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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婚前财产规定是否可视为赠与?

周春花律师2022.01.22364人阅读
导读:

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首起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于是,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婚前财产规定是否可视为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首起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于是,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婚前财产规定是否可视为赠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首起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

该案原告王女士在起诉书中说,自己和赵先生曾是“朋友关系”,199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赵先生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是至今赵先生仍没有履行这份赠与协议。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而赵先生辩称,1996年,他和王女士通过本市一家婚介机构相识。一个月后,二人便开始商量结婚。但是不久后他发现王女士并不是真心要和他结婚。他说,曾在民政部门工作过的王女士称自己就能领结婚证,于是他就相信了。但是王女士前后办了两个假的结婚证骗他,一个没有钢印,一个证件序号是0001,都被他识破后,王女士和他摊牌说:“想办真的结婚证,你就先把房子公证,作为我的婚前财产。”于是,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

1998年,王女士又办回第三张结婚证,赵先生以为这张是真的。但是在一次吵架中,王女士却对他说:“以前的结婚证全都是假的,房子已经公证了,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之后,由于两人矛盾不断加深而最终分手。

赵先生认为,自己与王女士的赠与协议是有条件的,已说明是婚前财产协议,那么二人既然没有婚姻关系,协议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赠与住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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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某于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对此套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后,才购买了现在居住的房屋,因此,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产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郭某与曲某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郭某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收益所得。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是属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郭某的婚前房经婚后多次转卖仍为个人财产,不能转为共同财产。
  • 民法典中是否婚前财产只能是个人单独所有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民法典中是否婚前财产只能是个人单独所有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民法典中是否婚前财产只能是个人单独所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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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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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是否可以对个人财产作出规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前是否可以对个人财产作出规定

    内容: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婚前是否可以对个人财产作出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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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婚前赠与是否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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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民法典中婚前赠与是否是个人财产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分割财产时,应当注意,无论是财产证书上的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都是共同财产。那么民法典中婚前赠与是否是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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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财产可以公证,以保护第二次婚姻的财产。婚前财产包括婚前全额购买的财产、汽车、股权、知识产权等。根据有关法律,除非双方有其他协议,否则婚前财产不能分割。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婚前财产规定是否可视为赠与?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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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婚前财产规定是否可视为赠与?

    内容: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首起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于是,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婚前财产规定是否可视为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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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的遗产是否为夫妻个人财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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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继承的遗产是否为夫妻个人财产

    内容:而《婚姻法》也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继承的遗产其配偶是否有份,需分两种情况看待:1、因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即一方继承的遗产另一方没有份,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里包括了夫妻双方婚前与婚后财产,具体是指法定个人财产和约定个人财产。另外,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的遗产是否为夫妻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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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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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赠与的房产离婚怎么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婚前赠与的房产离婚怎么分

    内容:二、以外的财产(一)视为彩礼的婚前赠与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不视为彩礼的婚前赠与财产对于不能视为彩礼的赠与财产由于男女双方对婚前赠与是否附条件或义务没有约定或不明只能做两种解释,1、没有约定条件或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条件则离婚时按法规定的处理,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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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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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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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聘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民法典聘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彩礼在农村都是在订婚的时候已经支付给女方,那么还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登记,而两个人因为感情问题要分开,那么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民法典聘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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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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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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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民法典中女方是否享有男方婚前财产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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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民法典中女方是否享有男方婚前财产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民法典中女方是否享有男方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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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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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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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婚前财产赠与是否有效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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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民法典中婚前财产赠与是否有效

    内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那么民法典中婚前财产赠与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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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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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结婚,回迁后办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拆迁结婚,回迁后办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拆迁结婚,回迁后办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时双方结婚的,如果是在签订拆迁协议后结婚的,回迁房是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置的贵重、价值很大的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结婚,回迁后办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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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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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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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赠与的房产未过户是否婚前财产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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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民法典中赠与的房产未过户是否婚前财产

    内容:那么民法典中赠与的房产未过户是否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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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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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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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财产规定的范围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婚前财产规定的范围是什么

    内容:婚前财产规定范围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长沙婚姻家庭律师肖*华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财产规定的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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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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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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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购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婚前购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前购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的定性是以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时间这准的,如果购房合同时间及发票时间都是拿结婚证之前,而房产证又只写一个人的名字,那就这房子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就算是双方都出了钱,也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而已。这个要看你们当地的政策,有的地方是按房产证上的时间来计算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婚前购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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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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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双方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如果发生在没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不会产生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从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夫妻出资购房或还贷,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目的必然是建立并形成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行为也应推定为是取得共有产权的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主观因素。其次,不能否认婚前已取得房产证的一方,其所持有的权证确为代表物权的有效凭证,但它在具有公信力的同时,并不能认定该产权完全是个人所有的产权。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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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规定如下: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下: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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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862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255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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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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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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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男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男方在婚前明确表示购买该房屋赠与女方,那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就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男方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子,即便是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是这夫妻俩婚后要闹离婚,这套房产也不一定会五五分割。 一般法官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来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 你清楚了吗?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关注我,帮您解决。

    姚平 160评论
  • 🚩不管谁提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女方。 -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有孩子,领证满2年以上,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返还 -嫁妆,婚前完成交付的嫁妆更多被视为女方家人对女方单独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女方父母单独给予的财产,或者单独指明由女方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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