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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林艳英律师2021.12.28405人阅读
导读:

”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那么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关于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2年1月20日,A公司找日公司索要到期铝材货款340万元。日公司表示无力偿还,日公司同时表示,至3月份,C公司欠自己400万元电器货款到期。此时,自己有钱可以还给A公司货款340万元。甲乙双方遂签订还款的书面协议,约定:“日公司于C公司3月份29日还款时,向A公司归还货款,再加上利息(从1月20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日公司提出:A日之间的还款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现C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A公司提出:A日之间的还款协议为附期限合同,期限有始期和终期,A日之间的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至29日日公司就应当还款,不论C公司是否还款。

附条件、附期限的含义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也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以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生效条件,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停止条件、延缓条件。

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某一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其实质,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为条件。《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对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期限未届至时,合同未生履行效力。

期限与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假如以人的死亡作为限制合同的事实,是附条件的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

自罗马法以来,学者设定四大原则,来说明条件于期限区别之标准:

1.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为期限。如明年十一。

2.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如明年一月份发生地震。

3.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如某人死亡。

4.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为条件。如某甲结婚。

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

A公司与B公司还款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属于合同解释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两大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真意解释原则。四个规则是:文义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按合同目的解释的规则和按交易习惯解释的规则。

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A公司己经付出了财产,是纯粹的债权人,如果不能获得对价,则有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解释的结果是公平的,若解释的结果不公平,说明解释发生了错误。就本案来看,若解释为附条件的合同,C若不对N清偿,A公司就不能从B处获得对价,这就违反了交易的基本规则,剥夺了A公司的财产。A公司从来没有允诺放弃自己的财产。

真意解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时,探究当事人的真意,何为真意?原则上以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为真意,但真意解释也要求解释时不能拘泥于文字。探究当事人的真意并不要求证明当事人的心理过程,真意解释是对事实的综合评断。就本案而言,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是A公司给予B公司一定的恩惠期、宽展期一一这是还款协议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A.日公司是附期限的合同,而不是附条件的合同。无论C公司是否向B公司清偿。B公司都应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清偿。

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中“有利于债务人解释的规则”,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可以适用的。当合同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时,如果合同是无偿的,则应当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理由是债务人是无偿付出的一方,其无偿付出是救助行为、是义举,或者是基于道德观念,不是进行交易。法律有巩固、提倡正确道德观念的任务。与此任务相适应,对无偿合同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当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财产利益(如提供劳务)后,他就演变成纯粹的债权人。保护他,就等于保护了交易安全,就等于保护了公平。笔者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引申出一个具体的解释规则: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

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不仅仅是解释合同所要遵循的一个具体规则,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保护债权人的观念,进而体现了交易的观念。在合同法中,债权人并不是剥削者。在交易中,合同双方的财产价值或者行为价值都得到了体现。但是,有偿合同中的纯粹债权人,由于他己经付出了对价,还没有获得应有对价,因此,法律要对他进行救济。

有利于债权人解释规则的运用

本文分析了“条件与期限”之争的案例。但毫无疑问,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的运用具有更广泛的领域。比如,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因为,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原是为了防止财产关系过于不稳定,防止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成为权利上的睡眠者。但在当今中国,诉讼时效制度己经成为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一个法律武器。除了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改造之外,在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产生争议时,法官可通过解释规则的运用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试举几例:

(1)甲方对乙方拥有1000万元的债权,甲方到乙方的财务部门对帐(核实债权额),乙方可能同意对帐,也可能不同意对帐。解释,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行为可为意思表示,行为的意思是推定出来的。甲方有要求对帐的行为,就应当解释为主张债权,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即使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的地址仍然可以公告的方式催账,也是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公告,都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同理,以信件的方式索债,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信件,都因信件的发出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当债务人合并,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90日内前来申报债权,在公告中称“若90日内不来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一一债权人90日内未到债务人处申报债权,其债权自不丧失,理由很简单:债务人一方无权剥夺他人的财产权利。但该公告应当解释为债务人表示履行债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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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关系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关系

    内容:《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那么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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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没有重大过错等情形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内容:在出租车“更新换代”阶段,赵师傅把车交到公司后,直到合同到期,也没有等到公司为自己安排新车。在同等情况下,公司需优先考虑赵师傅车辆的安排。公司收回车辆,赵师傅停止交纳运营任务,合同法律效力结束。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报更”是指运营车辆的报废更新,并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被告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赵师傅提供运营车辆。因此,运营合同上“运营合同变更书(解除)”一栏中出现的“车辆报更,终止合同”字样不能理解为是赵师傅同意终止合同。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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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是附条件合同还是期限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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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该案是附条件合同还是期限约定不明

    内容:对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本案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种观点是该案属履行期限不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是法律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规定。协议中约定”剩余70000元待保险理赔后付清“,并非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中的保险理赔并不是被告承担合同义务的约定条件,而是原、被告对剩余70000元赔偿款的履行期限的约定,因为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客观事实,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刘某赔偿后,可以申请保险理赔,这是必然会发生的事实。那么该案是附条件合同还是期限约定不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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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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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贷款买房“六不要”

    内容:贷款买房“六不要”,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具备,许多购房者选择贷款买房,但是严格来讲贷款买房并不是一件小事。有关专家指出,消费者在贷款买房时要注意做到“六不要”:1、 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款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那么贷款买房“六不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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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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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

    内容:相关区别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带的附件,比如买家要求买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某个标准,可能会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说明标准。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带了附加条件的合同。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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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条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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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条件

    内容: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不再将劳动 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必备条款,也没有将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规定为劳动 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这类解除,不在《劳动合同 法》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规定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未作出明确 的规定。解除的合同 并无类型差别,无论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均不受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作决定,只需同时承担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或 提前30日书面通知。那么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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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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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概念内容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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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概念内容

    内容:主债务履行期限是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概念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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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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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写明“四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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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写明“四大条款”

    内容: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写明“四大条款”。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需要首先确认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卖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签约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就需要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对首付款和尾款,房产买卖合同一般规定由买方在不同时间段交付原房主。为此,合同中必须分别写明首付款交付、房产过户以及尾款交付的具体期限。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写明“四大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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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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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为2个月。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在原镇保中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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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内容: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个月”。这种限制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与作为条件的事实不同的是,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不存在是否到来不确定的情况。即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那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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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内容: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那么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174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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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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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内容:”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那么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840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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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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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

    内容:劳动者灵活就业,不敢与单位较真,单位借此不签劳动合同,对此,有专家近日撰文指出,可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由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最基本的,标准不宜过高,实际上起到一个“保底劳动合同”的作用。“默认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的确定、工作内容和义务的确定、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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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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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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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合同中是需要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内容: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如“若将此屋卖给丙,则租给你” 。那么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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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17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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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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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内容:另外,要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我认为对于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最后,我认为:无论如何,职工被企业除名,虽然是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但是除名也好、开除也罢,这都是一件有关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生计方面的大事。那么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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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322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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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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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则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履行。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中的一种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二手房买卖合同“十大注意”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二手房买卖合同“十大注意”

    内容:交易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就必须极为谨慎,在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是必须注意的呢?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十大注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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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531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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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43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882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4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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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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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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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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