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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直系亲属之间能否赠予?

于海明律师2021.12.07113人阅读
导读:

因侵权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死者直系亲属是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有直系亲属就有非直系亲属,如果没有直系亲属的,赔偿由非直系亲属领取。云南昭通专业律师张宏图讲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直系亲属之间也是可以赠与财产的;只要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是合法取得的,赠与人接受赠与,就可以将财产赠与他人。但老人儿女行驶该权利时,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老人的房产。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直系亲属之间能否赠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侵权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死者直系亲属是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有直系亲属就有非直系亲属,如果没有直系亲属的,赔偿由非直系亲属领取。云南昭通专业律师张宏图讲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直系亲属之间也是可以赠与财产的;只要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是合法取得的,赠与人接受赠与,就可以将财产赠与他人。但老人儿女行驶该权利时,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老人的房产。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直系亲属之间能否赠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侵权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死者直系亲属是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有直系亲属就有非直系亲属,如果没有直系亲属的,赔偿由非直系亲属领取。那么非直系亲属之间可以赠予吗,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直系亲属之间能否赠予?

云南昭通专业律师张宏图讲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直系亲属之间也是可以赠与财产的;

只要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是合法取得的,赠与人接受赠与,就可以将财产赠与他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选择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当老人将房产赠送他人存在下列情形时,儿女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

1、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即只要存在此类情况时,老人的儿女就能代替老人,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但老人儿女行驶该权利时,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老人的房产。

2、房产属于老人与儿女共有或儿女所有的。生活中,因房产继承、儿女买房养老等因素,导致房产归老人与儿女共有或儿女独有的情形并不少见。若老人将此类非自身所独有的房产赠送给别人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儿女作为房产共有人是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返还房产的。

3、因老人受到诱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将房产赠与他人的,其儿女可以报警或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的。

4、因老人病重等因素导致意识不清,不能对自身将房产赠与他人的后果有清楚认识的,其儿女也可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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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赠予父母后户口可以保留。孩子可以赠予房子给父母。房主有将房屋赠与给任何人的权利,只要按照规定办理完产权过户即可。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自愿把本人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对方,且对方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本人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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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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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系亲属之间的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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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连续计算。但是如果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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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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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能否以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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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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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直系亲属之间房屋赠与是否要缴税

    内容:房屋赠与的两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主要分为两种: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

    周春花律师
    2022.03.2220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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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内容: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那么“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1293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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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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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典案例分享,没有工程确认单,没有对方签字,到底能否拿到满意的判决,所有的细节都在这个突破点上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5评论
  •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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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虽认定婚内父母出资是赠予双方的,但在考虑出资的情况下,判决我方占近70%的折价款,也是支持了我们的诉求

    元甲婚姻家事 35评论
  • 朋友之间“借钱容易,还钱难”!欠款将近3年之久,好朋友迟迟不还,当事人催要无数次已经精疲力尽、心灰意冷。在我们用专业要账方法,助力当事人快速要回本息合计近35万元,天用律所专业团队让世间没有难要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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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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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人之间,最需要的是被肯定,这也是安全感的重要来源。通过这种被肯定,来确定我们都能在彼此的精神世界中占据着一种独一无二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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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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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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