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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黄东洁律师2022.01.17147人阅读
导读:

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纭。一据考证刑法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到目前为止除个别如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外世界各国刑法典大多没有对牵连犯作出规定。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阐明了删除牵连犯的正式理由有关牵连犯的规定被删除了在构成牵连犯的数罪中为手段之行为和结果之行为间会有相当的时间上的间隔。)受日本刑法影响我们近现代刑事立法中也有牵连犯的有关规定。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必须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牵连犯作为传统刑法理论上与数罪并罚相对应的一个形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认识颇不一致。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纭。这多少给司法实际部门的操作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牵连犯的定义和特征、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及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等问题上。本文仅就这些问题从理论上作些探讨。

一据考证刑法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在刑法学发展史上最早对牵连犯的概念作出较为系统、完整的表述并明确提出对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是德国的费尔巴哈(17751833年)。费尔巴哈在他受命起草的1824年巴伐利亚利刑法典(草案)中把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一起作了如下的规定犯罪人以同一行为违反不同的刑罚法规或者确以不同的行为实行了不同的犯罪但这一行为仅是实现主要犯罪的手段或是同一主犯罪的结果应视为附带的情形可考虑不作加重情节只适用所违反的最重罪名之刑。这就是最早见到的有关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的立法规定。到目前为止除个别如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外世界各国刑法典大多没有对牵连犯作出规定。尽管各国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适用和处罚原则曾作过不少研究但认识并不一致如英美法系的各国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均按其所构成的犯罪以数罪并罚予以处断。在前苏联刑事立法上也不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刑法理论对牵连犯也很少持肯定态度。1907年(明治40年)颁布的现仍在施行的日本刑法典总则第54条把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一起作了如下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但是日本刑事立法在牵连犯问题上曾有反复如日本改正刑法假案(1940年)删除了日本现行刑法第54条中关于牵连犯的规定。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阐明了删除牵连犯的正式理由有关牵连犯的规定被删除了在构成牵连犯的数罪中为手段之行为和结果之行为间会有相当的时间上的间隔。这样对一个罪来讲判决是有效的但对另一个就不一定适当。在判例中作为牵连犯所具有通常的手段或结果关系在具体适用上并不是一贯的。在现行法律下牵连犯本身就解释成观念竞合的比较多。所以牵连犯的规定被删去对被告人利益也没有什么坏处。牵连犯的删节就是根据这个理由。(注参见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第142页准备草案理由书第153页。)受日本刑法影响我们近现代刑事立法中也有牵连犯的有关规定。如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和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第26条均规定以犯罪之方法或其结果而生他罚者从一重处断但于分则存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4条也将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一起作了规定一行为而犯数项罪名或以犯一罪之方法或其结果而犯他项罪名者从一重处断。现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55条同样规定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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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有哪些特征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牵连犯有哪些特征

    内容: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牵连犯的特征是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例如为了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构成诈骗罪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罪数形态。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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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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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处断原则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牵连犯处断原则

    内容: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此种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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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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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内容: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牵连犯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如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牵连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即应以盗窃罪论处。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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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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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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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内容:本文中笔者介绍并评析当前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并考察了我国关于过失共犯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在此基础上结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论分析对共同过失犯罪给予刑罚评价的理论依据与政策依据并提出应当重视审视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否定说以我国刑法典为依据认为不论新旧刑法均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虽然这一推论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并不就此意味着我国刑法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应进行修改也并不就此意味着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被推翻。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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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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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处罚的原则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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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牵连犯处罚的原则

    内容: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牵连犯毕竟不是数罪并罚在处罚原则上理应有所不同。在无碍于贯彻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精神的情况下牵连犯的处罚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是有利无弊的。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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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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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敲诈不成就纵火”一案谈牵连犯的相关问题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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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从“敲诈不成就纵火”一案谈牵连犯的相关问题

    内容:编者按6月7日刑事middot行政审判专版刊登了赵正国、刘建梓敲诈不成就纵火mdashmdash本案应定一罪还是数罪文中主要涉及牵连犯的认定问题。编者感到牵连犯在刑法理论上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刑事立法不一司法实践更难把握。原文主要案情和观点被告人恐吓、敲诈某医院30万元不成数日后将汽油倒入医院办公室纵火致屋内空调、财物被烧毁。本案应以一重罪即放火罪论处。读者来稿的讨论湖南省高级法院黄燕两个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牵连意图这是构成牵连犯主观上的要求。除主观因素外因果关系是界定两个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的客观基础。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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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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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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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内容: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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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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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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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浅谈牵连犯

    内容:牵连犯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由此可分为方法牵连犯与结果牵连犯两种形式。牵连犯的成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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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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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连犯的认定

    内容:牵连犯是罪数理论中极其重要且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典总则部分没有牵连犯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个不小的遗憾。而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的则规定从一重处罚有的则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则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则数罪并罚。我们认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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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刑法上的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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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试论我国刑法上的牵连犯

    内容: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归纳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种定义其一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例如行为人为了向上级行贿而收受他人贿赂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其为行贿筹集资金而受贿的方法行为则构成受贿罪是牵连犯。行为人只有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这里的数个行为还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否则也不能够成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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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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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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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内容: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从重处断。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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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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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内容:论文提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基于契约双方产生忠实义务,违反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结于侵权责任更为合理。那么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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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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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犯的理论现状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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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连续犯的理论现状及出路

    内容:罔顾立法实际的自说自话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在犯罪论的末尾设专章或专节来论述罪数问题其论述内容除了单纯一罪和实质数罪外都以大量篇幅讨论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不同犯罪形态一般分为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三种类型连续犯和吸收犯、牵连犯并列构成处断一罪的主要内容,罔顾立法实际的自说自话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在犯罪论的末尾设专章或专节来论述罪数问题其论述内容除了单纯一罪和实质数罪外都以大量篇幅讨论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不同犯罪形态一般分为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和处断一罪三种类型连续犯和吸收犯、牵连犯并列构成处断一罪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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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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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轻伤害案件中 共同犯罪问题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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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浅析轻伤害案件中 共同犯罪问题

    内容: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因此研究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要界定轻伤害案件共同犯罪的范围就必须考察社会上存在着的各类伤害犯罪现象及处理共同犯罪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下面我们就从两个方面谈一下轻伤害案件共同犯罪的类型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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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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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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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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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纭。一据考证刑法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到目前为止除个别如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外世界各国刑法典大多没有对牵连犯作出规定。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阐明了删除牵连犯的正式理由有关牵连犯的规定被删除了在构成牵连犯的数罪中为手段之行为和结果之行为间会有相当的时间上的间隔。)受日本刑法影响我们近现代刑事立法中也有牵连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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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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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团队的力量】个人、支付能力弱、执行遥遥无期,面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大多数执行律师的选择是执行立案,然后被动等待执行法官出终本裁定,并在最后告诉委托人说自己尽力了。而真正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的律师们,是会尽全力去争取,先是了解一切可能的执行线索,然后是多次和执行法官沟通调查取证事宜,最后赶赴现场持令调取相关证据,这样客户拿到的胜诉判决才有可能真正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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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河北省遵化市法院的调解书 一家人因为财产问题引发的继承纠纷,在律师的帮助下调解解决,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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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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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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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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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474评论
  •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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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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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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