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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思考

孔孟廷律师2022.01.18677人阅读
导读: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7年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1979年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犯罪中止分类的理解

一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又如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二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行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这种情况下刘某应以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论处。又如甲男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三、犯罪过程中的理解

刑法第24条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其中包括犯罪的预备、着手、实行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追求的结果发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已经发生则无中止即理论上所说的“既遂之后无中止”。例如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了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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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内容: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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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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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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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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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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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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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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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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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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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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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阐述

    内容: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代位权被法院认定成立,则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那么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阐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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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那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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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犯罪预备之若干基础问题

    内容: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结局。相比之处狭义的故意犯罪过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犯罪预备和实行两个行为阶段。广义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扩展为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是着眼于故意犯罪过程在整个刑法中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虽然其范围不失宽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没有独立的刑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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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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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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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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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

    内容: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2015新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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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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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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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 思考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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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 思考

    内容: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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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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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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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75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761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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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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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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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李楠楠 220评论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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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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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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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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