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投保人无力负担能解除保险合同吗

2022.04.17 11: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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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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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投保人无力负担能采取下列方式解除保险合同:
1、和保险公司协商一直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
2、当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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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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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条件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条件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时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和救费用的制度。那么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条件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2520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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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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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什么权利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什么权利

    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那么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什么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649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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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内容: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070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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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解除机动车强险的情况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可以解除机动车强险的情况

    内容:本条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与一般保险合同又有所不同。本条第1款规定除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项这一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如此严格的立法限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强制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有关。那么可以解除机动车强险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2660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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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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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④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交强险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哪些?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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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交强险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哪些?

    内容: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通常有无限告知义务和询问告知义务之分。《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实际意味着,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应当属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可以因投保人未据实告知《条例》规定的重要事项,而要求解除合同。那么交强险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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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11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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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吗?

    内容:本条例不仅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一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特别法。本条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与一般保险合同又有所不同。本条第1款规定,除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项这一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非追求商业利益,而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补偿,虽然由保险公司以业务承保的形式运作,但实质体现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功能。因此,为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严格限制。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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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53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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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是什么

    内容: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是什么一、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一是告知,又称说明,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未就被保险人是否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出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那么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25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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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吗

    内容: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后,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如实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周春花律师
    2022.03.2442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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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的解除期限一般有30天,且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该解除权消灭。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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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84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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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分别有: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投保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内容:同时,原告为李和平办理了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的投保手续。嗣后,原告发放了贷款,投保人李和平将房屋抵押给原告并依约开始偿还贷款。被告于2002年12月19日以不如实告知为由在《劳动报》上向投保人李和平发出解除保险合同公告,同月25日告知原告。审理中查明,投保人李和平为订立《贷款合同》向原告提交了《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原告在李和平申请借款过程中曾要求其提供收入证明,但未进行调查核实便为其办理投保手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证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基本情况;原告是否存在审贷不严的情况。那么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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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除形式:1、约定解除,即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2、法定解除,即出现不可抗力或一方迟延履行等违约事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形时,当事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循哪些要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循哪些要件

    内容: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循哪些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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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内容: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讨论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那么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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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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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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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内容: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那么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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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

    内容:4、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有什么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造成的;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灭失。保险合同中止后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那么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3042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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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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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内容:如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的保险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那么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318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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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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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45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83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52评论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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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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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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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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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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