以贪污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也符合上述解释第一所规定的原则。综上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只要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均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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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内容: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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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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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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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什么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内容: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2、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两者均有特殊身份难点总结结合情形处理结论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例1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无身份者定罪例2A身份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B身份者定罪例3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4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5例外的是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例6例1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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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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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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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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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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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内容: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按照为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划分的主犯与从犯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按照为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划分的主犯与从犯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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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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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同犯罪中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该如何定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在共同犯罪中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该如何定性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潘某行为如构成贪污罪徐某、梅某作为伙同人员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应该说是不成问题的,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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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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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内容:最后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不具有加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作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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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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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这是就刑法中的身份的功能而言的就是说刑法中的身份必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关于行为人主体的事实状况。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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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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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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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内容: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性质如何关键还是看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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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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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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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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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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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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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内容: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贯穿了这一原则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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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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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是怎么判刑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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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共同犯罪是怎么判刑

    内容:基于身份的特殊构成他们共同触犯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由于前者是重罪所以应以贪污罪对共同犯罪人定性。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陈明月律师
    2022.01.1741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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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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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客户拿到工程款的那一刻,感觉所有的努力都是有价值的,15年的新农村改造工程,工程已经多次被覆盖整修,工程量无法确认?不认可张总实际施工人身份?看天用律所如果帮你化解纠纷?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15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225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48评论
  • 欠债没有欠条证据怎么办? 欠债没有欠条证据的,债权人可以收集其他可证明欠款事实的证据起诉追讨债务。 没有借据,有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借贷关系事实也行,比如说银行的交易流水、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的录音、录像等。对方欠钱不还,债权人没有欠条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需要一些间接证据来辅助,比如人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或电话录音等,证据越充足,案件赢的概率就越大,拿回借款的可能就越大。因此没欠条也并非就拿不回借款。收集证据起诉处理,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起诉状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起诉状份数; 2,准备证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那么权利将很难得到保障。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449评论
  • 工程没有结算怎么起诉: 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757评论
  • 面对欠钱不还的情况,很多人不愿意走到起诉这一步。 因为一说到起诉,就觉得费时费力。 今天就给大家说2个办法,能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一、支付令 如果事实清楚,直接携带着您的身份证和欠条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晰的,会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如果债务人收到法院支付令,十五日内拒绝偿还债务,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方式不久流程简单,费用也比起诉低。 申请支付令的费用只需起诉需缴纳费用的三分之一。 二、律师函 其实很多人拖着,是认定了你不会拿他怎么样。 出具律师函,更能引起对方的重视,让对方知道你要钱的决心。 不仅如此,律师函可以直接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 律师函可以成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证明,它比聊天记录更加具备法律效力 很多时候,对方拿到律师函,因为不想惹上官司,就会把钱还给你。 对于一般的欠钱不还的,可以试试这2个办法。 当然,对于无动于衷的老赖,直接走起诉流程。 法律程序虽然漫长,但法院一定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法律面前无小事,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657评论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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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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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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