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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孔孟廷律师2022.02.08401人阅读
导读: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经借款人曹某申请,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及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三人按5万元的份额作担保,保证人之间对还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通过转账方式把借款转入借款人的户头。王某要求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相互间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经借款人曹某申请,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及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三人按5万元的份额作担保,保证人之间对还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通过转账方式把借款转入借款人的户头。王某要求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相互间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经借款人曹某申请,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及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三人按5万元的份额作担保,保证人之间对还责任。合同还约定,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算)。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通过转账方式把借款转入借款人的户头。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下落不明,三人经王某提示催要也未清偿所担保的借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人民币总计15万元;三人各自支付5万元担保金额的利息3757.24元合计11271.73(自2005年9月20日至2006年5月29日止的利息)。(2)三人各自承担逾期还款5万元担保金额的违约金(按月12.054‰计算),自2006年5月30日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三人间相互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三人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2005年5月16日,长汀立辉文武学校的负责人曹某,以建校舍为由向王某出具报告一份,申请贷款15万元。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是:曹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用于建校舍,借款期限为2005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18日,月利率为8.61‰按季结息;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算);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王某和借款人均在合同上有签字盖章,三人也在合同中的保证人栏内各签注有“同意担保五万元”的字样,且有签名和私章。同日,王某向曹某支付了约定的15万元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三人也均在该借据上有签字盖章。王某与曹某及三人间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应严格遵守。三人在曹某未如期还款的情况下,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代偿义务,显然已构成违约。王某要求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相互间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骗取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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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与买家恶意串通,骗取卖家定金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中介与买家恶意串通,骗取卖家定金

    内容:三、对策建议1. 收集证据对于张先生而言,当意识到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时,首先应该做的是收集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以及任何能够证明中介与买家恶意串通的信息,中介勾结骗取买家定金怎么处罚如果中介勾结骗取买家定金,属于涉嫌违法行为,买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此进行处罚:1.报案:如果您被中介公司骗取了定金或遭遇了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况,您应该及时报案,将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买家李女士表现出浓厚兴趣,并在中介的推荐下支付了定金,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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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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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高利贷如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可认定为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未超过部分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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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内容: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属于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形所以是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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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担保人被骗是否还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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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民间借贷担保人被骗是否还有效呢

    内容: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借贷形式,在借款过程中,我们需要抵押物作为担保,所以选择第三人作为贷款担保人是可以的。如果借款人逃跑,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民间借贷担保人受骗是否还有效呢?作为担保人发现被骗,须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串通与骗取事实,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被骗成了贷款诈骗罪担保人怎么办1、担保人提供虚假担保的情形在借贷合同中担保人是第三人,其作用是保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行为人意图诈骗贷款而由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的,即利用保证人的信用进行诈骗。民间借贷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吗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民间借贷担保人被骗是否还有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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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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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内容: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经借款人曹某申请,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及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三人按5万元的份额作担保,保证人之间对还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通过转账方式把借款转入借款人的户头。王某要求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相互间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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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行为一般而言是没有效的。对于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签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怎么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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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那么怎么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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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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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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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双方必须到庭,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到庭
  • 父债是否需要子还,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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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父债是否需要子还,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内容:父债是否需要子还,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不一定子还。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一般除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的债务外,主要疑问点在于夫妻之间个人债务的认定。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父债是否需要子还,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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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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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_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_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

    内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居满一年并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夫妻分居满两年的,是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准许离婚,因此,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俩感情出现问题,因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满两年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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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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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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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

    内容: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那么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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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84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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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邯郸持刀伤人,辅警是否属于工伤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河北邯郸持刀伤人,辅警是否属于工伤

    内容:河北邯郸持刀伤人,辅警是否属于工伤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辅警是在工作过程中遭受袭击而受伤的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情形所以属于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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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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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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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保全他人财产的认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恶意保全他人财产的认定

    内容: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陈某为让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利诱某投资企业制作与其此前意思表示相矛盾的证据,并诱使证人出庭作证进行虚假陈述,尽管该证据及证人证言并未得到法院采信,但陈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陈某在该案的诉讼请求提出及诉讼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判决:陈某赔偿某贸易公司的损失,某担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恶意保全行为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认定恶意保全行为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素:首先,行为人是否明知无合理请求权基础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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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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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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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操作是否属于工伤_职工违规操作受伤是否属工伤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违规操作是否属于工伤_职工违规操作受伤是否属工伤

    内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中因为操作不当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不因员工有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2009年12月11日杨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争议。本案中杨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没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属于工伤。至于其受伤是否因违规操作所致不会改变其工伤认定。

    翁玉素律师
    2022.05.08251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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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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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中担保人是否属于债务人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代位权诉讼中担保人是否属于债务人

    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实现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问题是,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或者说,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能否对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当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此时的保证人就是债权人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可见,一般保证人可以排除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之外。那么代位权诉讼中担保人是否属于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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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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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贷款人是否能做担保人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民法典贷款人是否能做担保人

    内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人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民法典贷款人是否能做担保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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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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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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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情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郭铭芝律师
    2022.02.2251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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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情形: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工伤认定情形: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内容:一、认定工伤的情形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因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邢颖律师
    2023.07.1176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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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4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12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939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0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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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342评论
  • 交通事故怎么快速谈和解?您是属于“适合和解的7种情形”吗?和解多少钱最合适?第360期元甲和解大讲堂现场为您预估伤残,定时专属和解方案,让您少走弯路、快拿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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