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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黄东洁律师2021.12.31328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来源:日照新闻网—日照日报2006年03月08日 孤寡老人王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蒋某夫妇一直对他照顾,王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蒋某,自己保留居住权。最后两人闹到公证处,有关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来源:日照新闻网—日照日报2006年03月08日 孤寡老人王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蒋某夫妇一直对他照顾,王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蒋某,自己保留居住权。最后两人闹到公证处,有关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来源:日照新闻网—日照日报2006年03月08日
孤寡老人王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蒋某夫妇一直对他照顾,王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蒋某,自己保留居住权。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此后,邻居蒋某渐渐找借口不再照顾老人,甚至干脆就不露面了。王大爷很生气:怎么房子给了他就变了个人呢?越想越窝火,老人于是想撤销协议收回那间房。
而蒋某认为,协议是做过公证的,房子送给他,就不能要回去了。最后两人闹到公证处,有关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个人所有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赠与人的财产无偿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根据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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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内容: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 来源:日照新闻网—日照日报2006年03月08日 孤寡老人王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蒋某夫妇一直对他照顾,王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蒋某,自己保留居住权。最后两人闹到公证处,有关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案例分析:房屋赠与公证没及时过户赠与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3132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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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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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撤销赠与。房子没有办理过户,产权没有转移,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 婚前赠与房产是否有效(案例)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婚前赠与房产是否有效(案例)

    内容:目前,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由于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在夫妻离婚时为房产诉争较多。今年3月,张小姐与宗先生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现张小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张小姐诉称,用于结婚的房屋,购房时产权确为宗先生父子共有,因宗先生在婚前一再承诺婚后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故其将房屋1/4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因张小姐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出资,她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可以补偿她3万元至4万元。现张小姐与宗先生已离婚,张小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有理有利原则,应由宗先生父子给付张小姐房屋折价款。那么婚前赠与房产是否有效(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1104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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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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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诉讼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经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诉讼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内容:只有在赠与人把房地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地产之后,该房地产赠与合同才生效。房地产赠与合同一旦生效,赠与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赠与。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其次,该赠与合同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最后,房地产赠与和房地产买卖一样,应当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赠与无效。

    段建国律师
    2022.04.11174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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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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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公证的赠与为何不能生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经公证的赠与为何不能生效

    内容:因为李先生夫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小平,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赠与应是有效的。而李先生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李先生的这一行为擅自处分了其妻的遗产,所以,赠与是违法的,应确定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夫妇将南房赠与小平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小平没有实际使用房屋,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行为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应驳回小平的诉讼请求。同时,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女儿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虽然李先生对小丰女儿的赠与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产。那么经公证的赠与为何不能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389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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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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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具体要看将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之类的文件,一般来说实体法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民事行为应该不受影响。
  • 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公平有效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公平有效呢

    内容:未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财产赠与合同不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内容如下: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房屋赠与协议效力: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那么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公平有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21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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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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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的问题,有如下分析:以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明确表示为夫妻共同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您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点击平台【电话咨询】致电,会有专业人员为您答疑解惑
  • 房屋赠与不公证有效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房屋赠与不公证有效吗

    内容: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任冰峰律师
    2022.03.2226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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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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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后没过户房屋赠与无效获赠后“变脸”老人讨回房子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公证后没过户房屋赠与无效获赠后“变脸”老人讨回房子

    内容:孤寡老人石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肖某夫妇一直对他照顾得很好,石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肖某,自己保留居住权。但是此后,邻居肖某渐渐找借口不再照顾老人,甚至干脆就不露面了。而肖某认为,协议是做过公证的,房子送给他,就不能要回去了。最后两人把“官司”打到了公证处,有关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据公证人员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赠与应当办理先行的公证。这是为加强审查,避免出现各种假赠与,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必要条件。公证人员在此提醒,房屋赠与的公证,公证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无效。那么公证后没过户房屋赠与无效获赠后“变脸”老人讨回房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3113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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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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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房屋未过户的合同只要是依法签订的则一般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房屋赠与公证未过户赠与人死亡赠与无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房屋赠与公证未过户赠与人死亡赠与无效

    内容:将个人所有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根据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房屋赠与公证未过户赠与人死亡赠与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3143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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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是能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方式分别有:当事人在制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内容:案情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分歧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128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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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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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可以赠与部分产权添加一个人名字。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屋,受赠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通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房屋产权证明上进行加名。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般而言,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但并非公证后的婚前房产赠与协议都生效。如果出现男女一方在婚前赠与了房产给另一方,并办理了公证,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那么,只要有证据能证明该公证的协议附有登记结婚等条件,则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可以认定为没有生效而无法实际履行;一方不得起诉要求对方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128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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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赠与行为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1、赠与人和受赠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2、赠与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3、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等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有正式过户是否可以反悔?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有正式过户是否可以反悔?

    内容:2005年8月份,干女儿李小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李小姐的生母拿着赠与合同索要该房产,并要求王老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的王老先生却因经济原因及干女儿已去世等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本案中,王老先生与李小姐虽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将该房赠与李小姐,但他们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尚未生效。现在王老先生提出不愿赠与,符合法律规定,该房产权仍归王老先生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有正式过户是否可以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3123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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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没影响,婚后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首付及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时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
  • 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内容: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律师点评: 实际上,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原告A与被告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3157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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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案例分析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案例分析

    内容:为此,双方引发纠纷,刘女士诉至法院。而聂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交纳房款,均是两人登记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应为男方一人所有。宣判后,刘女士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书有聂先生和刘女士的签名和手印,应视为当时聂先生自愿将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刘女士,约定为双方共有,但双方未及时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聂先生在履行赠与协议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同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套房屋的产权的变更、转让,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产生效力。法院最终驳回刘女士上诉,维持原判。那么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662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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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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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公证赠与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是能要回的。赠与合同不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且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出现法定撤销赠与的事由时,也可以请求撤销赠与。
  • 房产赠与公证未过户可以反悔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房产赠与公证未过户可以反悔吗

    内容:”该条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还规定了如果房产未过户但房产证交于受赠与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因此,在确认房产赠与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权利转移了才算成立,而实际占有使用但没过户不能认定为赠与房产成立。”可见,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只要权利转移就不可撤销,但也有几种例外情况,该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那么房产赠与公证未过户可以反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3129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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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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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12月26日,谢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门钥匙,并将李某赶出大门。在李某离开后,谢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李某无法进入该房屋,李某遂诉至法院。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谢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229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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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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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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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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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94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470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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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972评论
  • 婚前男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男方在婚前明确表示购买该房屋赠与女方,那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就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男方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子,即便是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是这夫妻俩婚后要闹离婚,这套房产也不一定会五五分割。 一般法官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来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 你清楚了吗?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关注我,帮您解决。

    姚平 417评论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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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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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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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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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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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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