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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案例分析

翁玉素律师2021.12.26628人阅读
导读:

为此,双方引发纠纷,刘女士诉至法院。而聂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交纳房款,均是两人登记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应为男方一人所有。宣判后,刘女士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书有聂先生和刘女士的签名和手印,应视为当时聂先生自愿将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刘女士,约定为双方共有,但双方未及时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聂先生在履行赠与协议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同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套房屋的产权的变更、转让,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产生效力。法院最终驳回刘女士上诉,维持原判。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此,双方引发纠纷,刘女士诉至法院。而聂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交纳房款,均是两人登记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应为男方一人所有。宣判后,刘女士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书有聂先生和刘女士的签名和手印,应视为当时聂先生自愿将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刘女士,约定为双方共有,但双方未及时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聂先生在履行赠与协议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同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套房屋的产权的变更、转让,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产生效力。法院最终驳回刘女士上诉,维持原判。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案例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他们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前,男方把单位的福利房买了下来,在转让协议书上,买方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约定“产权共同共有”。不到4年,双方离婚,因房屋产权问题闹上法庭。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最终,这套房屋判给男方一人所有。女方懵了,说好的“共同共有”为何变了卦?

起诉:

转让协议书上标明“共同共有”没用?2008年,离婚多年的聂先生与刘女士恋爱。当时,聂先生住在位于株洲天元区的单位福利房里,房子属聂先生的单位所有。2009年2月,公司将该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聂先生,聂先生随后交纳了全部房款。两个月后,聂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书中“产权共有情况”一栏注明“无”。

没过多久,在聂先生同意的前提下,刘女士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中的买方处加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将“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的“无”字删去,添加了“房屋产权归聂先生、刘女士共同共有”的文字内容,两人还按了手印,但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年底,聂先生、刘女士登记结婚,两年多后,两人分居了。2013年,聂先生与刘女士离婚,此后与前妻再婚。离婚后,聂先生与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将房子登记至自己一个人的名下。刘女士则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聂先生多次要求刘女士搬离。刘女士认为,房子是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和装修的,应该属于两人共同财产,且之前的房屋转让协议上还有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有自己的一半,为何就不算数了?为此,双方引发纠纷,刘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

没办房屋产权登记前,男方的赠与可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女士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同居期间出了购房款和装修款。而聂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交纳房款,均是两人登记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应为男方一人所有。

宣判后,刘女士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株洲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书有聂先生和刘女士的签名和手印,应视为当时聂先生自愿将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刘女士,约定为双方共有,但双方未及时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聂先生在履行赠与协议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

聂先生后来将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自己一个人名下,应视为其已撤销该赠与协议。同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套房屋的产权的变更、转让,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产生效力。双方没有及时与聂先生的单位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相当于该协议没有履行。因此,房屋产权应认定为聂先生一人所有。法院最终驳回刘女士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何为“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官介绍,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因一时情感因素欠考虑订立的,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对赠与人来说是苛刻的,也有失公允。当然,对赠与的撤销还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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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成立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当事人具有签约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转让关系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具有对价或约因、内容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一经成立即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分析2DO2年7月1日,李xx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xx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2007年7月1O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xx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xx向李xx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xx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xx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目前,很多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都与此相类似,而法院的判决也与上述判决雷同。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0660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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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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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应明确写明需要补充的内容,同时该协议需要明确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正文内容,或者采用将主合同作为附件的形式,最后交由双方签字确认,署明日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免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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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免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张先生认为,旅游公司的免责协议存在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力,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旅游公司制定的免责协议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在判断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我们需要关注的并不仅仅是协议本身,还要考虑它所规范的具体事项、互惠互利情况以及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在合同中,旅游公司加入了一项免责协议,规定旅客在使用该旅游服务时自身的安全责任需自行承担,旅游公司不对任何因此产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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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满足下列要求是有效的:行为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居间合同终止效力案例分析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居间合同终止效力案例分析

    内容: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马xx、李xx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xx、李xx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三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那么居间合同终止效力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3056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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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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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有法律效力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没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第一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以上分析“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并不产生房子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父母离婚时要将财产处分给子女应在协议当中直接写“某某财产归某某子女所有”或者直接过户给孩子。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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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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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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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没影响,婚后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首付及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时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
  • 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内容:审理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关系即为第三人设定了债权。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第一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二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那么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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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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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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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案例32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案例32

    内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刘丽与张南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婚生子张涛所有。张南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子张涛的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屋。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该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只能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而不能是包括子女在内的第三方。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案例32。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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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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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协议离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内容:同年7月小赵诉至法院请求与小李离婚要求小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返还自己房产要求撤销自己被逼才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法庭上小李称同意与小赵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自己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于房屋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归属房屋虽未过户却是小赵第一次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事属于两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律师说法协议离婚不具强制执行效力办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民法典出台后很多夫妻选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在某一方不愿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确权或分割财产。那么协议离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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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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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间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应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只要夫妻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是有效的。但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获得半数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以案例分析离婚合同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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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以案例分析离婚合同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内容:但协议在未征得债权人张某的同意就该债务的还款时间及在债务人工某与于某之间的分配数额所作的约定对张某无约束力。遂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欠张某的借款45000元。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那么以案例分析离婚合同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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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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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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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内容: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来源:日照新闻网—日照日报2006年03月08日 孤寡老人王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蒋某夫妇一直对他照顾,王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蒋某,自己保留居住权。最后两人闹到公证处,有关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那么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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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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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案例分析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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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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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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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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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转让协议简单实用

    内容:第三条 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第五条 房屋过户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xxxx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房屋转让协议简单实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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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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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内容: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赠予达成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那么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2134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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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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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效力案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效力案例

    内容:xxx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发函要求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申请后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来水公司履行《xx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16985320股xx银行国有法人股予以转让。本次股权转让的过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转让行为不合法。自来水公司遂提起反诉,请求判决确认xxx公司与水务公司签订的《xx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水务公司依据拍卖结果与xxx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那么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效力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3055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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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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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拍卖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分析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房产拍卖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分析

    内容:原告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腾空房屋交付原告。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针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再审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那么房产拍卖纠纷检察院抗诉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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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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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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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案例谈债权转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从案例谈债权转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内容:从案例谈债权转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一、案情简介,X、Y中均约定成都仲裁委员会为裁决合同纠纷的机构,Z约定诉讼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债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三方当事人均没有对先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公司乙在答辩期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条款无效。那么从案例谈债权转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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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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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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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733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302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57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16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北京法律咨询 291评论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婚内财产协议 0评论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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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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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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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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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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