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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张旭律师2022.01.18653人阅读
导读: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为自己虚开1、为他人虚开中为掩盖虚开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假注册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开。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为自己虚开1、为他人虚开中为掩盖虚开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假注册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此条款明确把介绍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将“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对合犯都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那么刑法分则规定的四种虚开行为是与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此问题笔者做如下探讨。

一、四种虚开行为表现方式

在讨论四种虚开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四种虚开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笔者归纳了近几年本院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行为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为他人虚开

1、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公司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即所谓的“开票公司”。开票公司采用的方法一是采用开具阴阳发票即大头小尾式二是为他人虚开后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达到来少缴或不缴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应纳税额”。

2、公司在购货环节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销售货物时不向客户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要发票造成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增多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在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而进行虚开。

3、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虚开。

4、行为人在受票方的指使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虚开而由受票方为出票方解决进项抵扣发票。

5、行为人为增加公司营业额与受票方进行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对开”或接受出票方的指示将应开具给出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给第三人出票方指示单位。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1、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行为人在购进货物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抵扣的其他发票从第三人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直接向出票方虚开而是通过第三人的介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4、为他人虚开类型中的第4、5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兼有为他人虚开、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两种行为。

5、行为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开具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第三人客户。

6、在第5项的情况下行为人无少缴税的故意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如数交给出票方即代开代缴。

三介绍他人虚开

1、为牟取非法利益纯粹的、游离双方的职业化中介人在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中间的实施介绍行为。

2、出于情面或江湖义气受出票方或受票方的指使而实施介绍行为。

四为自己虚开

1、为他人虚开中为掩盖虚开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假注册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开。

2、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从他人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

二、四种虚开行为是否成立共犯

四种虚开行为方式中“为自己虚开”是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与其它三种虚开行为方式之间无关联“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有密切联系依存于对方的行为而存在“介绍他人虚开”只存在于“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之中。可以看出“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三种行为方式的实施必须依存于他人的虚开行为方式。那么这种依存方式是否适用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理论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杀人、放火罪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如刑法分则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对于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的处罚方法是不同的。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于任意共犯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而对于必要共犯通常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①对合犯是与多众犯相对应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两者均是必要共犯。②

根据上述理论来看为自己虚开是任意共犯“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则是对合犯介绍他人虚开则是为对合犯的产生起着撮合作用的帮助犯。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票方与受票方或有介绍方同案处理时判决书中仍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区分主从犯或适用共同犯罪条款不区分主从犯在认定出票方或受票方为单位犯罪时对不具有单位人员身份的介绍者也适用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出现了罚不当罪的情形。

笔者认为“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确具有对合性的特征“为他人虚开”必定有“他人”的接受行为接受行为可分为直接接受和间接接受直接接受是指受票方直接让出票方为自己虚开间接接受是指受票方通过居间介绍者为自己虚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则必有“他人”的虚开行为即出票方的虚开行为。没有出票方的出票行为或没有受票方的接受行为均构不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为他人虚开”的行为方式。立法将这两种虚开行为方式规定为独立的虚开行为只是适用同一罪名故这两种情况下的对合行为应比照实践中对行贿与受贿行为、重婚行为、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区分主从犯宜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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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如下: 1、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直接给受票方,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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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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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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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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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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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标准为五千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不交或少交增值税,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同类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款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包括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包括

    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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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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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直接给受票方,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共谋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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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共谋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内容:一种观点认为仅仅参与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共谋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启发、共同策划共谋而未实行者对共谋而实行者而言或诱发其犯意或坚定其犯意或为其出谋划策其共谋行为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因而应成立共同犯罪。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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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片面实行犯是共同犯罪吗_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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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片面实行犯是共同犯罪吗_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内容: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从主体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中有两人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显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我国刑法中对共同故意的理解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显然片面共犯是符合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条件的我们不能因为片面共犯的主观故意中只有单向意思联络即只有片面共犯者与主犯的意思联络而否认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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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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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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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债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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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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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成立共同犯罪吗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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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犯罪预备成立共同犯罪吗

    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如果人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情况下那么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还是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也就是说两个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对于犯罪预备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下面就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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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438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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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多少立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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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多少立案

    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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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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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员工并不是必然承担刑事责任,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幅度有多大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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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幅度有多大

    内容: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主观心理状态;4、罪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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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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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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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案情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于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利用在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财务的工作便利,私自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后该5份发票被五家公司抵扣,而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述公司均无业务往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9万元。而后于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陶某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在省市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判决被告人陶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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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是: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投资不成是否成立不当得利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投资不成是否成立不当得利

    内容:投资不成是否成立不当得利投资不成不成立不当得利,成立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有哪些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那么投资不成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622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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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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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如下: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内容: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龙珊律师
    2022.04.16413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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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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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三类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醉酒的人是否可以认定共同犯罪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醉酒的人是否可以认定共同犯罪

    内容: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3.2646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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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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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犯认定如下:在共同犯罪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和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都是主犯;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是从犯。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四要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四要件

    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陈宗琼律师
    2023.08.1643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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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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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定罪处罚:1、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犯本罪既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伪造增值税专票罪的追诉标准_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伪造增值税专票罪的追诉标准_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内容: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翁玉素律师
    2022.05.11254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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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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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81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935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04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631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宋官骐|元甲律所 284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215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铭芝 4评论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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