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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论犯罪预备之若干基础问题

崔玉君律师2022.01.18650人阅读
导读:

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结局。相比之处狭义的故意犯罪过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犯罪预备和实行两个行为阶段。广义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扩展为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是着眼于故意犯罪过程在整个刑法中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虽然其范围不失宽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没有独立的刑法意义。

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结局。相比之处狭义的故意犯罪过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犯罪预备和实行两个行为阶段。广义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扩展为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是着眼于故意犯罪过程在整个刑法中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虽然其范围不失宽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没有独立的刑法意义。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论犯罪预备之若干基础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结局。蕴含着可能危害社会的危害性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基于犯罪预备在性质与特征上存在着明显的独特性以及为了更加明确地辨析与犯罪阶段等若干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探讨一下有关预备犯的几个基础问题有助于更好了解掌握犯罪预备的本质。下面将从犯罪预备的性质、特征、与犯意表示和实行行为关系的方面加以论述预备犯。最后探讨一些有关共犯与预备犯的联系与区别。

一、犯罪预备性质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结局状态。简而言之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所以它与故意犯罪过程及阶级有关密切的联系与明显的区别。

故意犯罪过程指故意犯罪产生、发展与形成所经过的顺序与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这是一种通说也是一种狭义的观点。而有的学者从广义上认为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萌生犯罪动机形成犯罪决意进而为之准备着手犯罪实施直至完成犯罪的全过程是故意犯罪产生到完成所经过的顺序和阶段的整体。相比之处狭义的故意犯罪过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犯罪预备和实行两个行为阶段。广义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扩展为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是着眼于故意犯罪过程在整个刑法中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虽然其范围不失宽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没有独立的刑法意义。但是从故意犯罪过程的认识角度出发而不只是将其中某一部分作人为的限定划分(相对于狭义说而言)采用广义说可以更好地研究故意犯罪尤其是研究预备犯的问题诸如预备犯的时空限定与犯罪阶段的区别的问题。本文采用广义说是为了下文可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正确认识与辨析犯罪预备。

故意犯罪阶段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于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前后相互连接此伏彼起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而犯罪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彼此独立存在且不相互转化的状态。这些形态又正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于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并且在刑法意义上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分别都具有犯罪的三大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因此它们都具有刑法上的非难性。综上所述这三大概括互相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综上所述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形态类型之一其本质是一种相对静止且存在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具有刑法意义的不可逆性的停止状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明确犯罪预备性质目的是为其在刑法上定位使其与犯罪阶段等一些易混淆概念相区别开来。但是若想进一步把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中止和既遂区别开尚需分析其固有的特征揭示其构成犯罪的意义。马克昌教授认为犯罪预备的特征是(1)必须是出于实现某种犯罪的目的(2)实施了为完成犯罪创造条件的准备行为(3)未至于着手实行犯罪(4)未至于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认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分为两大层次说明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2)在主观上行为人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但结果却最终违背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基于上述两种观点我认为了解事物的特征不但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去认识该事物本身的固有内涵与结构而且还应该从反映该事物与其他相关事物联系区别的角度去把握其属性。所以我认为犯罪预备的特征为三个方面(1)在理论上犯罪预备在主观上是为了便利犯罪具有目的上的便利犯罪性。对于预备犯主观特征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实行犯罪有的学者认为为了着手实行犯罪。而在实务中有些情形不能超过两者的范围例如有些人(方面共犯)会为了他人的预备活力而进行预备行为有些人为了完成犯罪后便于逃跑而进行预备活动等等。这样预备犯罪主观上的目的具有多样性但是无论怎么都可以包涵于一句话中那就是为了便利犯罪。强调这一点可以使犯罪预备与处于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形态区别开也可以使其与尚处于意思形成阶段的犯意表示。以及缺乏便利犯罪认识和目的客观帮助行为区分开。(2)犯罪预备在行为上表现为已经开始进行犯罪的准备行为而尚未到达着手实行具有行为的预备实行性。所谓预备实行性在此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说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存在于开始犯罪的准备到着手犯罪的实行这一特定场合即着手犯罪实行以前的预备阶段第二是说犯罪预备形态的核心内容只能是犯罪预备行为即着手犯罪实行以前的准备行为。基于这两点给犯罪预备限定了空间范围与时间范围共同构成其客观特征。由此从故意犯罪的纵向上使犯罪预备行为、犯意表示和犯罪实行行为区别开从横向上使犯罪预备形态与预备阶段和预备行为划清界限。(3)犯罪预备在状态上是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在着手实行以前停止下来具有结局的违背意志性即这种结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哲学上意志以外是指相对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实在这种客观存在是非主体意志所能控制和改变的即过去常说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基于这一点我们才能从质与量上正确地看待意志之外的原因。从质的角度看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2)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的情况(3)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从量的角度看则要求行为人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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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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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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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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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那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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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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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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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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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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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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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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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 思考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 思考

    内容: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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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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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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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论犯罪预备之若干基础问题

    内容: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结局。相比之处狭义的故意犯罪过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犯罪预备和实行两个行为阶段。广义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扩展为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是着眼于故意犯罪过程在整个刑法中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虽然其范围不失宽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没有独立的刑法意义。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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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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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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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当事人的选择非常明智!从责任认定开始争取有利责任,是后续解决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每一步都有专业人员处理,才能得到圆满结果!
    元甲交通律师 506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38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44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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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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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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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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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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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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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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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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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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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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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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